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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手册

 

业户手册

特别提示:

1、本手册内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所称业户泛指本物业内业主家人和其他该物业的使用人,但业主仍为最终责任人。

2、本业户手册属指引性质,编制的目的在于使各位业主了解小区的一般管理服务范围及内容,希望此手册能为您的生活带来一些便利,同时也可以使业主更清楚地知晓作为业主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谨请您认真阅读并妥善保管,以便随时参阅。

若您欲将贵物业出售或出租,请将此手册转交新业主/住户。

3、我公司可根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合理需要增删及修订本《业户手册》。

4、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或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垂询。

 

目 录

第一章 欢迎函

第二章 爱尚东亭概况 

第三章爱尚东亭管理规约                   

第四章 生活向导                  

第五章 居家生活指数

第六章居家温馨提示

第七章产权办理

第八章居家安全指南

第九章客户服务特色

第十章客户沟通渠道

第十一章装修指引

第十二章结束语

 

第一章 欢迎函

尊敬的爱尚东亭业主:

您好!

恭贺您和您的家人入住城市中心高尚住宅爱尚东亭,同时也祝贺您对爱尚东亭做出的选择,衷心感谢您对爱尚东亭物业的支持与厚爱!

爱尚东亭物业人以营造高尚的社区人文情怀及健康的生活氛围为已任,相信从步入爱尚东亭的第一刻开始,由爱尚东亭房产倾心演绎的武昌区中心、高层世界,以及由爱尚东亭物业提供的至臻完美的优质服务,将令您全面体验尊贵、高雅、温馨、舒适的高尚宜居生活,坐享完善的配套服务,充分彰显成功人士的生活质感。

在此,爱尚东亭物业全体工作人员承诺,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竭诚为您提供规范和高品质的物业服务,使爱尚东亭真正成为您心仪已久的美丽家园。

爱尚东亭物业全体工作人员祝愿您和您的家人生活幸福、居家安康!

 

武汉爱尚东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

 

第二章 爱尚东亭概况

爱尚东亭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总占地面积20000㎡,总建筑面积:

65524.8㎡。

交通便捷,有10余条线路的公交车直达,中南路、中北路、洪山广场、八一路及徐东商圈繁华俯首可拾、举步即至。

大型商场、餐饮酒店、银行、医院、休闲娱乐场所林立,全城繁华脉络皆汇聚于此,便捷生活配套一应俱全,雅致与高尚交相辉映,一朝拥有,便可以无限享受自由的未来。

该区域正成为武汉城市核心正在大规模全面开发的集城市配套资源,自然景观资源及历史人文资源于一体的稀缺地段,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爱尚东亭是集商业、个性化办公、精品观湖公寓为一体的综合型物业。

分为两期开发,项目除了在总体规划,户型上作到精益求精,更在产品其他细节如外立面,材料的选择上悉心研究,力求为客户打造现代城市高品质生活。

项目交通位置图

另附图已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及其设备、设施)的使用、保养、维护、管理,服务、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以达到对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统一管理,以及保证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有效使用其购置之物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

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在任何时候均须遵守及履行本临时规约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各自业主对其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愿景广场(爱尚东亭);

座落位置: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

物业类型:

高层商住楼;

建筑面积:

68000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该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6)字第757,该土地使用权期限自2006年8月6日起至2076年8月6日止,并取得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在该地块上开发愿景广场(爱尚东亭)项目。

建设单位已获得愿景广场(爱尚东亭)商住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建设单位有权以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上述房屋其中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消防设施、避雷器、公共部位的照明设施等;

3、由愿景广场(爱尚东亭)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绿化、道路、沟渠、路灯、消防设施、资讯传送或通讯系统、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愿景广场(爱尚东亭)整体地下停车场及自行车库、以及其他尚未出售给业主的单元。

第七条本宗物业的类型为高层商住楼,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特约服务费,遵循合理、公开及高层商住楼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收取。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且这种权利的享有,应以业主缴交其应分摊负担的管理费用,依据本临时规约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则中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为前提条件。

第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为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定的规则。

第十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对自己及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包括疏忽和过错),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因此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业主对其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修复、补偿的,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行为人或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或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由遭受损害一方自行修复、补偿的,则该方有权依法向行为人或相关业主主张其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包括单元的结构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机电设施、厨房、卫浴及上下给排水管道、厨房烟道,业主应在改变设计用途前征得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共用部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栓、烟感报警及喷淋系统,以及业主自有物业内部的消防设施设备,未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其原有位置,也不得影响、破坏其应有的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时间、地点运送和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只能于指定时间内进行(有关装饰装修相关内容详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施工前签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若因本身的疏忽导致水、气、烟或其他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其财产,或产生诉讼、索赔和要求,则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在其单元以外地方加任何建筑物或在有关楼宇外墙及公共地方悬挂广告或其他任何物品,亦不得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在该物业管理区域任何部分张贴招贴、通告、招牌、广告,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于任何时间清除,毋须事先发出通知,一切有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不得导致该物业管理区域冲洗或排水系统堵塞或令该类设施的有效工作程序受损。

第二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或与本临时规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制造滋扰(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滋扰,宗教活动、送殡活动等),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第二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依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或有关住宅楼使用规则、停车场规则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时制定的其他使用规则处理垃圾;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第二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能在其单元内外署理或装置在楼外可看见的任何横幅或招牌或广告物品。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地方或窗外、阳台外悬挂任何物品。

第二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或阻碍公共地方,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除事前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或不违反和触犯任何法规且不对其他业主构成滋扰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饲养任何家禽或动物。

经公安部门批准养犬并办理有养犬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规范其行为:

1、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方可出户,但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必须笼装;

2、严禁在小区内饲养未办证的大型犬,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饲养的,必须栓养或者圈养,严禁在小区出户溜犬;

3、不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损坏花草树木;

4、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5、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当即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及/或有关大楼走廊、消防梯、消防通道、楼梯间或其他公共地方、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2、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在天台或平台或私家阳台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或容许独立天线伸出有关大楼的任何部分,亦不得在天台或平台或私家阳台(无论是否拥有该天台的独立使用权)进行任何增设或改动工程。

3、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污染性物品、武器、弹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以及其他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或其它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构成滋扰或危险的物品。

4、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6、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7、损坏小区公共财产和景观;

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据此而进行的管理:

(l)、物业管理条例

(2)、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3)、建设部新建小区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5)、武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武汉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7)、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8)、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9)、武汉市消防管理条例(10)、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11)、建设部家庭住宅装修管理办法(12)、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本物业公共利益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的工作,并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管理工作提供方便。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作出或允许或容忍其授权的第三人作出妨碍或影响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事件。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业主如就其自用部位及自有设备设施、以及与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毗连的自有部位和设施设备需要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该资金除用于规定用途外,还应适用于武汉爱尚东亭商住楼内部、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可分隔之相关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制止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临时规约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3、如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本临时规约之规定履行其责任,引致任何损毁及损坏,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主动采取其认为适当之行动,予以补救,除行为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外,相关业主均对由此引起的责任及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检查、视察该物业管理区域,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

5、有权监督、检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是否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装修规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客观情况需要对装修规则进行修改)装修其单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或其聘用的装修公司或装修公司的工人违反装修规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该等人进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必要时,有权将该等人逐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是否符合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规则。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保证金,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则从该保证金中予以赔偿,装修保证金在扣除上述损失额后的余款在装修工作完成并通过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合格后的第4个月返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无须支付利息。

所有因装修工程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诉讼、索偿或费用完全由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

6、根据本临时规约的规定,不时的制订、修改、废除、完善该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手册、业主装修规则、楼宇管理规则、停车场管理规则,并以有效方式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

7、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负责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依约定代收水、电(包括业主自有物业专有部分的水电费用以及公共部位所发生的水电费用)、气、电话等市政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等,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因业主欠交该等费用所引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8、清除及拆除任何不符合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则的建筑物、安装物、摆放的货物杂物,向应负责任的人士收取或追索清理费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9、管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及脚踏车)的停放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有权制止,对违规妨碍通行、阻碍交通的车辆有权拖移到可以停放的地点,待车主交纳拖移费及服务费后放行。

10、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请求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服务设施有权予以同意或拒绝及收取费用,业主不得提出异议,对于任何人对该物业管理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加害方索赔,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11、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停车场、自行车库等进行管理,代收费用。

12、无论业主的单元是否空置、被使用或被出租,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须按约定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物业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前除外)。

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或本临时规约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其他费用时,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欠款,所有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根据本临时规约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未能于应付款到期日起15天内付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收取应缴部分的滞纳金,根据中国银行同期利率,每逾期一天,按应缴金额的0.3%收取。

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因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约引起的该公司额外行政工作的管理成本及手续费,该费用将由物业服务企业适时调整,并适时予以执行。

③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采取诉讼等方式对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追讨(该欠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及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涉及的聘请律师的费用等各项开支)。

④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申请,阻止欠缴款业主在没有全额交清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及附加费前,转让其该单位产权。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共识,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在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因下列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的,无须对业主及物业使用者负责:

1、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已履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物管公司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水、电、气等中断,缺少。

第四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停车场、自行车库的业主,同意愿景广场(爱尚东亭)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可以有偿使用。

各业主对此亦无异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同意,本临时规约所含的赋予建设单位的各项权利对每位业主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保留以下的权利:

1、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包括所有必须的承办商、代理人、工人及其它人员)有权携带所有必须的设备、机械及材料,进入及登上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任何部分,以便开展或完成与该物业管理区域有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在该地段上面建设其它建筑物或结构物,并可以为上述目的在该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地下、地面上或上空,进行其不时认为合适的所有一切工程,但建设单位应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保障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进出通行。

2、有权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或其他部分内,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总体布局规划、景观处理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应建设。

有权更改、修订、改变、增加或改动本临时规约签订日存在的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景观处理方案、总体布局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但是建设单位的上述行为须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有权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任何部分上面,以及在其独立所有、使用、占有及享用权利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其它地方上面,安装、保养、改动、修理、更换、更新及拆除任何一座或多座烟囱、烟道、管道、支柱、导管、装置、机器、设备、避雷器、照明灯具、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固定装置或结构物,在一切的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人及设备进入及登上该物业管理区域任何部分;有权特许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士这样做。

4、有权在任何时候经提前六个月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任何一座或所有建筑物的名称,并且不必向业主或在该物业管理区域中拥有利益的任何人士负责因该行为引致的任何损害、索偿、费用或开支(该物业管理区域未有命名部分除外)

5、有权在该土地及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造、保养、敷设、更改、拆除、改道及更换管道、电缆、污水管及为其他毗邻或附近的土地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以建设单位认为合适的条款条件,准许或授权任何人士进行上述任何工程。

6、有权利与政府谈判及与政府签订协议,将任何土地作为该土地的扩展部分并入该土地,但是除非所述事项是应业主要求,或者是为使业主受益而进行,否则所述土地合并事项应付的一切地租及手续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担,而相关收益亦归建设单位所有,从该等土地合并之日起,有关的扩展部分土地应成为该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应受本临时规约及任何相关附件的约束。

7、在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范围内进行保修时,建设单位在发出合理通告后,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但紧急情况无须通告。

8、将其在该广场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地方(包括保留地方)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做额外的公共地方,并向业主公布,并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该等额外地方的必要维修和保养。

建设单位而无须业主或其他对该物业管理区域享有权益的人士的同意,可随时取消该额外公共地方。

9、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本临时规约所给予建设单位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提前告之物业服务企业,并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进出通行;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场地的,应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进出通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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