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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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3.标准分类

案卷制作标准分为基本要素标准、一般要素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3.1本标准所称基本要素标准,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3.2本标准所称一般要素标准,是指卷内法律文书的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3.3本标准所称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基本要素标准

4.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4.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4.2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授权范围或者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处罚,不得再次委托,委托方对委托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

4.3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管辖权限。

两个以上安监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上级安监部门决定后才可实施的,应当报请上级安监部门决定。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5.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3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追溯时效,一般不超过2年。

6.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1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事实全貌。

6.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证据的采集和形式内容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7.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7.1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7.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相互对应。

7.3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4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条文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行为地法优于属人地法”的原则。

7.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明显不当情形。

8.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8.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报所属安监部门备案。

8.2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确需立即查处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当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8.3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8.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并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性质和结果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8.5安监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8.6案件调查基本清楚,且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已经行使后,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万元以上以及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的,应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8.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9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依法收取罚没收入时,应向被处罚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以下简称“罚没缴款书”);当事人持“罚没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并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安监部门换回罚款收据。

安监部门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罚没收入收缴情况。

8.10县级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上、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8.11安监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级安监部门印章。

第三部分  一般要素标准

9.法律文书的通用标准

9.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

一联式由安监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监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对人留存。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摘要内容填写语言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清晰。

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者使用非专业称谓。

9.2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打印,填写可用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者黑色中性笔,文面清洁,文字工整,标点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9.3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但要能够反映案件的性质,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公司‘2.2’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案”;二是违法事实类,由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案组成,如“××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产品名称)案”,涉及多个违法主体或违法事实的,填写主要的违法主体或违法事实。

9.4文书文号由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

序号按年度采用流水编号的方式填写。

如2012年第1起案件的立案号应是“鲁安监管立〔2012〕1号”。

文书流水编号应遵循“一案一号”的原则,即在一个案件立案后形成的所有需要编流水号的文书,应当统一为一个流水号(案号);立案前所形成的文书需要编号的,可以统一于一个受理号;立案后形成的文书编号不得出现“一案多号”现象;一起案件中涉及对多个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采用“文书流水编号+-1、-2”的方式填写。

9.5文书中当事人情况一栏,应当根据案件调查结果确定其为单位还是个人,单位、个人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填写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填写常住地址或者居住地址,年龄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按工商注册信息填写,并写明全称。

9.6凡需交当事人留存的文书和送达文书,成文日期使用中文小写书写;其余法律文书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处罚罚款数额应当使用中文大写书写。

9.7法律文书书写超出样本页范围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加盖印章、注明日期。

9.8当场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

如有改动或者补充,应由当事人在改动或者补充处捺印或者加盖印章。

当事人认为内容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或者“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等确认表述并签名。

9.9送达文书应记录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当事人、收件人、见证人、送达方式等。

需要当场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在文书上签收;个人委托他人签收的应有委托书,也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签收,但应当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出具关系证明。

文书中没有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签收。

9.10当事人拒签、拒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要在相应文书上载明情况,并向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现场有见证人的也应在文书上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非被检查(复查、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出具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授权手续。

9.11文书中注明加盖安监部门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应清晰,需盖骑缝章的地方要加盖骑缝章,一般文书盖章要“骑年盖月”。

9.12审核人、审批人要签名并写上具体明确意见,不得打印审核、审批签名或者意见。

9.13证据采集要规范。

文书空白处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对传来书证要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章;对照片资料要有与照片内容一致的文字说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证明人可签字(或盖章)确认;对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原始载体或者复制件,注明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人、证明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的文字记录。

相关印章式样如下:

9.14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复议权,告知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安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

对于行政诉讼权,告知当事人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监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10.法律文书的具体标准

10.1立案审批阶段文书

10.1.1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案由(用于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事实分类填写);③案件来源和时间(案件来源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单位移送和其他等);④案件名称;⑤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地址和邮编;⑥案件基本情况(应简要说明初步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或者影响,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⑦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应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名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表明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⑧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由执法监察负责人或者承担执法监察审理职能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同意立案应填写“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应注明理由,可附页说明);⑨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由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

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与执法监察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的,执法监察负责人也可以签署意见。

同意立案应填写“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应注明理由,可附页说明)。

10.2调查取证阶段文书

10.2.1询问通知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发文对象(应写明具体的人员);③原因(填写“办理+案件名称”);④时间和地点(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可行性,即应当考虑文书的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⑤携带材料(视调查需要而定,一般包括3个方面:

第一,被询问人的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

第二,属单位违法的,有关该单位的情况证明,如营业执照、章程等。

第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各种收据、往来账目等);⑥安监部门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一般应是案件的调查人员);⑦印章和日期。

10.2.2询问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是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

执法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②询问是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判;③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

切忌自问自答,或者由询问人提出多个问题,然后要求被询问人做出“是”或者“不是”的回答;④对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要客观、准确、详略得当。

文书空白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等技术处理;⑤在调查询问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若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应进行补充或更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者更正处捺印确认,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在笔录末页最后定格顶行写明“以上记录已阅,和我所说一致”的字样。

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并由询问人签名。

必要时,应由现场其他人员签字证明;⑥询问聋哑人时,应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载明;⑦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或者国外人员不能使用汉语时,应聘请翻译,做好翻译记录并由当事人和翻译人员签字确认;⑧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人,且只能针对当次询问。

笔录中如有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捺印确认。

如有第三人在场,应如实记录在场人的姓名、与本案的关系。

10.2.3勘验笔录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勘验时间、勘验场所和天气情况;③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勘验或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在笔录上签名;勘验人、当事人要同时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的一定要说明理由,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进行确认时应有相应的授权手续;被邀请人中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勘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有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④勘验情况(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等。

需要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图片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做出现场检测、勘查结论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现场制图、录音、录像,须载明其种类和份数,表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

10.2.4抽样取证凭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应详细记载抽样时间、地点和所抽取物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②抽样时应当尽量少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③抽样取证记录由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并表明日期;④抽样人不得少于两人。

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某些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则应予以注明。

10.2.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物品清单和处理审批表、处理决定书)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先行登记保存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的,则无需采取该措施;②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保存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③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④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文书上签名。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参加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清单中载明;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2.6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按工商注册信息填写,并写明全称);②检查场所(相对多个独立的场所,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作出准确的描述。

场所的名称应尽量写清楚、明确具体方位和地点);③检查时间(应当具体到检查的年、月、日、时、分);④检查情况(要将检查的内容、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全部记录下来,做到有序、客观、全面、准确。

有序指笔录记载情况的顺序应与检查的顺序一致,按照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一般后个别的原则记录,避免错记或漏记。

客观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

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应计入笔录。

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的规范用语。

全面指凡是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予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

准确指文字表达要做到准确、客观,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的建议,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等作为判断依据);⑤检查人员(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在笔录上签名。

笔录应交付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但一般不留存当事人);⑥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须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名)。

10.2.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名称;③存在问题(对于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应当描述准确、具体,可以列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的全称及其对应的条、款、项、目。

此处填写内容应能够与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相一致);④整改时限(由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问题的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当事人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⑤救济途径;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⑧印章和日期。

10.2.8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名称;③使用范围(可以针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多种文书使用,应根据文书不同填写相应文书编号);④复查意见(问题表述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作为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设定或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描述;复查意见应与使用范围所针对的文书中要求的事项相对应;必须明确复查意见仅限于当日现场状况;复查意见表述忌简单或绝对,严禁表述为“完全整改完毕”、“基本整改完毕”等字样;文书内容不够可以通过附页的形式进行补充);⑤被复查单位负责人;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⑦印章和日期。

10.2.9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②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引用的条款;③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限届满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④本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名并签署时间即可;⑤印章和日期。

10.2.10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②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③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④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在24小时内向安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11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被委托单位名称(应写清楚被委托单位的名称,以便被委托单位及时收函,尽快完成鉴定事项);③鉴定物品(鉴定物品应分行填写。

限于表格的篇幅,如所需鉴定的物品多于5种时,可另附表格填写);④鉴定要求(鉴定要求应当具体、明确,写清楚要求对方单位在哪些方面对物品进行鉴定,且该物品应是可以使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的);⑤印章和日期。

10.3审查决定阶段文书

10.3.1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①文书文号;②当事人;③违法行为(该部分按照案件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填写,主要是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和地点、具体违法行为、相关情节包括违法所得、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影响等方面内容。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1…2…3…”的表述方式逐项列明,);④违法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一般为禁止性规定或者义务性条款);⑤处罚依据(该部分应当写明拟作出处罚所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主要为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

没有具体处罚条款规定的,不得处罚);⑥拟作出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定权限、自由裁量适当);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⑧安监部门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⑨印章和日期。

10.3.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记录性文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无需制作笔录;②笔录应尽量记录各方原话。

不能记录原话的,也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意愿;③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需要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注明;④当事人认为陈述申辩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修改;⑤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要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确认其是否还要陈述申辩;⑥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10.3.3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除“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更改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外,听证告知书的制作方法和载明事项同行政处罚告知书。

10.3.4听证会通知书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监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②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③安监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⑤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10.3.5听证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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