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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总召集人国立政治大学会计系教授郑丁旺

覆审委员国立台湾大学会计系教授杜荣瑞

惠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卢联生

初审委员淡江大学会计系教授颜信辉

翻译单位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年5月20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ardf.org.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本版纳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年12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

设备」,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会计」(1982年3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于1998年修订,另于2000年作进一步之修正。

常务解释委员会制定下列三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有关之解释:

_解释公告第6号「修改现有软件之成本」(1998年5月发布)

_解释公告第14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项目减损或损失之补偿」(1998年12月发

布)

_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重大检修成本」(2000年7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年4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

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年12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并取代解

释公告第6号、解释公告第14号及解释公告第23号。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2号「股份基础给付」(2004年2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4年3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2004年3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探勘及评估」(2004年12月发布)

_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成本」(2007年3月修订)*

_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年9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年1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年5月发布)。

*

下列解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有关:

*生效日为2009年1月1日

†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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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_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

重估价非折旧性资产之回收」(2000年7月发布)

_解释公告第29号「服务特许权协议:

揭露」(2001年12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

网站成本」(2002年3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号「现有除役、复原及类似负债之变动」(2004年5月发布并

后续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4号「决定一项安排是否包含租赁」(2004年12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2006年11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8号「客户资产之转入」(2009年1月发布)。

*

*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3

目录

条文

简介IN1-IN15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目的1

范围2–5

定义6

认列7–14

原始成本11

后续成本12–14

认列时之衡量15–28

成本要素16–22

成本衡量23–28

认列后之衡量29–66

成本模式30

重估价模式31–42

折旧43–62

可折旧金额及折旧期间50–59

折旧方法60–62

减损63

减损之补偿65–66

除列67–72

揭露73–79

过渡规定80

生效日81–8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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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其他准则之撤销82–83

附录

其他准则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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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由第1至83段条文及附录组成。

所有条文

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

会(IASC)之准则格式。

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时,应考虑其目的及结论基础、「国

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

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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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简介

IN1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取代1998年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并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

本准则鼓励提前适用。

本准则亦取代下列解释:

_解释公告第6号「修改现有软件之成本」

_解释公告第14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项目减损或损失之补偿」

_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重大检修成本」。

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之理由

IN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本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作为国际会

计准则改善计划之一部分。

此计划系基于证券主管机关、专业会计师及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准则之质疑及批评而进行。

此计划之目的在减少或删除准则之替代处

理、多余及矛盾之处,以及处理部分趋同之议题并达成其他改善。

IN3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理事会之主要目的系作有限度之修订,以对被选取之

事项提供额外之指引与说明。

理事会并未重新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不动

产、厂房及设备会计之基本方法。

主要变动

IN4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之主要变动叙述如下。

范围

IN5本准则阐明企业用以发展或维持(a)生物资产及(b)矿业权与矿藏(如石油、天然气

及类似非再生性资源)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应依本准则规定之原则处理。

认列:

后续成本

IN6企业应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成本发生时,依一般认列原则评估不动产、厂房及

设备之所有成本。

该等成本包括为取得或建造一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所发生之

原始成本,以及后续为增添、部分重置或维修该项目所发生之成本。

前一版国际

会计准则第16号包含两个认列原则,企业对后续成本系采用第二个认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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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认列时之衡量:

资产拆卸、移除与复原成本

IN7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包括企业因安装该项目而发生之拆卸、移除或复

原义务之成本。

其成本亦包括企业于特定期间非供生产存货之用途而使用该项目

所发生之拆缷、移除或复原义务之成本。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所规定之成

本范围仅包括因安装该项目所发生之成本。

认列时之衡量:

资产交换交易

IN8除交换交易缺乏商业实质外,企业对透过交换一项或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一组

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应以公允价值衡量。

依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之规定,除被交换之资产为类似资产外,企业应以

公允价值衡量前述所取得之资产。

认列后之衡量:

重估价模式

IN9若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企业得采重估价金额衡量某一类别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之所有项目,该金额为该等项目于重估价日之公允价值减除其后之累计折旧及累

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

依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之规定,重估价金额之采用

无须取决于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衡量。

折旧:

衡量单位

IN10企业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每一重大部分,应分别决定其折旧费用。

前一

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对此并未明确规范。

折旧:

可折旧金额

IN11企业应衡量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残值,该金额系企业假设资产已达耐用年

限,并处于耐用年限届满时之状态,企业估计该资产于目前可收到之金额。

前一

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未明确规定残值是否为前述金额,或为企业于未来资产实

际报废日预期将收到之金额(包含通货膨胀效果)。

折旧:

折旧期间

IN12企业应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达可供使用时开始提列折旧,且应持续提列折

旧至该资产除列为止,即使于该项目之闲置期间亦然。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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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号并未明确规定某项目应何时开始提列折旧,而是明确规定企业对不再积极使用

且为处分而持有之项目,应停止提列折旧。

除列:

除列日

IN13企业应于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有关销售商品条件之日,除列所处分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未规定于决定

除列处分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账面金额之日时,企业应采用该等条件。

IN14若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某部分已被重置,且企业已将该重置成本计入其帐

面金额时,企业应除列该部分之账面金额。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未将除列

原则扩充至此部分;相反地,其对后续支出之认列原则实际上系将重置成本排除

于该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除列:

利益之分类

IN15企业不得将处分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已实现利益分类为收入。

前一版国际

会计准则第16号未包含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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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目的

1本准则之目的系订定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会计处理,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察

知有关企业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投资及该投资变动之信息。

不动产、厂房及

设备会计之主要议题为资产之认列、账面金额之决定及其相关之折旧费用及减损

损失之认列。

范围

2除其他准则规定或允许不同之会计处理外,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会计处理应适

用本准则。

3本准则不适用于:

(a)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

单位」之规定分类为待出售者;

(b)与农业活动有关之生物资产(见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c)探勘及评估资产之认列及衡量(见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探勘

及评估」);或

(d)矿业权及矿藏(如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再生资源)。

惟本准则适用于用以发展或维持上述(b)至(d)所述资产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4其他准则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认列所依据之方法可能与本准则不同。

例如,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规定企业应以风险与报酬之移转为基础,评估租赁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认列。

在此情况下,该等资产其他方面之会计处理(包

括折旧),仍依本准则之规定。

5企业对其投资性不动产若依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不动产」之规定采用成

本模式者,应采用本准则之成本模式。

定义

6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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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账面金额系指于减除所有累计折旧及累计减损损失后所认列之资产金额。

成本系指为取得资产而于购买或建置时所支付之现金、约当现金或其他对价之公

允价值,或于适用之情况下,依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第2号「股份基础给付」)之规定,于原始认列时归属于该资产之金额。

可折旧金额系指资产成本或其他替代成本之金额减除残值后之余额。

折旧系将资产之可折旧金额于耐用年限内有系统地分摊。

企业特定价值系指企业预期从资产之持续使用及于耐用年限届满时之处分中所产

生之现金流量现值,或预期为清偿负债而发生之现金流量现值。

公允价值系指在公平交易下,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之双方据以达成资产交换

之金额。

减损损失系指资产账面金额超过其可回收金额之部分。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系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有形项目:

(a)用于商品或劳务之生产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及

(b)预期使用期间超过一期。

可回收金额系指资产之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后之金额与其使用价值两者较高者。

资产之残值系指假设该资产已达耐用年限,并处于耐用年限届满时之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自处分该资产估计所可取得金额减除估计处分成本后之余额。

耐用年限系指:

(a)企业预期可使用资产之期间;或

(b)企业预期可由资产取得之产量或类似单位。

认列

7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仅于同时符合下列两条件时,始应认列为资产:

(a)与该项目相关之未来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及

(b)该项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8备用零件及维修设备通常列为存货且于耗用时认列为损益。

惟企业之主要备用零

件及备用设备若预期将使用超过一期,则符合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定义。

同样

地,若备用零件及维修设备仅能与某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一起使用,亦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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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处理。

9本准则并未规定认列之衡量单位,亦即何者构成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项目。

此,企业于其特定环境下适用认列条件时,须运用判断。

对于个别不重大项目(如

模具、工具及印模),可能宜先加以汇总,并按汇总后价值适用认列条件。

10企业应对其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所有成本,于发生时依上述认列原则加以评估。

该等成本包括为取得或建造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所发生之原始成本,以及后

续为增添、部分重置或维修该项目所发生之成本。

原始成本

11企业可能基于安全或环境之理由而取得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

该等不动产、

厂房及设备之取得,虽不会直接增加任何特定现有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未

来经济效益,但可能为企业从其他资产取得未来经济效益所必须。

该等不动产、

厂房及设备项目符合资产之认列要件,因其能使企业自相关资产所获得之未来经

济效益,超过若未取得该等项目所能获得者。

例如,化学制品业者为了生产及储

存危险化学制品,可能安装新的化学处理程序,以符合环保规定;由于企业若无

该等程序将无法制造及销售化学制品,故相关之厂房增益应认列为资产。

惟企业

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损」之规定,检视因此而认列之资产及相关资

产之账面金额是否发生减损。

后续成本

12依第7段之认列原则,企业不应将日常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维修成本认

列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中,而是在该等成本发生时认列为损益。

日常发生之维修成本主要为人工及消耗品成本,亦可能包括小零件之成本。

该等

支出之目的通常系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维修」。

13某些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部分可能须定期重置。

例如熔炉可能须于使用特

定时数后更新防火内衬,或飞机之内装(如座位及厨房)于机身之耐用年限内可

能须重置数次。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也可能须作频率不高之例行性重置(如

更换建筑物之内墙)或作非例行性之重置。

依第7段之认列原则,企业于该项目

重置部分之成本发生时,若符合认列条件,则该成本应认列于不动产、厂房及设

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该等被重置部分之账面金额,应依本准则之除列规定予以

除列(见第67至72段)。

14一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如飞机)持续运作之条件可能为定期对故障作重大检

修,不论该项资产之部分是否已被重置。

每当执行重大检修时,若其成本符合认

列条件,应将其视为重置,认列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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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先前发生之检修成本(与实体部分不同)之剩余账面金额则应予以除列,不论先

前之检修成本是否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取得或建造交易中已被个别辨认。

若有必要,未来发生类似检修之估计成本,可作为该项目取得或建造时已内含之

检修部分成本之参考。

认列时之衡量

15符合认列为资产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应以其成本衡量。

成本要素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包括:

(a)购买价格(包含进口税捐及不可退还之进项税额),减除商业折扣及让价。

(b)为使资产达到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状态及地点之任何直接可

归属成本。

(c)拆卸、移除该项目及复原其所在地点之原始估计成本,该义务系企业于取得

该项目时,或于特定期间非供生产存货之用途而使用该项目所发生者。

17直接可归属成本,举例如下:

(a)建造或取得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而直接产生之员工福利成本(依国际会

计准则第19号「员工福利」之定义);

(b)场地整理成本;

(c)原始交货及处理成本;

(d)安装及组装成本;

(e)测试资产是否正常运作之成本,减除销售所有为使资产达可供使用地点及状

态而产出之项目(如于测试设备时所产出之样品)之销售净价款;及

(f)专业服务费。

18企业于特定期间因使用某项目生产存货而发生拆卸、移除及复原该项目所在地点

之义务时,其成本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之规定办理。

根据国际会计

准则第2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处理之义务成本,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

「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之规定予以认列与衡量。

19非属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举例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3

(a)开设新据点之成本;

(b)推出新产品或服务之成本(包括广告及促销活动成本);

(c)新地点或新客户群之业务开发成本(包括员工训练成本);及

(d)管理成本与其他一般费用成本。

20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达到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状态及地点

时,应停止将成本认列至该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因此,使用或重新配置某项目所

发生之成本,不得包含于该项目之账面金额中。

例如,下列成本不得包含于不动

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

(a)一项目已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但尚未投入使用或其营运低于全部

产能时所发生之成本;

(b)初期营运损失,例如建立一项目之产出需求时所发生之初期营运损失;及

(c)迁移或重组企业部分或全部营运所发生之成本。

21某些营运虽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建造与开发有关,但对使其达到能符合

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之必要状态及地点而言,并非必要。

该等非主要营运可能

发生于建造或开发活动期间或之前。

例如,某一建地于建造开始前先作为停车场

所赚得之收益。

由于非主要营运对为使某项目达到能符合管理阶层预期运作方式

之必要状态及地点而言,并非必要,故非主要营运之收益及相关费损应认列为损

益,并分别归类于其相关之收益及费损类别中。

22自建资产成本之决定原则与外购资产成本相同。

企业若自行建造不动产、厂房及

设备项目,并于正常营运过程中制造类似资产以供销售,则该自建资产之成本通

常与建造供销售用资产之成本相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因此,

于计算该资产成本时,任何内部利益均须销除。

同样地,自建资产过程中,原料、

人工或其他资源之异常损耗,亦不包含于该等资产成本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借款成本」订有将利息费用认列为自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账面金额组成

部分之标准。

成本衡量

23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为认列日之约当现销价格。

若企业延迟支付超过

正常授信期间,则约当现销价格与总支付价款之差额,除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借款成本」之规定予以资本化外,应于授信期间内认列为利息费用。

24一项或多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可能系透过交换一项或多项非货币性资产,

或一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

以下讨论虽仅提及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与另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4

一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间之交换,但亦适用于前述之各种交换。

除(a)交换交易

缺乏商业实质,或(b)换入资产及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衡量外,该不动

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成本应按公允价值衡量。

即使企业无法立即除列换出资产,

换入资产仍应按上述方式衡量。

若换入资产非按公允价值衡量,其成本应以换出

资产之账面金额衡量。

25企业决定交换交易是否具商业实质时,应考虑未来现金流量因该交易所预期改变

之程度。

交换交易于下列情况下具有商业实质:

(a)换入资产之现金流量型态(风险、时点及金额)与换出资产之现金流量型态

不同;或

(b)因交换交易而使企业营运中受该项交易影响部分之企业特定价值发生改变;

(c)(a)或(b)之差异相对于所交换资产之公允价值系属重大。

为决定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企业营运中受该项交易影响部分之企业特定

价值应反映税后现金流量。

该等分析结果可能显而易见,不须执行详细计算。

26对不存在可比市场交易之资产,若(a)该资产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之变异区间并不

重大,或(b)资产公允价值变异区间内各估计数之机率能合理评估并用以估计公允

价值,则该资产之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

企业若能可靠决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

之公允价值,应以换出资产之公允价值衡量换入资产之成本,除非换入资产之公

允价值较为明确。

27承租人于融资租赁下所持有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成本之决定,应依国际会

计准则第17号之规定处理。

28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账面金额,可能因政府补助而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政府补助之会计及政府辅助之揭露」之规定予以减少。

认列后之衡量

29企业应选择第30段之成本模式或第31段之重估价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将所

选定之政策适用于相同类别之全部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成本模式

30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认列为资产后,应以其成本减除所有累计折旧与所有

累计减损损失后之金额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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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重估价模式

31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于认列为资产后,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衡量者应以重估价

金额列报;重估价金额为重估价日之公允价值减除其后之所有累计折旧及累计减

损损失后之金额。

重估价应经常定期进行,以确保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帐

面金额与该资产依报导期间结束日之公允价值所决定之金额无重大差异。

32土地及建筑物之公允价值通常系由具有专业资格之评价人员依市价为基础之证据

估价所决定。

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公允价值通常为其估价所决定之市场价值。

33若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因其性质特殊,致无法取得以市价为基础证据之公允

价值,且除将其作为持续营业之一部分予以出售外,该项目甚少买卖,则企业可

能须采收益法或折旧后重置成本法估计其公允价值。

34重估价之频率视被重估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公允价值之变动而定。

当重估

价资产之公允价值与其账面金额有重大差异时,应进一步重估价。

某些不动产、

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公允价值经历重大且不规则之变动,故须每年重估价。

对不动

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公允价值之变动不重大者,并无经常重估价之必要,该项目

可能仅须每隔三或五年重估价一次即可。

35当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重估价时,重估价日之所有累计折旧应依下列方法之

一处理:

(a)依资产总账面金额之变动,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折旧,使重估价后之资产帐

面金额等于其重估价金额。

此方法常用于当资产系按某指数决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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