学会计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书重点内容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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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书重点内容摘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书重点内容摘要1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2

第一节 略2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2

第三节 税率2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重点掌握)3

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7

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9

第七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10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1

第九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2

第十节 税收优惠12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了解)14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14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16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16

第一节 略16

第二节 征税对象16

第三节 纳税人18

第四节 税 率(掌握)18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19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24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25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5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26

第四章 印花税29

第五章 房产税33

第六章 车船税35

第七章 契 税36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38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40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略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1】我国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提示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征税对象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节 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

l0%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均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4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7项,以旧换新、商业折扣、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等收入确认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

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特别注意:

3、4、5、7

特殊销售

税务处理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特殊情况了解)

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

(1)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相关收入第6项,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重点掌握其中(4)的8项内容,前3项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解释,应区分来源于用途,确定是否属于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3.税金:

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共17项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①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②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新增内容:

企业为在本企业受雇的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标准之一: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②标准之二: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③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计提依据范围: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解释2】必须计算2个标准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税前扣除标准:

两档比例

标准

15%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0%

2008-1-1至2010-12-31: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例

2008-1-1至2010-12-31: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租赁费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5.资产损失

16.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关于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④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四、不得扣除项目——9项(注意选择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一般企业亏损弥补规定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资产损失一定要在当年扣除。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依据:

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即:

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提折旧,下月开始提;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照提折旧,下月不提。

2.折旧方法:

原则上用直线法:

年折旧额=原值×(1-残值比例)÷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l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解释1】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解释2】大修理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了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29)

(五)股权投资(4项)

(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方 式

项目【关注】选择题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2.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关注】三个时间:

30个工作日、30天、45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的相关依据

(四)存货损失认定

3.存货报废、毁损和变更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五)固定资产损失认定

2.下列各类答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性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的抵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等。

3.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5)余额在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6.企业的股权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偿、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第七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了解)

(四)企业合并(了解)

(五)企业分立(了解)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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