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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巡查制度

农机平安巡查制度

农机平安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市有关部署,把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农机平安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减少各类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认真落实制定检查方案、层层发动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强化平安生产措施,全面堵塞漏洞,严格事故查处,促进全区农机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大检查,全面摸清农机平安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严厉打击农业机械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不参加年审、违章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重大平安隐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平安意识,夯实平安生产基层根底,提高平安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本次大检查覆盖全区所有农机平安生产领域,所有使用农业机械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及农机专业合作社。

二、检查范围

1、检查各级农机部门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履行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平安生产电视会议精神情况。

3、贯彻落实省、市部署的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

4、安排部署汛期农机平安生产,开展平安检查、应急值守和汛期平安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5、贯彻落实省、市开展的道路交通“平安行?

你我他”行动情况。

7、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开展的“平安生产月”活动情况。

8、农机使用者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9、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跟踪督办等工作落实情况。

三、检查重点

1、无牌行驶。

主要包括:

未依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等。

2、无证驾驶。

主要包括:

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3、不参加年检年审投入作业的。

主要包括: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平安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4、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机械。

主要包括:

违法载人、酒后驾驶、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行为。

5、违规发放牌证。

主要包括: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为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为已经注销的牌证继续年检的行为等。

6、谎报事故。

主要包括:

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等。

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

主要包括:

农机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应急装备配备缺乏、应用不到位等。

四、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

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检查农机事故易发重点场所、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好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处镇(乡)要对本层级直接监管的单位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并检查组对所辖处、镇、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户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三)强化行业平安监督检查。

区农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平安、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农机平安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催促抽查,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

五、工作步骤

(一)发动准备阶段(7月5日前)。

区局和各处镇(乡)要健全机构,细化排查整治重点,制定农机平安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气氛。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7月6日至9月20日)。

各处镇(乡)农机站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大检查,集中整治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确保整改到位。

区局派出督查组对各处镇(乡)进行催促检查。

(三)活动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25日)。

各处镇(乡)农机站要认真总结平安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9月24日前报区局监理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强化督导检查。

区局成立区农机平安生产大检查小组,负责本次全区农机平安生产大检查的安排部署,协调和指导督查,定期调度大检查活动进展情况。

各处镇(乡)要明确专人负责本次大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监管行业的检查督查。

要于7月1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区局监理站。

自7月份起,区局对各处镇(乡)进行督导,确保大检查效果。

(二)广泛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

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结合“平安生产月”活动,对平安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农机平安生产事故,完善接报和查处机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按上级要求,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三)严格检查整治,确保检查实效。

各处镇(乡)农机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扎实开展平安大检查,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全面地排查农机平安隐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严格落实平安大检查责任制,对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盯到底。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

要把农机平安生产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农机平安生产基层根底提升年活动、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等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治理常态化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要将平安大检查贯穿于日常平安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抓平安工作的水平。

大检查期间,各县市区农机局要于每月18日前将本月大检查情况及《全市平安生产大检查进度情况统计表》报区监理站,区局监理站汇总后报市局监理站。

大检查结束后,各处镇(乡)农机站要及时将书面总结报当地部门和区局监理站,区监理站汇总后于10月6日前报市局监理站。

陕西省农机平安监督管理方法xx-07-0816:

18|#2楼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平安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促进农业产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的各种作业机械。

本方法所称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平安检验、审验、、牌证管理以及纠正违章行为和处理农机事故等平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以下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方法的实施。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平安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和核发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 农机鉴理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章 农业机械平安管理

第七条 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根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牌证统一由省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制作,分级核发。

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购置后应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报户,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报户手续,号牌和或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能报户。

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买卖或所有权变更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手续,交回号牌、或准用证。

封存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买卖。

封存的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或准用证,准予复驶或作业。

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年度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并保持完好清晰,丧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平安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拼装、改型或增速。

方向盘式拖拉机挂车必须汽刹车或油刹车装置。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规定的检验工程及其技术要求。

(二)农用动力机械在拖带配套农机具时,必须按规定功率、转速匹配。

(三)农业机械在场院区作业或进行农副产品作业时应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内燃机排气管应防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平安防火要求。

(四)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平安防护设施。

(五)拖拉机不得从事客运。

需要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大中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3人,小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2人,并须有平安乘坐位置。

(六)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或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送。

(七)喷施农药应有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参加作业。

第十六条 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及公路养护道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拉机,使用拖拉机从事运输。

第三章 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经乡(镇)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并符合驾驶或操作要求;

(三)具有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平安、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转籍或变更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异动登记手续。

第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应按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规程驾驶或操作各类农业机械,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及或准用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和操作证、和准用证以及号牌;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和操作;

(四)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应与驾驶和操作证上准驾或准操作的机型相符;

(五)不准驾驶和操作平安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八)在患有阻碍平安驾驶和操作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九)在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阻碍平安作业的行为。

第一条 学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指定的路线、区域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实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可按参考机型单独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条 在取得《中国人民驾驶执照》的退伍军人,在地方从事拖拉机驾驶工作时,须经农机监理机构进行有关科目的复验,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一年以上或小型拖拉机两年以上,方准申请增驾自走式或背负式联合收割机。

第四章 违章处分

第四条 违反本方法和农机平安驾驶和操作规程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限期扣押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农业机械;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在国道、省道上行驶的拖拉机的平安检查、纠正违章,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农机违章处分决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作出。

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执行。

第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扣押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号牌或号牌字迹不清以及号牌丧失、损坏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准用证进行驾驶和操作的;

(三)在田间、地头、场院从事排灌、脱粒、扬场、农副产品、饲料等固定作业机组,无平安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全的,以及在场院区作业时内燃机排气管未防火罩的;

(四)拖拉机档泥板、牵引架、悬挂机具等非乘坐位置坐人、站人或驾驶室超员乘坐以及挂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五)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牵引和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无人护行的;

(六)对正在运转作业的机械进行清理杂物或排除故障的;

(七)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转籍、变更不按规定异动登记手续的。

第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扣押四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

(一)驾驶或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农业机械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四)驾驶和操作技术状况不符合平安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五)饮酒后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学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单独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扣押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处扣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

(一)无驾驶或操作证的人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操作证的;

(三)醉酒后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和操作封存或者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五)擅自拼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原机械性能,提高农业机械转速或行驶速度的。

对非驾驶和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醉酒后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扣押机械。

第八条 实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在实习期间受违章处分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延长实习期直至注销实习驾驶证和操作证。

第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扣押驾驶证、操作证或农业机械的,应当出具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扣押凭证,否那么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阻碍、拒绝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员除遵守本方法外,上道路行驶时,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铁路道口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

以电力为动力的农业机械,除执行本方法外,还必须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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