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QA0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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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A0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QA02018第1版签发:

戴志浩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1.3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工作时间

2.1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天(40小时),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翻班。

2.2翻班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加强相互协作。

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在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

3考勤管理

3.1公司每月的考勤计算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3.2员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假期),凡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工作岗位(除因特殊情况,具有确实证明,来不及按照规定手续办理者外)、捏造事实或伪造涂改请假单等,均按旷工处理。

当月累计缺勤时间在半小时以内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此类推,并根据

2004年5月18日发布2004年5月28日实施

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奖惩管理办法作相应处罚。

3.3由主管领导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或本班组的员工考勤管理工作。

员工调动时应及时做好考勤记录转移手续。

借出人员的考勤由借出单位负责管理,以便结算薪资。

3.4员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资料,必须严格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并收齐一切原始证明,保持考勤表的整洁和保证考勤表的准确性,未征得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考勤。

3.5考勤表应公开,便于员工核对、监督。

员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制度执行的权利。

4各种假期及办理手续

4.1病假

4.1.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公司指定的医疗部门(上海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卫生处,以下简称“卫生处”)的病假单,向主管领导请假。

4.1.2员工看病,如属一般慢性疾病,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前往医院就诊,事后必须补填请假单。

凡看病时间(包括路程)当月累计超过4小时的按病假处理。

4.1.3在外就诊的病假证明(乡、街道卫生院以上),须经卫生处调换病假证明,方为有效。

如需定期治疗,由治疗部门治疗后开具累计治疗时间证明,凭证明到卫生处调换病假证明。

4.2工伤假

4.2.1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出具卫生处的休假证明,并附有关工伤证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4.2.2员工原工伤复发,须经卫生处诊断鉴定,安全责任部门确认,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

4.3事假

4.3.1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4.3.2员工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以内的(含10天),由主管领导批准;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以上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4.3.3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作事假处理。

4.3.4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4.4婚前检查假和婚假

4.4.1员工在结婚登记前,凭婚姻登记部门证明,给予婚前检查假一天。

4.4.2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薪婚假,年龄按结婚证书批准之日为准,婚假为3天,初婚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包括公休日)。

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批准之日后1年内使用完毕,原则上需连续使用。

4.4.3员工申请婚假应随附结婚证书复印件,对事先不办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按旷工处理。

4.5丧假

4.5.1员工可享受3天丧假参加其双亲、配偶、子女(1周岁以下给假1天)的葬礼。

4.5.2员工可享受2天丧假参加其配偶父母的葬礼,如员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3天。

4.5.3员工可享受1天丧假参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葬礼(死者在外地的不给假)。

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无子女,必须本人照料丧事的,可给假3天。

4.5.4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后,奔丧者可按路程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

在丧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假日不另补假。

4.6产假

4.6.1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4.6.1.1女员工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含节假日,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或多胎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4.6.1.2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另加晚育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6.1.3因病休假在6个月以内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继续休息,其病假与产前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6.2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和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的女员工,不享有产假。

4.7女员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

4.7.1孕期检查,妊娠3个月至7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7个月至8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

4.7.2孕妇产前检查给公假1天。

第1次给假须凭街道居委会证明。

4.7.3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女员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的,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连续计算。

4.8哺乳假

4.8.1女员工携带哺乳期婴儿(1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可以给哺乳假。

4.8.2哺乳假每日2次,上、下午各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双生不超过6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4.9计划生育假

4.9.1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凭医务部门证明,作公假处理。

给假规定如下:

4.9.1.1放置宫内节育器:

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劳动。

4.9.1.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1年内3个月随访一次,以后1至2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半天。

4.9.2对从事下述工种、班别的女员工每月经期继续给假1天:

4.9.2.1接触有毒有害的。

4.9.2.2车工、电工、电焊工、行车工、驾驶员、炊事员。

4.9.2.3四班三运转(含大班制)。

4.9.3结扎输卵管的女员工,可参照上述工种、班制给假。

4.9.4取宫内节育器:

当月休息1天。

4.9.5输精管结扎:

休息10天。

4.9.6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1个月。

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4.9.7人工流产:

休息14天。

如需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

一次人流后,因不落实稳定性措施,3年内再次人流者,按病假处理(不包括放环、结扎失败的人工流产以及人流同时作结扎手术者)。

4.9.8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16天。

4.9.9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1个月。

4.9.10中期终止妊娠:

休息1个月。

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

4.9.11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40天。

4.9.12产后结扎输卵管:

按产期另加14天,生一个孩子产后结扎按产假另加30天。

4.9.13并发症病人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4.10探亲假

4.10.1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由本人填写员工探亲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境外探亲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4.10.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从婚后第2年起享受。

4.10.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4.10.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10.5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1年及其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4.10.6员工因派驻外地造成分居的,按《异地派遣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4.10.7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为路程假期处理。

4.10.8员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4.10.9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

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

4.10.10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

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10.11具备4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4.10.12员工境外探亲无故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4.11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亲假

4.11.1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境外居住的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11.2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4.11.3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给假20天或45天。

4.11.4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11.5归侨、侨眷、台胞员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4.11.6父母已经去世的华侨、台胞、台属员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12会亲假

4.12.1员工与台胞按以下关系分别给予会亲假:

4.12.1.1未婚员工与父母会亲,按探亲假规定给假期。

4.12.1.2已婚员工与父母会亲,每年按20天内给假。

4.12.1.3员工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会亲,给假3天。

4.12.1.4员工与叔伯、兄弟、姑、姨、舅等会亲,给假2天。

4.12.2会亲事前必须办妥手续,超假按事假处理。

4.13搬迁假

4.13.1员工调动工作从外地搬迁到上海的,除路途时间外,另给搬迁假15天,在规定的假期内薪资照发。

4.13.2员工因住房动迁,凭动迁部门证明,给假1至3天。

4.14公假

4.14.1员工子女参军,需本人送行,给假1天。

4.14.2献血假按上海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4.15年休假

4.15.1各部门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效率,精干高效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年休假,具体年休假期规定如下:

4.15.1.1参加工作1年以上至5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3天。

4.15.1.2参加工作5年以上至10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5天。

4.15.1.3参加工作10年以上至15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7天。

4.15.1.4参加工作15年以上至20年或具备中级师职务任职资格(包括技师)的员工,每年可休假9天。

4.15.1.5参加工作20年以上至25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11天。

4.15.1.6参加工作25年以上或具备高级师职务资格(包括高级技师)的员工,每年可休假14天。

4.15.1.7休假天数计算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1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再安排年休假:

4.15.2.1当年休哺乳假的。

4.15.2.2当年由外单位新调入的。

4.15.2.3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4.15.2.4当年待岗(集中管理)超过30天的。

4.15.2.5当年脱产培训、学习6个月的。

4.15.2.6当年因工负伤后病休6个月的。

4.1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得安排年休假:

4.15.3.1当年有旷工或各类行政处分的。

4.15.3.2留厂察看处分期内或当年撤销留厂察看处分复职后工作不满一年的。

4.15.3.3当年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15.3.4各种刑事处分期内或当年撤销刑事处分复职后工作不满一年的。

4.1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奖励休假:

4.15.4.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省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员工,当年或次年一次性按本制度规定的休假另增5天假期。

4.15.4.2获得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的单项先进标兵)的员工,当年或次年一次性按本制度规定的休假另增3天假期。

4.15.5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4.15.5.1员工年休假年内原则上仅限于一次性集中使用。

各单位应安排好工作,鼓励员工休假。

4.15.5.2员工年休假期间因工作的特殊需要必须中断休假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再行安排一次,其规定的假期差应予补足。

4.15.5.3确定员工当年应休假天数一律以当年12月31日时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4.15.5.4享受探亲假的员工经本人事先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5其他有关规定

5.1凡从事中、夜班工作的员工,即中班工作到晚上10时后,夜班工作到午夜12时以后,可分别按中班、夜班考勤。

通宵工作(指12小时工作等)按一个大夜班考勤。

中班计当日,夜班(包括12小时夜班)一律计次日。

如连续性工作的要害职位或专业技术职位等,员工缺勤时经部门领导决定,中班工作后必须连续夜班工作者,按中、夜两个班考勤。

5.2员工因违反社会治安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或因打架斗殴受伤等违法行为而不能出勤时,均作旷工处理;因家属、被监护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因公安机关的要求对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情况作见证人时,经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作公假处理。

5.3员工连续请假7天以内(含7天),假期中的公休日,仍予享受。

连续请假7天以上,公休日按前一天所请假的假别考勤。

连续请假满1个月者,法定节假日按前一天所请的假别考情。

年休假中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仍予享受。

5.4员工无故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指定职位上班,经教育仍不到职位上班者应按旷工处理。

5.5关于长期病假员工复工、试工规定

5.5.1连续病假3到6个月者,试工期为1至2个月;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试工期为3个月(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按2个半天为1天计算)。

5.5.2凡患传染性疾病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凭卫生处复工证明,方可复工。

5.5.3经卫生处确认已经恢复健康者(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实行试工。

在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需要停工休养,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病假。

5.5.4长期病假员工未办试工、复工手续,擅自上班者,仍作长期病假处理。

5.5.5试工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者,由卫生处开正式的复工证明,原病假中断。

5.5.6因病停工连续满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员工,需要继续休养的,应凭卫生处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每次续假时间一般为1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5.6加班加点

5.6.1为贯彻劳逸结合,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必须合理组织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5.6.2确因生产经营急需,必须组织员工加班加点或公休日加班加点的,事前须经主管部门、工会确认,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方可加班。

员工加班原则上应即时安排补休。

5.6.3应连续化生产需要,法定节假日应出勤而无故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5.6.4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计算方法

5.6.4.1四班三运转生产人员:

计算加班时间的起止时间为从该法定节假日首日的前一天22时起至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22时止。

5.6.4.2两班制生产人员(12小时班制):

计算加班时间的起止时间为从该法定节假日首日零点起至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24时止。

6附则

6.1员工请假统一使用员工探亲申请单、员工请假单(适用除探亲假以外的各类假期)。

6.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6.3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附件

7.1员工探亲申请单QA02018-01A

7.2员工请假单QA02018-02A

 

拟稿:

顾红玲日期:

2004年5月8日

审核:

李世平日期:

2004年5月11日

附件1:

表格编号:

QA02018-01A

 

员工探亲申请单

部门:

姓名

工号

出生

年月

婚否

探亲年度

每年一次:

四年一次:

年至年

规定假期

路程假

合计

假期

探望亲属姓名

是何关系

工作

单位

探亲详细地址、电话、邮编

起点

交通

工具

终点

本人要求自200年月日起探亲

单位意见

批准

探亲

日期

200年月日起

200年月日止

对方

单位

证明

盖章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

财务、人力资源部、本部门各一份

 

附件2:

表格编号:

QA02018-02A

 

员工请假单

姓名

工号

部门

职称

职位代理人

代理人确认

连续工龄起算年月

请假假别

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

年休假□其他□(请注明)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小时

请假事由:

附件名称(具体附后):

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

日期:

备注:

说明:

1、请假人应寻妥代理人,并请代理人签署。

2、请假期间及准假权责按《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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