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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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就业失业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

就业失业登记办法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4月1日印发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反映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的手段,是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并开展就业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

(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第五条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单位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单位就业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二)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1);

(五)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六)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个人就业登记”):

(一)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2);

(四)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根据其就业前身份,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二)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

(三)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附件3);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附件4);

(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个人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地点、就业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用人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后,与登记表及采集表的内容逐一核对。

审核无误的,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栏中打印标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于每月5日前,利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对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核查月前两个月已有连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每月10日前,向用人单位或登记失业人员下达就业登记催告书,敦促其在当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对下达就业登记催告书当月仍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中继续产生缴费记录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可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认定申请表》(附件5),并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通知本人。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档案关系,给登记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处理。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二)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五)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

(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附件6);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

(五)本人失业前的其它身份证明,包括: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七)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逐一审核,并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中查询该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以确认失业状态。

审核无误的,在相应表格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栏进行打印标注。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还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打印标注。

第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及本市的促进就业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区县或街道(乡镇)促进就业政策的,按照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零就业家庭”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应在个人档案转移前,提交《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附件7),个人档案转移地应与失业登记地一致。

个人档案转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核定程序。

第十九条登记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主动参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接受就业援助服务;

(二)每月向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

(三)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变更失业登记信息;

(四)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登记失业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的,应向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附件8)、户口变迁证明或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

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出手续,新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失业注销手续:

(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参军、入学、户口迁往外地或移居境外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达到3次的;

(五)连续6个月未与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联系的;

(六)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证》注销条件的;

(七)符合国家及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失业登记注销情形的。

其中,以本条

(二)、(三)、(四)项原因,办理失业登记注销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化建设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建设征地、土地储备或腾退、整建制农转非、山区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等方式,进行城市化建设的原农村地区。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管理的书面申请和行政村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方可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纳入就业失业管理的地区不再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申请自谋职业的,应凭个人书面申请、《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自谋职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就业补助费、社会保险等内容。

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五份)应当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本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方签字盖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留存,一份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后留存。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为农转非劳动力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中包括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二)《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三)其他材料。

转非前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的,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材料并入个人档案。

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转非劳动力,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前款规定为其补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原我市已经发布的就业失业登记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样式)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样式)

3.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样式)

4.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样式)

5.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认定申请表(样式)

6.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样式)

7.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样式)

8.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样式)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样式)

单位全称

单位法人码

社保登记证号

单位性质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行业分类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市__区(县)_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单位联系人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北京市__区(县)__街道(乡镇)_____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号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

序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工种

用工形式

就业前身份

就业前身份终止时间

1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2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3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4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5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6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7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8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9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10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用人单位意见:

本次办理就业登记人,已经核对。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数据录入人: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审核录入完毕后,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留存。

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原件退回,复印件与本表一并保存。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较多,花名册栏目不够的,可以以同样样式表格附后。

附件2: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就业登记表(样式)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就业类型

营业执照号码

就业所在地

就业时间

自主创业

北京市__区(县)______

_年_月_日

个体经营

北京市__区(县)______

_年_月_日

灵活就业

———

北京市__区(县)__社区(村)

_年_月_日

其他

———

_年_月_日

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编号

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公证号

协议签订

时间

_年_月_日

个人就业登记申请:

个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以下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

就业前身份

就业前身份终止时间

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时间:

_年_月_日

毕(肄、结)业或退学人员□

毕(肄、结)业或退学时间:

_年_月_日

进京落户人员□

进京落户时间:

_年_月_日

复员转业军人□

复员转业时间:

_年_月_日

刑释解教人员□

刑释解教时间:

_年_月_日

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人员□

回京时间:

_年_月_日

毕业年度内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

毕业日期:

_年_月_日

农转非人员□

转非时间:

_年_月_日

其他人员□

前身份终止时间:

_年_月_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就业登记时间:

_年_月_日

(盖章)

审核人:

数据录入人: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仅用于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填写。

附件3:

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样式)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户籍地址

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转非批准文号

京政发〔〕号

转非时间

_年_月_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仅用于转非劳动力确认身份时填写。

2.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编号栏不填。

附件4:

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样式)

个人

基础

情况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残疾证号

残疾等级

低保证号

户籍地及常住地情况

户籍地址

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市___区(县)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_

户籍登记时间

_年_月_日

户籍性质

非农业□

农业□

居民户□

本市常住地地址

北京市__区(县)__街道(乡镇)__社区(村)____

常住地起始时间

_年_月_日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文化

程度及

职业资格情况

最高文化程度

专业

毕业学校名称

取得学历

证书日期

_年_月_日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名称

取证日期

_年_月_日

证书等级

就业失业登记证

证件编号

发证机构

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市___区(县)

发证日期

__年__月__日

用人单位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个人意见:

上述填写数据经核对,确认无误。

 

个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审核人:

数据录入人: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用于无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采集个人信息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变更信息时填写。

2.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人员,用人单位意见栏可以不填。

附件5: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认定申请表(样式)

社保所名称

申请认定人数

就业认定申请原因:

 

(盖章)

年月日

就业认定申请人员花名册

序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失业登记时间

缴费起止时间

区县审核

意见

批准就业

登记时间

1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2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3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4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5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6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7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8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9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10

_年_月_日

_年_月至_年_月

_年_月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批准就业登记人。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

2.本表报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须同时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附件6:

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样式)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低保证号

残疾证号

残疾等级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个人失业登记申请:

本人目前处于无业状态,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个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以下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

材料项目

材料份数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

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

毕(结、肄)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

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初次进京随军家属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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