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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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发〔x〕23号),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培育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前置审批事项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和“先照后证”程序办理工商注册。

鼓励省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我州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按照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对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给予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10万元以内的标准,按规定给予贷款期限最长3年、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及财政贴息。

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培育符合我州发展实际、充满活力、管理规范、拥有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x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

努力创建、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x州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

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担保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改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环境。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x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

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

有效增加科技型企业金融供给总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并购方与创业企业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鼓励和支持我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外部投贷联动新模式,争取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资格。

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宣传力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纳入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x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创业功能。

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创业孵化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制,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资金支持。

(州科技局负责)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六)落实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利用现有的设施、设备、办税大厅等条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号召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强化落实初创期企业29条、成长期企业12条和成熟期企业21条“双创”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x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

在“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依托x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工业园区等,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项目支持,搭建“双创”平台,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进入园区创业;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服务与支持,推进商务、农产品的物流、农产品初加工等二、三产业发展。

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

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落实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提高、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采用“拨改投”方式,对财政资金有偿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x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

积极参与国家、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的政府出资基金。

对于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规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

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

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

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一)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机制。

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畅通和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

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

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州金融办、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二)优化监管环境。

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

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

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

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

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

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

(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商事环境。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五证合一”成果,积极推进“多证合一”进程,不断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

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商局、州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信用环境。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

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依法依规在“信用x”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公示有关信息。

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省全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不断完善出台严格保护专利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投资的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合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

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x”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工商局、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创业投资双向开放

(十六)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发展创业投资要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州创业投资企业的竞争力。

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有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

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用好境外投资有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

(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x州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加强与创业投资有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

(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加强政策跟踪落实和统筹协调。

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人社、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跟踪落实和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县市之间政策贯彻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有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为助推我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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