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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教职工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校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职员工奖惩、培训、晋级、奖金发放、调整工资待遇,为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教职员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与奖惩要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本意见考核范围为本校全体在编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一个学期的;

  (三)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四)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

  (六)被免予刑事处分的;

  (七)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

  (八)经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三)绝症、精神病患者,视作考核合格;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1998]1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调动的人员,由其调动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动前所在单位提供;

  

(二)外借人员的考核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安排进我校工作的,由我校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

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四)由学校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待岗人员待岗超过三个月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经学校批准的内部退养人员如表现较好,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七条我校教职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学校可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与贯彻落实,敬业爱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等方面的表现;

  对教师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生、遵纪守法、廉洁从教、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对员工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及科研能力,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业务技术提高、偶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注意提高效率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学“六认真”的执行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岗位职责发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目标任务的完成及取得成果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教科研和第二课堂教学中取得的成果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情况。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2.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3.教育方法不当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4.发生教育教学事故的;

  5.不满负荷工作的;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

  1.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

  2.从事收费家教、炒股等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强烈者;

  3.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5.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者;

  6.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或全年无故缺勤15天以上者;

  (三)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对应处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表一

  年度

 

 

  考核等次

  处分警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党内警告参加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党内严重警告与服务行为有关不合格

  其他错误不定等次

  党内撤职不合格

  留党察看一年不合格不定等次

  两年不合格不定等次不定等次

  开除党籍不合格不定等次不定等次

  表二

  年度

  考核等次

  处分种类

  第一年

  第二年

  警告参加考核,定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记过不定等次

  记大过不定等次

  降级不定等次

  撤职不定等次不定等次

  第十条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负责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责任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业务不够熟练,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一般,或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员工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责任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或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

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

  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全校参加考核总数的13%左右。

当学校参加获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系统表彰时,优秀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

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员工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期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必要时,校长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行政管理人员的平时考核每学期期末进行,主要考核内容为:

1.出勤情况;2.工作计划和总结;3.完成工作任务的项目、数量、时效等;4.工作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教师的平时考核每学期期末进行,主要考核内容为按填写苏州市教委、苏州市人事局印制的《教师平时考核表》,内容为1.出勤情况;2.任教学科及周课时数;3.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4.第二课堂教学,参加教科研活动及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情况。

对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还应按实填写好《班主任工作手册》。

  员工的平均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1.出勤情况;2.完成岗位职责情况;3.接受业务、技术培训情况;4.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情况。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员根据平时考核,对年度的德、能、勤、绩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各组室充分发扬民主,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并确定等次。

各组室负责人汇总群众意见,得出群众测评的分数,填写好《考核计算表》,交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群众意见,在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写上评语和评鉴分数,交考核领导小组。

  (四)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群众意见、分管领导评语,对被考核人确定评鉴分数,交主管领导。

  (五)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结合群众意见及分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的评鉴,对被考核人作出评鉴,确定考核分数和等次。

  (六)考核领导小组汇总群众评鉴分数、分管领导评鉴分数、考核领导小组评鉴分数和主管领导评鉴分数后,计算出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确定等次。

  (七)群众测评得分占总分50%,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评鉴分数各占总分的20%,考核领导小组的评鉴分数占总分的10%。

综合得分为汇总以上四项分数后得出。

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得分=主管领导评鉴分数×20%+分管领导评鉴分数×20%+群众测评分数×50%+考核小组测评分数×10%

  例如:

某部门组织考核,主管领导对王某评鉴分数为80分;分管领导对王某评鉴分数为80分;群众测评共有20人参加,测评分数见表三;考核小组5人,测评分数见表四,汇总王某的综合得分应为多少?

  表三

  姓名参加

  测评

  人数测评情况(人数)测评

  得分

  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

  abcd

  王某2021431

  (10×2+8×14+6×3+0×1)×10

  群众测评得分==75

  20

  表四

  姓名参加

  测评

  人数测评情况(人数)测评

 

 

  优秀等次必须在综合得分85分以上者(含85)。

如85分以上者超过优秀比例,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合格等次必须在综合得分65分以上者(含65分)。

  60分至65分者(不含65分),确定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确定为不合格。

  (九)考核领导小组完成确定考核等次的工作后,及时把结果反馈给各分管领导,各分管领导在接到考核小组领导反馈的考核结果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八条全校职工在接到书面形式的考核结果后,应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基本结束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材料报市教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学校主管领导的考核参照第十七条的程序,有市教委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评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奖金。

 

 

  

(二)行政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具有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资格。

  (四)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和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在任现职期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具有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符合其它条件,具有聘用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的,可视作合格等次晋升工资,但考核奖按合格等次人员的60%发给,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要进行诫勉谈话或离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低聘、解聘、缓聘或调整工作。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有关处室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年度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全校本年度的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各分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提出评价意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

  (四)审核有关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学校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考核。

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有校长负责解释。

  8、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教育实际,对本校校务公开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教的总体要求,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全面实行校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工作行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学校、家庭、社会诸关系,切实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校务公开主要内容:

  1.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2.依法治教所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

  3.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与分工及有关岗位职责;

  4.年度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5.学校招生、学籍管理、收费等有关方面的法规政策;

  6.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7.捐资助学操作程序及年度发放情况;

  8.奖、助学金发放规定,评定方法及操作程序;

  9.教师职称评聘、教职工全员聘任、教职工评优奖惩及操作程序;

  10.重大工程及装备投标情况;

  11.廉政建设及校风、教风、学风、政风建设各项要求;

  12.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重大决策、章程及有关制度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2.通过行政会议、工会委员会议或教工大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3.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4.通过学生会及团、队组织,向学生通报有关情况;

  5.设立校长信箱、公布联系电话,听取社会、家长、学生及教职工的意见,并接受有关咨询;

  6.利用信息传媒公布重点、热点信息(或委托上级公布);

  7.设立校务公开栏。

  四、加强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1)建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

钱建高,组员:

蔡健康、邱利军、杜建军、沈志超

  

(2)建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

蔡健康,组员:

沈志超,王雪良、顾美华、祁刚

  (3)聘请:

邢菊芳、唐浩新、邹卫东、张军民、龚维平、陆建良、支建新、李卫东、陈志军为党风校务监督员

  2.建立有关工作制度

  

(1)建立校务公开内容登记册,及时、全面、完整地登记有关校务公开的时间和内容;

  

(2)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及处理结果登记簿,全面记录群众意见,反映的情况,交办人、承办人姓名及处理过程、结果;

  (3)设立公开电话,电话为:

0512——52531190

  (4)设立校长信箱,地点为:

校门卫处。

  (5)校长办公室每天接待群众来访,由各分管领导及时答复、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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