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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记录

职工安全质量培训签到册

工程名称:

玉树州称多县称文镇农牧民住房

序号

工种

签名

序号

工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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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三级安全教育用表

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记录

工程名称:

玉树州称多县称文镇农牧民住房施工单位:

民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教育等级

学时

教育内容

授课地点

授课人

第一级

15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内容:

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

a)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b)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

c)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

d)安全生产形式及重大事故案例教训。

e)发生事故以后任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受教育人签名:

 

填表人:

年月日

民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教育

为确保项目安全施工并且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公司对项目部继续安全教育,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

1、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本单位施工过程健全生产制度、安全纪律

4、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根据<建筑法>规定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

(1)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

(2)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末经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者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正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将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4)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需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一)末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末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末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末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三)项行为。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期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末设立安全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末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末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6)警示标志,或者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末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服装的。

(五)末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1)本单位施工过程健全生产制度、安全纪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根据国家青海省对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本公司建筑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

2.每个工地必须设有工地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标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

(7)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证须有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

4.更换人员时,必须把新来人员名册由工地负责人审查核准。

5.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因工伤亡事故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时,须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6.每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不准随意更改。

必须做到五有:

有专门设计方案,有设计计算,有施工图,有安全技术措施,有上级技术领导审批。

照图施工、照图检查、照图验收。

谁设计谁交底、谁审批谁负责。

7.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须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现场平整。

不积水,不乱堆杂物,并挂有明显的安全标语牌.

8.«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脚手架作业防护»、«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洞口、临边防护»、«高处防护»、«临电程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手持移动电动工具»、«安全网、防护棚搭设»、«电、气焊安全防护»等,必须符(8)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9.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戴安全帽。

10.从事2M以上高空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1.从事电气焊作业、电工作业、手持电动工具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防护鞋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12.在施工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

13.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物料码放有序、周围应常洒水、防止扬尘。

14.施工生产的建筑垃圾必须随时清运,堆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运输时应用苫布盖严。

15.施工完毕,必须做到场清地清,装运建筑物料及清运垃圾的汽车应合格,各部件无漏油现象。

16.不得在现场区域内熔化沥青、焚烧树叶、垃圾等。

17.各类建筑机械设备不得流洒油类物品。

18.项目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在施工期间凡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等均有乙方承担责任。

19.对安全管理的各级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单,应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20.本制度由公司主管工程项目的部门负责落实、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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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要求:

1.1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2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事故报告

2.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区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并且要求项目制定«应急预案»报批。

注:

本次公司级安全教育要求本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参加。

同时填写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记录(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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