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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福田汽车集团管理制度

—————————————★——————————————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FTOP.10007.60.0-2012

 

2012年3月29日发布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目的

1.1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1.2规范福田汽车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员工离职管理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1.3明确员工离职的行为规范,使员工离职交接、结算清晰,有据可依,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以利于继任者完整地接任工作,工作正常进行不受影响。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员工的离职管理环节;副经理级及以上党政干部离职审批另行规定。

3.术语

根据离职的不同类型,将其分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员工主动辞职、员工过错性解除、员工非过错性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四种类型)、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及法定终止条件出现)等。

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离职类型

主导方

输出文件

集团

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主动辞职

《员工辞职报告》、《离职申报表》、《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集团

解除

劳动

合同

员工过错性解除

《违纪员工处理审批单》、违纪相关证明材料、《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非员工过错性解除

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报告、《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员工退休、退职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鉴定申请表》、《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

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业务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

3.1离职:

是指集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续存的情形。

3.2解除劳动合同:

指集团与员工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3员工主动辞职:

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之前主动提出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行为。

3.4员工过错性解除:

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因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或《员工违纪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而被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4.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4.2员工严重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

3.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造成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3.4.4员工未经集团允许在外从事兼职的,无论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取得报酬;

3.4.5员工在与集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的;

3.4.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

3.5非员工过错性解除:

即员工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集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5.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5.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集团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5.4;集团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3.5.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6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指集团或员工任一方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见而达成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结果。

3.7终止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3.7.1劳动合同期满的;

3.7.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退休、退职);

3.7.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7.4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7.5集团或集团下属事业部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7.6集团或集团下属事业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7.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4国家及地方法规、规章及政策;

4.5集团相关管理制度;

4.6国家及地方今后出台的涉及本办法内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以及集团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和颁布的管理制度。

5.管理职责与权限

5.1集团人力资源本部管理职责与权限

5.1.1归口管理集团员工离职管理环节,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5.1.2指导和监督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员工离职管理工作;

5.1.3进行离职分析,提供政策支持并提出调整建议及措施;

5.1.4负责监督和管理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员工离职的具体管理工作。

5.2集团法律事务部管理职责与权限

5.2.1负责因员工离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5.2.2参与集团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5.2.3提供法律政策支持,提出相关制度调整建议及措施。

5.3集团工会管理职责与权限

5.3.1工会对集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享有知情权;

5.3.2对不适当的集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5.3.3对集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行为,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5.4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管理职责与权限

5.4.1调解集团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5.4.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4.3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5.5集团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与权限

5.5.1负责本部门管辖员工的离职日常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承担;

5.5.2负责提供本部门管辖员工的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代办本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的离职会签手续;

5.5.3负责本部门管辖员工的离职面谈和意见反馈;

5.5.4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员工离职后的继任者计划,监督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情况;

5.5.5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管辖员工离职管理活动的审批;

5.5.6接受人力资源本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问询。

5.6集团下属事业部管理职责与权限

5.6.1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事业部管辖的员工离职管理细则,并报人力资源本部审批备案;

5.6.2负责本事业部管辖员工离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承担;

5.6.3负责提供本事业部管辖员工的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5.6.4负责本事业部管辖员工的离职面谈和意见反馈;

5.6.5负责制定本事业部管辖员工离职后的继任者计划,监督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情况;

5.6.6各事业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管辖员工离职管理活动的审批;

5.6.7接受人力资源本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问询。

6.管理内容及规定

6.1员工离职的审批权限

离职员工层次

直管领导

职能部门(事业部)负责人

集团主管副总

集团主管人力副总

集团总经理

副总经理级

审核

批准

(董事会决议)

经理级

总经理助理级

集团总监级

审核

审定

批准

副经理级

特级专业总师

审核

审定

审批

批准

正副部长级、正副科长级、专业总师、主任师、主管师、主管员、一般员工

审核

批准

— 

— 

— 

6.2员工离职程序

集团员工离职管理活动分为依序渐进的四个阶段,即:

 

注:

若劳动合同属于即时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工作交接阶段可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阶段完成时或完成后执行。

6.3离职要求确认

6.3.1员工主动辞职

6.3.1.1试用期已满的员工辞职应至少提前30天向其直管领导提出,试用期内的人员辞职应至少提前3天向其直管领导提出;

6.3.1.2员工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需提供本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辞职原因、拟离职的日期、相关文件邮寄送达地址及邮编、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本人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

6.3.1.3辞职员工的直管领导接到辞职报告后,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与

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填写《离职申报表》(附件一)各相应栏目内容,并经过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于面谈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受理;辞职员工的部门领导不得无故拖延面谈和审批,不得任由辞职员工自行报送《离职申报表》(附件一)等材料;《离职申报表》(附件一)必须如实填写,交人力资源部门留存;

6.3.1.4必要时,人力资源部门可与辞职员工进行第二次面谈,填写《离职申报表》(附件一);

6.3.1.5人力资源部门将最终审批意见转发辞职员工所属部门及各相关部门,此时离职要求确认,辞职员工所属部门可以安排该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或离岗审计;

6.3.1.6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所属部门而擅自离职的员工,视为旷工,各部门应做好期间员工异常考勤记录,员工旷工达到三天应立即报告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违纪管理办法》,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违纪员工按员工过错性解除处理;员工的行为给所属部门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若所属部门有证据证明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并在其他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所属部门还应追究聘用上述员工的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6.3.1.7集团辖党政干部主动辞职,各职能部门、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应报人力资源本部进行免聘程序;各事业部辖党政干部主动辞职,由各事业部进行免聘程序;

6.3.1.8员工主动辞职,集团无须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3.1.9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条款的,主动辞职员工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承担违约责任通知书》(附件二),由主动辞职员工所属部门送达该员工。

6.3.2员工过错性解除

6.3.2.1由发生过错性行为的员工所属部门提供其过错性行为证据及相关材料,包括过错行为事实经过报告、证明材料、《违纪员工处理审批单》(附件三)等,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证据审核;

6.3.2.2人力资源部门对事件进行核查,发生过错性行为的员工可以进行申辩,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过错性行为,经同级工会、法律部门会签无异议的,按相关管理办法及流程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批;对于证据尚未确凿的员工过错性行为材料,退回提交部门,同时责令该部门查清事实、完善证据;

6.3.2.3《违纪员工处理审批单》(附件三)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最终审批意见转发发生过错性行为员工的所属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其所属部门可以安排该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6.3.2.4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条款的,发生过错性行为的员工须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6.3.2.5员工过错性解除,集团不作经济补偿;

6.3.2.6对于员工过错性解除的员工,在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中明确注明其过错行为;依法追究其过错行为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录用发生过错性行为员工的其他方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若员工的行为触犯刑律,集团将申请司法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6.3.3非员工过错性解除

6.3.3.1对于符合非员工过错性解除条件的员工,由其所属部门提交其相关材料,包括诊断证明、医疗病历、医疗鉴定结论、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评价、相同或相近职位其他人员工作情况说明、培训记录、专项报告、劳动合同变更意向书回执等,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证据审核;

6.3.3.2人力资源部门对于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非员工过错性解除条件的,撰写专项报告,经同级工会、法律部门会签无异议的,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并组织实施;对于不完全符合非员工过错性解除条件的,指导并监督该员工所属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6.3.3.3专项报告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专项报告审批结果转发员工所属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员工所属部门应提前30日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交接;上述30日的提前通知期亦可通过员工的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加以替代,代通知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6.3.3.4非员工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所属部门应当在员工按照集团以及所属部门的要求办结工作交接时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6.3.4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3.4.1特殊情况下,所属部门可以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过双方协商,在协商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所属部门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6.3.4.2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生效,即为员工离职要求确认,人力资源部门通知该员工所属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该员工所属部门可以安排该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或离岗审计;

6.3.4.3员工所属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员工所属部门应向员工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3.4.4若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经集团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结果的,按照员工主动辞职流程办理,可不必另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6.3.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6.3.5.1集团与员工双方意见征询后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30日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五),由员工所属部门送达员工本人;

6.3.5.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员工所属部门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五)要求期限,安排该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或离岗审计;

6.3.5.3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未经批准提前离职的员工,各单位应做好其考勤记录,符合条件的,按员工过错性解除处理;

6.3.5.4若是员工所属部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属部门应在员工按照所属部门要求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员工依法支付。

6.3.6员工退休、退职

6.3.6.1员工所属部门接到员工的退休、退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受理;

6.3.6.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申请员工是否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向该员工所属部门反馈审核意见,若该员工基本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此时离职要求确认,员工所属部门可以安排该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或离岗审计,待退休审批正式通过后,再正式进行其它项目交接。

6.3.7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

6.3.7.1由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员工所属部门联系其家属,收取《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记录其家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转发信息至各相关部门;

6.3.7.2由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员工所属部门指派专人代为办理工作交接及后续事项。

6.4工作交接

6.4.1工作交接期限规定

6.4.1.1员工过错性解除的,原则上应在处理意见送达个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该员工所属部门指派专人全程陪同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6.4.1.2试用期内主动辞职人员应按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限前完成工作交接;

6.4.1.3除员工过错性解除、试用期内主动辞职以外,其它类型的离职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特殊情况下可双方协商确定工作交接期限,并签署协议,报人力资源部门

审批备案;

6.4.1.4党政干部应在工作交接期内进行免聘;

6.4.1.5对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在保密职位工作的员工,如果该员工工作交接完毕仍未到规定的离职日期,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其从竞业限制岗位调整至非竞业限制岗位工作,实施一定时间的脱密措施。

6.4.2工作交接内容

6.4.2.1工作交接的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分类

内容

交接要求

1

业务交接

工作项目

根据《业务工作交接表》(附件六)要求项目办理,要求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业务监督领导三方签字方可认定业务交接完成。

2

工作性资料

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给继任者或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集团的各项内部文件、管理制度、集团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项目工作情况说明、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业务合同(协议)、帐表凭证、公章标牌、培训资料等,包括纸质、电子媒介等。

3

实物交接

办公用品

移交给继任者或指定人员

4

集团配置钥匙

移交给继任者或指定人员

5

工作卡

到隶属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销卡手续

6

计算机

到隶属的IT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7

移动存储器

移交给继任者或指定人员

8

各类工具仪器

移交给继任者或指定人员

9

照相机、摄像机

移交给继任者或指定人员

10

书籍资料

归还图书管理部门

11

工装

到隶属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退回手续

12

公务用车/班车证

到隶属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退回手续

13

集团住房/公寓

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退宿手续

14

个人关系办理

户籍

离职员工户籍关系在集团集体户的,离职前必须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转出手续。

15

党员关系

必须到隶属的党委组织处办理转移手续

16

团员关系

必须到隶属的团委组织处办理转移手续

17

工会关系

必须到隶属的工会组织处办理退会手续

18

OA用户注销

对于按时办理手续的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进行注销,未按集团规定在相应时间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集团将在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注销

19

资金清算

项目/业务借款

到隶属的财务部门交纳,进行财务账务清算

20

个人借款

到隶属的财务部门交纳,进行财务账务清算

21

教育经费

到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培训费用核算

22

户口(居住证)

清理

到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居住证)清理手续。

23

违约金

员工因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由

其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违约条款进行核算,向员工发放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书》,对于不按通知办理手续的员工,集团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员工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填写案件申报单,报隶属的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处理。

24

股权清理

由享受股权激励的离职员工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理手续。

25

竞业限制补偿费

由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核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在员工离职次月起由隶属的财务部门按月支付结算。

26

经济补偿金

由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隶属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算并在离职手续办理完当日由该隶属的财务部门支付。

6.4.2.2员工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应填写《业务工作交接表》(附件六)和《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附件七);

6.4.2.3离职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根据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业务监督领导三方签字认定的《业务工作交接表》,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上“工作交接”栏目签字;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工作交接”项目完成情况,并盖章签发;

6.4.2.4工作交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验证签发部门签名或印章及“工作交接”栏目领导签字的前提下,认真检查与审查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项,并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相应栏目签字;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给集团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6.4.2.5原则上工作交接手续应由离职员工本人办理,若遇特殊情况可委托集团其他在职员工进行办理,受委托人持委托人的《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相关部门应留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代办手续的必备文件;

6.4.2.6在工作交接期内,如拟离职员工缺勤或因不尽职责而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的,集团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6.4.2.7员工离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会签《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否则离职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集团将依法追究其承担法律责任;

6.4.2.8拟离职员工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其所属部门通过电话、熟人、EMS邮寄信函等方式通知拟离职员工本人;以上方式无法通知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限届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论哪种方式,均应明确对员工人事档案、户籍、社保和公积金等转出、停缴的具体要求;

6.4.2.9拟离职员工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开集团,又未委托他人代办的,由离职员工所属部门代其办理集团内部交接手续,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拟离职员工承担;

6.4.2.10离职员工被发现在任职期间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业务工作接收人、业务监督领导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办理

6.5.1在上述6.4.2.1工作交接的内容全部交接完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可以为离职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业务,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八)后,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附件七)相应栏目签字;

6.5.2按集团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在集团未出具审计报告前不得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业务。

6.6后续事项办理

6.6.1薪资结算:

离职员工持《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部门出具的离职员工当月出勤记录,到人力资源部门薪资经办人员处登记,核算离职当月工资;离职当月工资根据部门提报的离职人员当月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核算,并于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一齐发放;

6.6.2社会保险停缴或转移: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办理异地转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只能停缴。

离职员工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日持《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异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处登记,办理转移手续;若离职员工不能提供相关转移信息,集团将于离职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停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期满足转移条件后,离职员工可自行至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6.6.3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离职员工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日持《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新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门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处登记,办理转移手续;若离职员工不能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集团将于离职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停缴其住房公积金;后期离职员工可自行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提取等事项;

6.6.4人事档案转出: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事档案存放在集团及事业部的离职员工,持《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具有存档资质的单位开具的人事档案转移接收函,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门人事档案经办人员处登记,办理转出手续;逾期未办理转出手续的,集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离职员工本人承担。

6.6.5其它特殊事项办理;

6.6.6《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会签表》全部项目会签完毕,应交至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作为离职员工与集团隶属关系、物资清缴的证明,离职员工不得私自留存。

7.考核激励规定:

7.1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对管理权限内的员工负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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