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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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共对应11个实施细则)
一、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
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以下简称认可部)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样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并协助认可部完成认证结果样本、认证监管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三)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
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认证档案及获证组织现场的核查,检查认证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
抽取认证档案记载的审核活动重要事项,前往获证企业核对档案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工作程序
(一)抽查的领域。
以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抽查的比例。
根据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对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结果抽取比例。
(三)抽查的频率。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抽查一次。
(四)抽查的原则。
国家认监委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抽样比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
对抽中的认证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相关地方局到认证机构调取相应的认证档案。
(五)分配抽查任务。
国家认监委根据抽取样本涉及的获证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别向相关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检查任务及检查经费。
(六)实施抽查工作。
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按照随机选派的认证监管人员名单,随机组成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检查工作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在检查开始前,国家认监委派员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需要派员或抽调行政监管专家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七)抽查结果汇总。
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在完成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按照要求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可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并报国家认监委。
(八)认监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国家认监委组织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活动。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是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监委的工作任务,在实施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的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并公开有关检查结果。
二、工作职责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统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建立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1.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和市场调研情况,建立本辖区的被检查企业名录库。
2.建立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单位、性别、专业技能、联系方式等。
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CCC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管理系统操作和实现。
三、工作程序
(一)抽查领域
以保障民生、保护消费者安全为目标,全面反映CCC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重点的原则,选取确定需要抽查的产品领域,主要以历年抽查合格率低、消费者关注高的产品类别为抽查重点。
(二)任务下达
国家认监委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分别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抽查任务。
(三)抽样实施
1.抽样点选取应在有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实体店、电商网店或其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进口环节流转仓库(含销售现场)中选取。
2.抽样证据留存抽样时,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重点对以下信息进行证据留存:
生产厂门或经销商店面、抽样产品的外包装(尽可能包括包装盒上各侧面及顶、底面照片)、去除外包装后产品整体外观、产品铭牌信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CCC证书号、生产日期或批次号等信息。
3.核实样本获证信息在确定拟抽样产品后,抽样人员确认拟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可登录认监委官网查询核实,以保证拟抽取样品为获证产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样品信息确认抽样结束后,应将《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抽样单》、抽样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送给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或持证者进行确认。
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样品信息确认证据以备查。
(四)样品检测
按CCC认证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测试)方法对样本的确定特性进行检测。
检测数据应完整准确记录,以备查验。
1.检测结果判定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未发现不合格;如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不合格。
2.检测结果通知应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查对象。
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检测结果确认证据以备查,确保全程可追溯。
3.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当被抽查对象对抽样单元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
(五)抽查结果汇总
承担任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每年10月前完成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六)结果公开
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国家认监委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CCC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结果,主要包括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目的生产企业名称(标称)、产品型号和规格、CCC证书号、具体不合格项目等结果信息。
四、纪律要求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2016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协同监管”等工作要求,贯彻《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要求,在2016年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试点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抽查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抽查对象包括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的产品或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实施“三同工程”(同线同标同质)中获得相关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也依照本细则进行。
二、基本原则
抽查场所遵循生产企业现场与销售终端抽检联动原则;区域选择遵循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等风险较高区域的原则;产品选择遵循重点选择舆情曝光率高、国务院食品安全管理重点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的原则。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为基础,根据认证类型分别建立或导出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获证信息、产品类别等内容。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国家认监委专项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涉及在具体地域实施,需由执法人员实施或参加的,从“认证认可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按需要数量抽取,如对执法人员专长、行业特点、出差交通、个人工作是否冲突等有特殊要求,可进行多轮抽取或一次性抽出足够数量后进行人工筛选。
监督抽查需要使用专家的,从监督抽查专家库中根据需要抽取。
(三)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
考虑有机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及其他获证食品农产品的检测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
检测机构相关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能力并获得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2.为国家相关部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3.具备多项农药全扫描筛选排查能力;4.具有食品农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
(四)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检测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职责分工
研究所根据认监委的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协助认监委完成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由地方两局负责样品的抽样、买样及样品确认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抽取产品的检测工作。
五、检查工作流程
(一)确定抽样区域及产品类别。
选取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以及舆情曝光度高、国务院食安办年度重点检查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
(二)确定检测机构。
从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3-6家,生成检测机构名录,并确定检测机构承担抽检任务范围及数量等。
(三)随机抽取生产企业。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选择产品类别,从该产品库中随机抽取生产企业,生成生产企业名录。
(四)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检查人员负责样品抽样工作。
(五)抽取样品。
按照生成的生产企业名录,到企业现场及销售终端(商超及/或网络)抽取样品。
(六)样品真实性核查。
检查人员要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查询有机码、HACCP标识等相应编码或标识、查验认证证书、对照认证范围等方式验证产品认证真实性。
将确认后的产品交付检测中心检测。
(七)样品检测。
承检机构就样品的抽样规则、封样、样品的运输及储存等与抽样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
(八)结果处理。
对于监督抽样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六、检查结果公布
监督抽检结果及后续处理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
四、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质检总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三条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放口岸的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或中转的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储存的仓库或场地。
第四条质检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具有储存场地卫生监督业务的)负责本辖区内储存场地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引入“双随机”抽查理念,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切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五条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一般卫生要求:
(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对场地定期清洁,做好清洁记录;
(二)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三)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病媒生物密度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四)应当设立固定的堆放生产垃圾的地点和设施,生产垃圾应当定期清除;生活垃圾应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日产日清,不得有渗漏;需要设立卫生间的,应当设立冲水式卫生间,并配有洗手设施,做到无蝇无异味;
(五)货物应当分类存放,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间距;
(六)对应当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储存场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六条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条件:
(一)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二)所有食品均应当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同一仓库内不得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每批食品应当有明显标志,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
(三)仓库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受潮霉变,食品应当离地、离墙堆放;
(四)冷库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清洁,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
(五)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实施消毒,防止造成污染;
(六)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第七条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地选址应远离水源、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等,与外界相对封闭,防止环境污染;
(二)废弃物的清运应保证事先已经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操作规范
第八条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库)。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具有储存场地卫生监督业务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从事储存场业务的企业地进行登记,建立企业档案。
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说明、卫生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分为出入境一般货物储存场地、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出入境废旧货物储存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分支机构的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上报质检总局卫生司,卫生司建立“企业名录库”。
第九条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专家名录”(以下简称专家名录库)。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具有储存场地监督经验的人员进行筛选,挑选专家报送质检总局卫生司。
专家条件是具有医学或医学相关学历背景和有3年以上从事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经历或目前从事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工作的副处级以下人员。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专家名单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上报质检总局卫生司,卫生司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条建立全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系统)。
质检总局卫生司统一建立双随机抽查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
质检总局卫生司每年第一季度运用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本年度被抽查的口岸储存场地名单及参加抽查人员名单,确定检查时间。
原则上每年度抽取全国口岸储存场地1%的企业开展1次全国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双随机”抽查,如遇特殊情况(疫情爆发等),可增加抽查频次。
参加抽查人员随机从“专家名录库”中抽取,原则上每个储存场地的抽查人员不少于3名。
第十二条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
抽查人员按照《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见附1)的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做出本次监督检查结论。
当监督结果为一般或差时,需下达《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见附2)。
检查过程中注重搜集企业的诚信情况,诚信采信条目包括拒绝卫生监督、拒绝进行整改、瞒报医学媒介生物超标或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提供不真实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和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从业人员伪造健康证明)等4种情况。
无以上4种情况,则本次检查的诚信情况为良好;出现以上4种情况之一,则本次检查的情况为失信。
第四章结果处置
第十三条每年度的“双随机”抽查结果将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登记录入,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故意不予配合、蓄意拖延、隐瞒实际情况等抵制卫生监督行为的;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卫生问题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处罚。
附:
1.国境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
2.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附1
全国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
(良好,一般,差)
监督对象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国境口岸一般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60分)
卫生制度(10分)
无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
10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库房管理(2分)
库内货物未分类存放,堆垛之间未保留适当的间距
2
卫生事件报告(5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5
场地要求(6分)
场地环境不整洁,缺乏清洁记录
2
地面未平整硬化
2
排水不通畅
2
卫生控制(17分)
生产垃圾无固定堆放地点和设施
2
生产垃圾不能定期清除,无清洁记录
2
生活垃圾未做到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
2
存放生活垃圾的容器渗漏
2
卫生间未采用冲水式
※
卫生间无消毒洗手设施
2
卫生间无法做到无蝇无异味
2
对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无明显警示标志
5
媒介控制(15分)
医学媒介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
※
无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
5
场地及周围环境无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
5
场地及周围环境发现医学媒介生物孳生地
5
国境口岸食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45分)
选址
附近存在污染源或其它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
体检培训(10分)
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
5
发现从业人员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的不良卫生习惯
5
仓库管理(20分)
食品类货物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
无通风防潮设施
5
食品未按品种分类,分区堆放,无明显标志,食品堆放未离地、离墙。
5
同一库内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食品
5
仓库内腐败变质食品未及时清除
5
冷库要求(5分)
制冷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保持适当温度
※
未做温度检查记录
5
国境口岸废旧物品储存场地卫生要求(5分)
场地无封闭管理,易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
不具备对集装箱实施查验和熏蒸处理的设施及场地
※
废弃物清运前未经无害化处理
5
企业诚信情况
拒绝卫生监督
※
拒绝进行整改
※
瞒报医学媒介生物超标或食品安全事件
※
提供不真实材料
※
合计
注:
1.※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ⅹ”标示。
2.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
()检卫监字()第号
:
经对你单位的卫生监督,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处理: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在整改合格前暂停开展检验检疫有关的业务。
□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不予整改或抵制卫生监督的行为,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监督方签收:
监督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监督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五、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
日常监管“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推进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提高企业监管的科学性,增强检验检疫的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出境饲料添加剂(不含动植物源性成分)注册登记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上述四类企业以下简称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职责
(一)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双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需求,负责对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岗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直属局“双随机”抽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授权签证官、现场查验岗位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向质检总局报备,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负责辖区“双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四、“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
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1。
检查对象为各直属局辖区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全部企业均需进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直属局应结合各类产品的分类管理评估结论,按照类别分别设置名录,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纳入最低等级类别的名录。
各直属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资质管理、分级建立、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
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2。
检查人员为各直属局辖区正在从事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具备授权签证官资质或现场查验岗位人员资质。
检查人员名录库精确到人员所在的分支检验检疫局。
各直属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的录入、动态维护及上报工作。
(三)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进出境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的要求,细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人员、频次和比例等,详见附3。
1.频次在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直属局每年组织随机抽查次数不超过四次或按照有关分类管理规定频率开展检查。
2.比例按照辖区企业数合理安排抽查比例,原则上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竹木草制品不低于2%),每次至少1家,辖区企业数超过100家则酌情降低抽查比例。
(四)随机抽查流程。
1.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重复抽查同一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