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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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青田县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及优先顺序

(一)补偿对象

1、凡在青田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已在前期摸底名单中、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农业机械(包括手扶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等)。

2、纯农田作业农业机械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且在前期摸底名单中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附件5)申请报废经济补偿。

(二)优先顺序

在补偿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补偿对象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

在摸底名单中,拖拉机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拖拉机及拖拉机实际所有人与行驶证登记均相符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批。

第二批次:

在摸底名单中,拖拉机及拖拉机实际所有人与行驶证登记均相符、但牌证不齐全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批。

第三批次:

在摸底名单中,纯农田作业农业机械未经注册登记的。

第四批次:

在摸底名单外的,按照前述条件顺序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每个批次按顺序安排一定的时间,前一批次实施完毕后,在资金还有剩余的情况下,进入下一批次实施,前一批次对象在后一批次的实施中不再具有优先性。

各批次实施时间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另行通知。

县农机管理站在审批过程中,要即时掌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一旦资金使用完,即结束受理申请。

二、补偿标准

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

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

2、省级补偿资金指标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等部门文件为准,县级配套相应资金,用完为止。

三、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按照以下进行:

申请─受理初审(预约现场核对)─公示─现场核对(审核批准)─监督解体─上报─补偿资金发放。

1、申请。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拖拉机行驶证、一卡通存折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手续。

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附件1)、县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做好牌证、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的审核认定,拖拉机所有人自行确定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单位,约定拖拉机送到回收单位的最迟时间,未在此时间内送到回收单位进行解体的,申请作废,年度内不再重新受理。

2、审核公示。

县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地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由补贴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

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公示可同时进行,已进行其中一项公示的可不再另行公示。

3、核对解体。

申请对象将所要报废的农业机械在约定的时间内送到报废农业机械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应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整机拍照,核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协助申请对象拓印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对于拖拉机与行驶证有任何不符的,回收单位应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上予以注明,并明确告之拖拉机所有人此拖拉机不能享受补贴。

回收单位要在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拆解或者销毁,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拼装、销售报废农业机械。

回收单位对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后应拍照留档,填写《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证明》(附件4),并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件3)。

回收单位对报废农业机械建立档案。

主要包括报废农业机械的基本信息、行驶证复印件(纯农田作业农业机械需要权属证明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拆解前整机拍照、拆解后拍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等材料。

回收单位不得伪造《回收证明》、不得冒领和套取补贴资金。

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未按规定回收拆解、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回收报废农业机械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回收单位在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时必须按照市场废旧金属价格回收,不得压价。

4、资金结算。

县农业(农机)、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全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机具清单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管理局。

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后,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户。

四、回收主体

回收主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农〔2011〕597号的有关规定,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务局认定后,联合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农机回收主体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在公布的回收主体名单内,补偿对象可自主选择。

五、报废年限

根据《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类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2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少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附件:

1、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

2、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对象公示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4、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证明

5、农业机械权属证明

 

附件1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

类别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其它机械

品牌型号

登记证书编号

号牌号码

所有人

姓名/名称

住所地址及联系

电话

身份证明

名称

出厂日期

购置日期

农业机械所有人签章: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初次登记

日期

发动机

号码

机身(底盘)号码

挂车架

号码

申请报废原因

□1.达到报废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放和噪声不符合在用标准。

报废后申请更新的农业机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报废机具类别

品牌型号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编号

申请中央报废补贴额

申请省级报废补偿

一卡通或

银行账号

农机管理(监理)机构意见:

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经审核,符合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条件。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作为申请办理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的凭证,申请者不得涂改、伪造。

附件2

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对象公示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初步审核,下列申请人符合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条件,现予以公示。

申请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对象明细表

序号

申请人

住址

报废机具名称

机具型号

报废日期

更新机具型号

申请补贴金额(元)

中央报废补贴

省级报废补偿

公示期限:

20年月日至月日投诉电话:

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反映。

乡镇(街道)政府确认(盖章):

2013年月日

 

附件3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本)

回收证明编号:

33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发证单位(章)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四联:

一联农机回收解体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由机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四联交农机监理机构存查。

注:

报废农业机械由机主自行解体的,农机回收单位由监销的农机监理机构盖章,经办人为两名监销人员。

回收证明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省、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号,第7、8位为实施报废年份(如2012年为“12”),第9-12位为顺序号。

 

附件4

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证明

一、农业机械类别: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农业机械型号:

二、机具号牌号码:

三、农业机械机主:

农业机械发动机号、机身

(底盘)号码粘贴处

四、解体日期:

农业机械整机拆解前照片

粘贴处

监销人员(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销毁单位:

(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农业机械权属证明

经查实,本村村民,身份证号,于年月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机架号,属他(她)个人所有。

购置后拖拉机一直从事农田作业服务。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二0年月日

 

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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