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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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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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

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中文名,要式合同。

概念,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分类,法定。

约定。

依据,合同法。

  简介。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

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

就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一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

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

凡是约定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一律无效。

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

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形式问题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

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

但就合同要式形式。

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

  如第36条的规定。

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

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另一方对此接受的。

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

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类别。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

  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

《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是。

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

飞机等。

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

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

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

出租。

抵押等合同。

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

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

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

中国法人。

公民与国外的法人。

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要件。

第一。

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

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当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

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

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

  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

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

如买卖合同中。

约定交付定金的。

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

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

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

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

  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但这里应当注意。

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

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

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

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区分要式与否。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

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如不动产买卖。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

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

取得的文书。

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

所谓要式合同。

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

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

  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

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

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

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相关法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案例。

5月2日。

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

  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

于5月4日交货。

合同订立后。

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

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

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要求退货。

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

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

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但双方协商一致后。

  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5月6日。

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

价款共计190000元。

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

扣除了乙已经向丙公司支付19000元。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中。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

就交货的时间。

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

都有明确的约定。

可见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口头的协议。

  也即已经成立一口头合同。

唯一的不足就是当事人未依照约定订立书面的合同。

口头合同成立后。

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

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

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

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

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

才产生了争议。

这样依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乙公司拒绝向丙公司支付10台空调的价款。

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古代合同。

古代各国广泛存在的必须采取严格的订立程式的合同。

  订立这种合同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严格的程式。

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由于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

合同标的物多为土地。

农具。

耕畜。

房屋等重要不动产。

因此对合同的订立程式要求极严。

以求得交易的安全与可靠。

合同当事人必须说一定的套语。

履行一定的庄严仪式。

并有一定数量的证人在场作证。

这种严格的合同订立程式要求。

在古代西方和中国都普遍存在。

在古罗马。

买卖合同必须履行“曼兮帕蓄”的程式才有效。

  按照这种程式。

须由一个人拿着天平。

买卖合同双方站在5个证人面前。

买方在按规定念出一定的套语后。

要拿起一块金属片敲打一下天平。

并将金属片交付给出卖人。

至此。

买卖合同才告成立。

在中国的唐代。

法律不仅要求合同具有书面形式。

而且对违反这一要求的当事人规定了刑罚措施。

唐《永徽律》规定:

“诸卖奴。

婢。

马。

牛。

驼。

骡。

驴已过价。

不立市券。

过3日。

笞30;卖者减一等”。

这些都是古代要式合同的典型。

由于现代社会为工商业社会。

  财产证券化。

动产在财产中的比重大于不动产。

因此。

现代合同法采取在合同订立程序上力求简便。

以实现迅速流转的立场。

所以。

合同订立的形式主义色彩大为减弱。

要式合同的比重降低。

只规定某些极重要的物的流转必须采取要式形式。

  范本。

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

______需方:

______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本合同。

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

种类。

规格。

单位。

数量┌────┬─────┬─────┬─────┬─────┬─────┐│品名│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

  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

按照____标准执行。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1.商品定价。

供需双方同意按____定价执行。

如因原料。

材料。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需变动价格时。

应经供需双方协商。

否则。

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

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

第五条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

_________。

  2.交货地点:

_________。

3.运输方式:

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

第七条预付货款第八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

第九条运输及保险_________。

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

使对方造成损失。

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

  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

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

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

合同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

变动交货时间。

应提前通知对方。

征得同意。

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

质量或霉烂等情况。

需方有权拒绝付款。

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

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

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

由供方负责。

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

并须负责迅速处理。

  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

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

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

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

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

必须经双方同意。

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

方为有效。

需方:

_____供方:

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

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

__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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