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67讲合伙企业的类型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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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67讲合伙企业的类型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类型

 

【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总结】①先企业后个人;②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总结】不得“代位”,不得“抵销”;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条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权利、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类型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总结】约定事由、一致同意、难以参加、他人违约。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人】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没钱】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没人】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没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份额】

【提示】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没能力】。

【总结】没人、没钱、没资格、没份额、没能力(有例外)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出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有损失(故意、重大过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不正当】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有约定】

2.退伙的生效

当然退伙

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①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③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3.退伙的效果(退伙生效后的后续处理)

(1)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从其财产份额中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2)财产份额的继承

继承前提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不能继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②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总结】

4.退伙后的债务承担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速递】

考查方式

破敌术

将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入伙的责任承担、退伙的责任承担结合在一起考查

见下图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3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一年后,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丁。

合伙协议中没有关于份额转让的相关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关于甲之份额转让条件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7年)

A.甲转让其份额必须经乙和丙一致同意

B.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之后,甲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即不再承担责任

D.丁购得甲转让的份额之后,丁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E.若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乙,则无须征得丙的同意

【答案】ABE

【解析】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协议无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正确);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正确)。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选项E正确)。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

(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形式)

1.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2.债务清偿规则

合伙企业类型

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①“肇事者”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非故意、非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

【真题速递】

考查方式

破敌术

考查方式一:

考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考查方式二:

考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记住上述表格即可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18年)

A.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某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D.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

【答案】D

【解析】

(1)选项D: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2)选项ABC: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   )。

(2014年,经调整)

A.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

B.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合伙企业

C.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D.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形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D: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形态,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

(2)选项B: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3)选项C: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13年)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从事融资服务为主要特征

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D.非专业机构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

(1)选项AD: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2)选项B: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2】有限合伙企业(掌握)(P276)

1.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总结】

合伙企业类型

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①“肇事者”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非故意、非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

①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⑦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⑧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记忆口诀】2诉3会,退入保建

4.表见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几项重要事项

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

利润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有福可以不同享,有难必须同当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自我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业禁止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7.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8.退伙

(1)退伙原因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没人】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没人】

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份额】

④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无资格】

【提示】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变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属于当然退伙事由。

(2)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9.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真题速递】

考查方式

破敌术

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结合在一起考查

无具体破敌术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1年)

A.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B.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E.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答案】ABD

【解析】选项CE: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例题2·多选题】甲、乙分别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后甲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乙变为普通合伙人。

下列关于甲、乙对其合伙人性质互换前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身份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ACE

【总结】

普通合伙人/企业

有限合伙人/企业

人数

≥2人

2人-50人

劳务出资

×

行为能力

完全

无/限制/完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事务执行

(1)可以依法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异议权

①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③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两诉三会,退入保建”不视为执行事务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本企业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润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退伙

没人、没钱、没资格、没份额、没能力(有例外)

没人、没资格、没份额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资格

继承人要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继承人愿意;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

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新入伙人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的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考点1】解散(掌握)(P277)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考点2】清算(掌握)(P278)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总结】

2.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5.普通合伙人责任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速递】

考查方式

破敌术

将合伙企业清算中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

无具体破敌术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合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

A.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B.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C.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D.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E.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选项B: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选项C: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4)选项D: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选项E: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经注销登记后消灭)。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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