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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一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专题一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是合同(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四)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有无对价给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

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我国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有名合同的问题。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的说,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4、合同法是财产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五)鼓励交易的原则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要约的要件与效力

(一)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取消要约。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注明“本次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

⏹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的要件与效力

(一)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承诺的效力

⏹1、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2、效力:

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确认书及其性质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实际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六)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1、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承诺之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以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视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2、地点

⏹意义:

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的价值。

⏹原则上以承诺的生效地点(接受承诺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书面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没有约定的,以收件人(受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专题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与内容

1、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只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是存在订约方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3、合同生效的要件:

⏹其一,合同的缔约人具有订约能力。

⏹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自然人的订约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具有完全的订约能力。

⏹2、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不能独立进行法律行为,所需要从事的合同行为只能由监护人代理进行。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他们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必须由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1、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其自身行为而得以实现。

⏹2、法人的目的事业、业务范围对法人订约能力的影响

(1)目的事业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事业,是法人的设立宗旨,决定法人的性质、基本类型。

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应当视法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其所实施的行为无效。

专题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业务范围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法人在未违反目的事业的前提下,超越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当视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但属于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除非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

(3)法人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与法人的内设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都具有订约主体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享有独立财产权利和不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也称为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2)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非法人公益团体——机关组织、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

⏹2、非法人组织中的订约能力

⏹非法人组织具有订约主体资格,能够独立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但其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责任却不是由组织体独立承担的,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责任时,组织体的成员需以各自的其他财产承担合同项下的清偿责任。

三、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真实的概念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此类合同定性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则合同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一)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二)合同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五、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合同形式的意义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即对合同内容予以记载的载体。

(二)合同形式的类型

1、口头形式

⏹在下列情形中:

⏹一是生活消费合同;

⏹二是连续反复进行的合同行为;

⏹三是长期合作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2、书面形式的合同

(1)合同书

(2)信件、电报、传真。

⏹(3)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推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虽未采用语言文字方式,但却通过有目的的积极行为将其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之间的默契而推定其已作出有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

如举手招呼出租车。

(三)合同程序形式的意义和类型

⏹合同的程序形式是指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达无直接关联而由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为之的形式。

⏹合同的程序形式类型包括:

1、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

(1)行政审批

(2)登记

2、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形式

(1)公证。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各种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2)鉴证。

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证明。

(四)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后果

⏹合同形式要件欠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生效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施完毕合同或者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生效。

(2)法律规定法律行为需经登记,但未规定经过登记才生效或不经登记不生效,或不含有此种立法宗旨与意义的,合同生效。

⏹(3)当事人补办了相关审批或登记程序的,合同追溯地发生效力。

⏹(4)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经某种特定程序或形式,当事人未经该种特定程序或形式,但已经实施完毕合同或者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生效。

2、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不生效

⏹在不动产登记程序未办理之前,物权行为不生效,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债权行为已经生效。

例如,房屋买卖行为。

⏹未经登记的,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也生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买卖船舶的行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该买卖行为仅在买卖双方之间具有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3、合同不生效或无效

(1)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进行审批而未获批准的。

(2)法律规定合同经过登记才生效或不经登记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3)法律规定合同经某种除审批和登记以外的特定形式或程序的,当事人未经该种特定形式或程序的。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也未履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经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当事人未经该种形式或程序,也未履行主要义务的。

 

专题六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专题六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悬而不决的不确定状态。

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补救,即由享有追认权的人予以追认,一经追认便自始有效。

⏹3、如享有追认权的人不予以追认,或明确表示拒绝,则行为确定地不生效力。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之确定

⏹1、权利人的承认权与否认权

⏹权利人是否作出追认,是其享有的权利,即追认权或承认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

⏹权利人也有权拒绝追认,即否认和拒绝,此称为权利人的否认权或拒绝权,也是一种形成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效力待定合同。

⏹催告的期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权利人未追认之前,可撤销其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中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专题六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无权代理行为在不适用表见代理亦无本人追认的情况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已经履行的,应当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义务。

⏹如果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则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及本人的损失;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则应适用恶意串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四、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借给乙作临时装饰之用,乙擅自将该油画出售给丙。

丙在乙处曾见过该画,误信该画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

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该画,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可以进行交易的动产,对于不动产来说,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被简称为可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专题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

(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人决定,法院不告不理;无效合同不由当事人选择,司法主动干预)

(三)合同在撤销权前是有效的(未撤销或变更)

(四)权利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的行使的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变更权的行使并不是撤销合同,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

⏹如果当事人既要求变更也要求撤销,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法院也应该首先考虑当事人变更的要求。

只有在难以变更合同,或者变更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应撤销合同。

(三)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消灭理由:

⏹1、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2、明示放弃

⏹3、默示推定放弃

⏹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当买方发现自己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但仍然向卖方支付货款,而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其已经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撤销权,故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重大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二)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主要内容发生误解)

(三)误解系因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四、显示公平的合同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失去公平

(二)显示公平的状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形成,而非合同履行时才形成

(三)处于不公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五、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是指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的情况加以表示,以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作出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有欺诈故意

(2)有欺诈行为

(3)对方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是指采用能对他人产生精神上、情绪上或其他主观或客观情势的紧张、恐惧等压力,而迫使其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有胁迫故意

(2)有胁迫行为

(3)有胁迫之后果

六、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境地之事实,为自己之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乘人之危而为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表意人出于危难境地

(二)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三)有趁人之危的行为

(四)有乘人之危的后果

案例一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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