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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文

篇一:

商法论文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到了实质阶段,民法通则在处理我国现阶段的民事法律关系上已经捉襟见肘。

制定一部民法典,详细规范民事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对于一个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方方面面都有好处。

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许多方面仍然停留在摸索和实验阶段,在这个时期没有独立的商事法律是比较吃亏的,因为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迫使我国必须能够在经济活动当中占据主动。

所以,一部相对独立的商事通则的制定就很有必要了,从各个方面规范我国的商事法律关系,细分细化,对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也有巨大的推动力。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

刘筱彤教授认为,(浅析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刘筱彤发布时间:

201X-6-5中国私法网)纵观我国现行的商法的立法状况,商法是在没有法典也没有通则统领的情况下,仅以单行法规的聚合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商法的这种无序发展,使立法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立法盲区。

(1)笔者表示赞同,笔者认为,目前国内的商事立法采用的是改良主义,既是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但一个问题从发现到立法再到解决的过程在中国是比较长的,法律的滞后性在中国体制内体现得尤为明显。

单一立法不可避免存在法律上的盲点,当真正面对没有法律条文规定的特殊问题时,而此种问题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时候,很大程度上会拉长解决问题的时间,同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

这种现象在主体立法中非常突出,现有的公司种类及合伙种类均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一传统商事立法模式及其延伸

长期以来,学者们在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时,大都将其分为“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模式。

所谓“民商合一”体例,是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之中,或以单行法规颁行之体例”

(2)。

如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我国大陆和台湾也可归为此类。

而所谓的“民商分立”体例则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是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之体例(3)。

如德国、法国即属此类。

李宝君,吴元国认为,基于对国内“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基本分类的延伸,在比较法的背景下可供我国商事立法选择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指只制定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民法典,不再制定商法典,将传统上发的内容融入到民法典中。

第二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分立,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来规范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

第三种是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只制定一部民法典来规范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原理。

第四种是实质商法主义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即只制定一部民法典,同时制定一部统领性、纲领性的商事基本法《商法通则》。

(4)

而英美法系的商法则别树一帜,既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也没有独立的商法典,且其商法的内容与实行民商分立制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也相别甚远。

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为只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传统商法的内容则以单行商事法规的模式加以制定。

这种模式通常被学者们称为“民商合一”的形式。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我国就一直奉行这种模式,长期以来,并没有系统的商法可以给我们继承。

1903年,清政府命载振、伍廷芳起草商律。

是年12月,起草完毕上奏后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

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立法的追本溯源之处。

即便是在1929年的中华民国时期奉行的也是民商

合一的体制。

从历史上看,学理上的争论是赞同民商合一的占据多数地位。

在国情上我国延续的也是民商合一的传统。

二关于民商合一的相关论述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需要。

市场经济极大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生产者,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为一体,并进一步导致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的消失,从前经营是商人的特权,现今已成人人得之。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导致商法独立存在的经济和社会根基逐步丧失(5)。

还有学者主张民商分立不仅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以继续,而且不利于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还认为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故不可取(6)。

此种观点在我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而且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民法典制定研讨的深入,民法学界有人明确提出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主张。

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使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7)。

有的学者则认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确切地讲,是不制订独立的商法典,所有的商事特别法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就使民法和商法有机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8)。

李宝君、吴元国赞同此种观点,他们认为,从西方民商事立法的历史去考察,是一个由“私”到“公”的过程,中国显然没有这样的经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对于商法理论的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

我国的立法传统一直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模式,从历史上的几次立法模式的争论来看,大多是民商合一占据了上风,私法一元制就可独立完成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任务。

基于此,他们认为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是当前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

对于民法学者坚持的民商合一论,笔者并不赞同。

持赞同的学者在其论述中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其正确性和可行性是令人怀疑的,其所持论据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商主体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

商人要承担远远高于非商人的注意义务与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商人也拥有从事营业行为的权利。

在企业作为商主体或作为最主要商主体的现代商法中,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的要求和自身的需要,商主体拥有非商主体所没有的特殊素质。

笔者认为,在当今的世界商业体系当中,企业是作为最主要的商主体而存在的,而有些学者认为现代社会关系的普遍商化,导致了商人特殊身份的消失,是混淆了一般的个体工商户、时间上没有延续性的小商品买卖和企业之间对于商主体概念的认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商事活动几乎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商事立法还来不及,又怎能因商业的泛化而取消商法呢?

这显然有本末倒置之嫌。

再者,如果由民法来调整越来越广泛的商事关系,那么无疑是在说现代社会的民法也在商化,民法已经异化成商法,民事立法已不再是“商法民法化”,而是“民法商法化”,这显然有悖于论者初衷(9)。

第二,民法典包容能力有限,连自身的部分特殊制度和特殊规则都不能兼顾(如民法中知识产权部分),更何况商法总则中的全部内容,而商事法律中的特殊制度和特殊规则更是民法典所望尘莫及的。

如果无视法典的局限性,将民商事法律规范全部纳入民法典内,有可能使法典内容无限膨胀,最终结果不但达不到学者们预期的积极效果,更会产生无法预料

的消极结果,使花费无数财力、物力、人力的《民法典》途中搁浅。

更可悲的是,本来具有“私法公法化”特征的商法,会因合一制的坚持,淹没其个性。

三我国应尽快制定《商法通则》

作为大学的第一篇商法论文,在参考了众多学者的文献和了解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历史之后,我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商法通则》,完善商事方面的相关立法,不能再采取改良主义的态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更应该效仿国学中医做到突出重点,兼顾整体,在立法上做到主动,而不是被动地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而解决,做到对突发问题的有效监管和预防。

就目前国内现状而言,我认为制定《商法通则》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更加合适。

首先,《商法通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内相关法律空缺的漏洞。

我国目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法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一个过渡期和转型期,这个期间相对而言是比较漫长的,一部民法通则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如果能够在现阶段制定商法通则,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予国内商事活动于巨大支持,改变我国经济与相关立法之间头重脚轻的局面。

其次,《商法通则》作为系统化的商事法律法规,能够减轻法院系统的工作负担。

在《商法通则》制定之前,我国的商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依附于其他法律的特别法,各地区行政法规等形式施行的,一来形式过于繁多杂乱,不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法规条文的引用,二来位阶条理不清,由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商事行政法规,难免会(来自:

WwW.:

商法论文)和上位法相抵触,导致法院系统在审理案件时候还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区分排除适用,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

最后,《商法通则》是我国立法技术体现的一个极大地进步。

《商法通则》的制定,使得我国能够加快资本市场向国际资本市场靠拢的进度,与国际金融活动接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摆脱苏联模式对我国立法根深蒂固的影响,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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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筱彤《浅析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201X-6-5中国私法网

(2)有学者认为,从法典与以上考察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即不属民商合一,也不属民商分立。

参见《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石少侠载《民商法学》201X年12期第48页

(3)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50页

(4)李宝君,吴元国《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实质商事主义的民法合一》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X年第5期

(5)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9页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8)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现代法学》201X年第4期

(9)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法分立》载《民商法学》201X年第12期

篇二:

商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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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评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之争;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裁判规则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公司高管人员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评析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之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与公司治理问题解读我国公司董事会治理中的问题及纠正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司法适用问题股东代表诉讼规则问题研究(前置程序、联合行使诉权)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债权人保护研究公司股东名册研究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制度研究表见普通合伙人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行使有限合伙企业权力配置机制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论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风险控制研究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构建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应用董事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基于与公司比较的视角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论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调整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研究论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少数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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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研究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特殊保护问题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研究股东债权出资研究因特网技术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网络股东大会法律制度研究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票据质押的司法适用问题;证券交易中的协议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问题--《票据法》第18条的适用及其完善;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保险个人代理监管制度研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适用问题;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适用问题;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研究;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保险行业诚信建设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保险消费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保险消费者教育与保险知识普及的研究;治理车险理赔难与消费者保护的研究;治理寿险销售误导与消费者保护的研究;保险产品与消费者保护的研究;新保险业务的制度建设保险产品的新型营销模式的创新与运用电子保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金融保险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险资金运用途径的创新保险资产的管理与运用对保险市场上热门问题的新型解决方案中国保险监管的创新与完善信息差异性披露研究电子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公司网络路演问题研究网络环境下内幕交易问题研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衍生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问题研究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资产证券化种特殊目的机构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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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风险控制研究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保险法道德风险风险法律问题研究论破产撤销权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非正式金融的合法性及法律规制证券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研究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担保责任研究银行的环境责任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研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研究我国信托公式制度研究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回归保险和证券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研究论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房地产按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与我国的现实选择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证券网上讨论区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体制变革金融法理论的变革与金融服务法理论的初步构建对冲基基金的法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金融稳定论坛机制及其重构的法律透视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对中国的启示从平安投资富通的失败看商业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管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反思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立法的若干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法律监管研究台湾银行业赴大陆设立分支之监管及风险问题研究我国信用卡发行问题与对策研究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金融衍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合立法金融危机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构建金融法理论的变革与金融服务法理论的初步构建论金融统合规制改革与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建立生态金融机制的类型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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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中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使用的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研究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研究纵向金融行业规制转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金融商品的创新与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份额化交易、集合投资计划、投资性理财产品、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商品)金融组织的创新与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金融控股公司、交易所等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创新与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并购市场、债券市场、金融期货交易市场)国际证券业监管新趋势国际银行业监管新趋势国际金融服务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发展与变革中国金融监管:

理念重塑与体制改革(包括但不限于对放松管制、分业监管或统合监管、功能监管与目标监管的探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与《证券法》修改

1.证券概念与种类的重新界定

2.发行审核和保荐制度改革

3.私募发行监管

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5.退市制度实施问题

6.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7.跨境证券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8.反欺诈制度立法的体系化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1.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与《合同法》的关系)

2.融资租赁组织的法律调整

3.融资租赁的类型及其行为规范

4.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

5.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

6.融资租赁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控制

7.融资租赁业的税制设计

8.涉外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9.融资租赁的监管机制

商事担保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商事担保理念的确立

2.具体制度设计中民商事担保的区别

3.企业担保能力及效力问题研究

4.担保公司及其行业发展的法律规范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与法制法善

1.诚信原则与资本市场立法

随着资本市场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诚信的法制环境得到优化,诚信原则在一系列重要的资本市场立法中得以确立。

在此背景下,可就当前资本市场诚信立法的整体状况和具体方面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诚信原则在资本市场立法理念、制度规范甚至政策制定中的具体实现路径做全面的探讨。

2.上市公司诚信规范制度

随着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持续开展,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等投资者群体参与公司治理热情高涨,媒体舆论监督、市场做空机制、证券分析行业对上市公司行为监督的有效性逐步提高,退市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上市公司持续更为有效的监管,我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稳步提高,上市公司逐步养成了“诚信”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

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诚信规范、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如何有效保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如何规范新兴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

3.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规范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担当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重要角色,其归位尽责有助于市场诚信水平的提升。

但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意识较差,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金融创新等诸多环节,PE腐败等违背诚信的现象还较为严重,从制度上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规范十分迫切。

中介机构的诚信规范制度体系至少应包括中介机构诚信义务的确立、中介机构内部诚信监督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外部声誉评价制度、利益冲突隔离制度、诚信选择机制制度等方面。

3.投资者诚信规范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炒小”、“炒新”、“炒差”“炒短”等投机现象严重,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仍在蔓延;股东违规持股、控制权异常变动等损害市场“三公”的违规行为也较为常见,投资者行为的诚信程度还较低。

在此背景下,如何建立对投资者行为的诚信规范,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5.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

行政监管是资本市场诚信监管体系的核心,多年来,监管机构一直将诚信监管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作为证券监管工作的重要方面。

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是资本市场诚信监管机制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

在我国资本市场从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加速转轨的阶段,如何充分发挥诚信的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需要全面研究。

资本市场的诚信监管制度包括了诚信档案在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中使用的法定性、市场主体诚信状况评估、诚信信息公开等重要制度。

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诚信监管的效能、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6.证券诉讼与资本市场诚信

证券市场主体因欺诈失信行为而予以诉讼救济是资本市场诚信保证机制的重要构成之一。

当前,我国证券诉讼的长期缺位,被认为是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大短板。

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形势和要求下,如何立足本土市场实际、更有针对性地研究证券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构建团体诉讼、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确立适应电子化交易的证券诉讼证据制度以及充分发挥诚信在证券诉讼中的补缺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篇三:

商法论文推荐

商法论文推荐: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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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推荐: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的再思考》

一、概述

该文是王利明教授参加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之前王利明教授针对民法典的体系发表过多篇关于民法典体系的论文,并有专门针对民法典各编内容的论述,特别是关于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编的独立,以及总则编内容的突破,都进行了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论述,在这里列出部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1.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

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3.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4.民法典: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5.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6.新世纪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7.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8.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同名论文三篇,分别写于不同年份)

9.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10.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载《侵权法评论》)

二、解题

文章标题: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的再思考”,关键字是“再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大学法学院有个很好的学术传统,就是由某一专业的学术带头人为本科生讲解该专业课程的第一课,以示激励和重视。

据法学院本科生反映,王利明老师连续4年均是讲解的“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而且《民法》(人大版)也专门讨论了民法的范围问题,因此民法典体系必将是近年乃至民法典颁布之前的重中之重!

三、内容点评

该文从内容上对民法体系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直接的回答,特别是在“债法总则”的问题上一改之前的模糊性,而在“知识产权编”问题上也旗帜鲜明的排除了第一方案,值得关注。

在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编的独立问题上,该文论述得更加细致,有针对性的回答了一些学者的疑问,值得好好品味!

四、精彩摘要

以下是该论文的精彩部分:

我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注意:

没有收养法)

尽管民法总则并非适用于各项民事制度,但只要它能够适用于大多数民事制度,那么它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

总则的设立使民法典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

总则主要应当按照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客体(物、智力成果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等)、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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