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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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注:
本次更新从第9页第五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内容未作变动。
●题型:
选择:
不定向选择
10道选择题目(20分)
其他老师:
分别出了2道题目-笔记范围
案例(50分)老师出,一道题。
涉及所有重要的领域,有很多小问题,在不同的环节下解决不同的问题
●案例答题思路:
什么合同,性质(提单关系,运输合同关系?
)
依据是什么(要适用公约或不适用,依据),买卖合同,背景是否适用公约,公约的内容,要有推理的过程
案例内容与课堂讲的很相关
有争议的较少,如:
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问题,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受益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上课内容,看法条,教材
―――――――――――――――――――――――――――――――――――――
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
一、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
老师提示:
什么是价格术语,一个包含什么项目,什么内容?
1、价格术语的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一些标准的英文缩写,表示交货时间、地点、风险转移等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这种术语就是价格术语(PriceTerms)
2、价格术语包含的项目/内容
价格构成
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方式
货物运输和保险由谁负责
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
应该交付哪些单据
3、Incoterms的性质
老师提示:
作为价格术语最规范的解释,Incoterms的性质?
国内立法?
行业习惯?
如何制定的,谁制定的,效力如何?
基本内容,规范了哪几种价格术语,如何分组的(四组),一个最少,最多五个,根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分组,权利义务最小的,最大的。
卖方权利义务。
哪些是到达的价格术语,哪些不是到达的价格术语。
●制定者:
国际商会
●性质:
-有的国家视为成文法
-有的国家视为惯例
-有的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我国:
当事人选择使用并规定在合同中,可作为合同条款使用,否则不当然作为国际惯例适用。
主要作用:
作为国际惯例或标准合同条款,它的规定不能抵触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
●制定情况:
1936年国际商会在各国专家的合作下颁布了第一份对国际贸易shuu进行统一定义的文件《国际贸易术语》。
以后有多个版本,早期主要涉及海运,1980年以后的版本包括其他运输方式。
1990年修订是为了适应运输技术的变化和电子数据交换的新发展。
2000年最新修订。
●效力:
当事人选择适用
●内容:
老师提示:
每个价格术语下分A、B,不要求每项记忆,只要求掌握最典型的,最基础的。
FOB、CIF
另外知道EXW卖方义务最少的,什么地方交货。
13种价格术语
分为四组,是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分组。
E组EXW卖方在自己所在地交货
F组FOBFASFCA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C组CFRCIFCPTCIP卖方缔结运输合同并付运费,但卖方不承担装船后的风险
D组DAFDESDEQDDUDDP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少
DDP:
完税后交货,买方义务最少
CIF:
成本+保险费+运费价格(到岸价格)——卖方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来完成交货
C-成本(cost);I-保险(insurance);F-运费(cost)
如:
CIF上海-上海是指目的港。
卖方负责在指定装运港交货,安排到上海的运输并进行保险的合同。
FOB:
FreeonBoard船上交货(离岸价格)——卖方将后务交到船上义务即停止
如:
FOB上海-上海是指交货港。
货物在上海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买方自接货起,负担一切的费用和风险。
CFR:
成本+运费
除卖方无保险合同义务外,与CIF一致。
权利义务
CIF
FOB
货物与货款
●卖方:
提供货物和发票
●买方:
支付价款
与CIF相同
进出口许可证
●卖方:
取得出口许可证,办出关手续
●买方:
取得进口许可证,办进关手续
与CIF相同
运输和保险
卖方:
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运至目的港
-自负费用取得保险,按最低责任险别投保,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买方或其他有保险利益的人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不办理保险即使不出险也违约。
●卖方:
无义务,但应提供办理保险必须的信息。
●买方:
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买方不办理保险也无违约的问题
货物交接
●卖方:
在规定日期内交货至船上,三种方式:
-实际装运货物;
-将已装运货物划分到合同下;
-购买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付。
●买方:
接受交货,在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收取货物。
●卖方:
在规定日期内交货至船上,必须通过实际装船完成交付,不能专卖在途货物。
●买方:
收货。
风险转移
●卖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货物中途灭失,仍有权要求付款。
●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与CIF风险转移一样,但因买方安排运输。
存在以下问题:
●卖方:
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如:
船名),买方不能办理保险,风险不转移。
●买方:
未能通知卖方船名、转船地点,交货时间,或船未到达,自约定之日起买方仍负担风险。
费用划分
●卖方:
运费、保险费、货物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出口关税。
●买方:
支付货物价格(已包含成本、运费、保险费)、交付接收后一切费用,在途费用,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泊船费、卸货费),进口过境关税、海关手续费。
●卖方:
支付直至货物已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支付出口关税。
●买方:
支付货物价格,但不包含运费、保险费,由买方另行支付。
支付过境关税,海关费用。
支付因买方船只未到,不能装货的额外费用。
通知
●卖方:
告知货物已交至船上及收货准备
●买方:
有权决定装运时间、地点时,应通知
●卖方:
告知买方货物已交至船上
●买方:
告知船名、装船地点、交货时间
运输单据
卖方:
不延迟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装运单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装运单据是付款条件的所有单据。
装运单据的基本文件:
提单、保险单、发票。
卖方:
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合同约定交付的通常单据。
货物查对、包装和检验
●卖方:
支付交货时查对货物的费用,包装货物
●买方:
支付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出口强制检验除外。
与CIF相同
●P193教材案例总结:
CIF合同:
卖方包装不符合约定,货物海运灭失。
卖方已投保,获悉后向买方提交单据,但未提交保险单。
买方拒收单据,起诉卖方违约。
法院判决:
单据中欠缺保险单,货物包装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
●P199教材案例总结:
CIF合同:
卖方在规定的装船日期后装船,货运代理在提单上签署了虚假日期。
货物到货迟延,买方接受货物。
法院判决:
接受货物并不使买方丧失拒收单据的权利。
因虚假记录,卖方必须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P208教材实例问答总结:
FOB:
卖方有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如因申领许可证迟延,导致合同过期——损失由卖方负责
买方负责取得提单,如货物装船后,船长做不清洁提单——损失由买方负责
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负责,如途中货损——损失由买方负责
CIF:
风险装船后转移给买方,如途中货损——损失由买方负责
卖方必须及时提交单据,如迟延提交单据导致价格变化——差价损失由卖方负责
买方必须通知装运时间,如未通知卖方无法租船运输,导致货损——风险提前转移给买方,损失由买方负责。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
老师提示:
价格术语没有规范的内容,发生纠纷后要查准据法。
要看合同是否清楚,合同不清楚要看约束合同的法律是什么,找准据法。
做案例分析时不是第一步就要到公约,要看是否适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重点
老师提示:
适用特定的地域,特定种类的货物买卖。
有的国家只参加一部分。
维也纳公约适用的第一条(国际货物买卖,什么是国际的,以什么划分?
)
国际私法规则指向是什么情况?
●公约性质:
国际立法(任意法)
●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不适用的合同类型:
-消费合同
-拍卖
-根据法律程序出售的货物
-证券买卖
-船舶或飞机买卖
-电力买卖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公约只涉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
明确排除了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人身伤亡的适用(国内法解决)
●国际因素: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1)当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2)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一个缔约国的法律
营业地的确定:
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和当时知道或考虑到的情况下,与合同或其履行地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所处位置判断合同是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指向适用:
如果B国不是缔约国,但合同缔结地、履行地都在缔约国A或缔约国C,则与A国、C国有最密切联系,根据第2款,也会指向适用。
我国适用:
我国对第2款提出保留。
例如:
我国商人与非缔约国英国签约,根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我国,因我国提出保留,应适用我国国内法,不适用公约。
P215案例-对准据法的理解,各国判例理解不同
A国(缔约国)卖方与B国买方(非缔约国),合同选择A国法为准据法
一种判例:
第2款不能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是A国的国内法
另一种判例:
公约适用,准据法是指全部法律,包含公约。
P217实例问答
A国(缔约国),B国(非缔约国),合同准据法:
A国商法,A国有一部专门的商法典
有争议:
合同适用A国国内商法而非公约更为妥当
双方在不同的缔约国,货物不符合品质要求,买方使用后发生爆炸。
买方国内法规定产品责任由产品责任法调整。
公约是否完全排除适用?
不适用公约。
但争议点:
买方的其他财产损失,一般认为仍应适用公约解决。
(二)公约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违约责任:
-重点)
老师提示:
公约是辅助性的、补充性的。
合同本身会具体列出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有列明的,以列明为准。
如果没有列明,按公约规定。
或合同规定不清楚时适用。
如:
CIF。
。
Incoterms,如果Incoterms与公约有冲突,以Incoterms为准。
1.一般性规定
(1)根本违约
25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后者在合同下有权期待的东西,则构成根本违约,除非违约方没有预见到而且一个合理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也不会预见到这样的结果。
根本违约包括三个因素:
-违约行为
-实质性剥夺的严重后果
-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
根本违约的效果:
使未违约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宣告无效通知另一方后才生效。
(2)实际履行的请求权
28条:
法院根据国内法愿意判决实际履行时,请求才能实际执行。
(3)合同修改或终止
29条:
合同修改或终止可书面或口头。
合同规定必须书面应书面。
但如果规定书面修改未修改,而口头确认,另一方实际履行,则修改有效。
2.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31条:
交货地点
-合同规定地点;
-订立买卖合同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地
-涉及承运人,货交承运人
-特定物或未生产,应在订约时双方知道的货物所在地或制造地交付
33条:
交货时间:
未约定应在合理时间内交货
36条:
货物不符合的责任:
如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时存在不符合,卖方负责(风险转移后发现也负责)
37条:
弥补的权利
38条:
验收:
买方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
39条:
不符合通知义务:
买方发现不符合,应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的性质。
如果不及时通知,则丧失权利。
最迟不迟于货物实际交付2年后。
P228案例:
A与B买卖合同,CIF香港。
B香港收货,付款。
B货交C时,检验有质量问题。
A提出换货,后AB协商退货。
A要求B20天内退回。
B未提出异议,未在期限内退货。
A支付部分货款后未支付退货款。
案件思路:
合同性质:
一方当事人在境外,本案性质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
双方责任:
CIF交货,货物包装未采取防潮措施,卖方A负有责任;
买方B接货未验收,纠纷后不能提供海关验收货物放行证明,质量责任不能准确划分。
买方收到卖方20天退货函件后,未异议,未在期限内退货。
买方负有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负有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
公约适用:
中国、法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合同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未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故适用公约的规定:
处理原则:
原告主张,有悖于公约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不能全部支持。
判决:
被告退还原告部分货款。
原被告其他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所有单据
(3)转让货物所有权
41条:
货物应没有权利瑕疵
知识产权方面:
(1)缔结合同时双方知道将转卖到某地或在该地使用,应符合该地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
(2)其他情况下,符合买方营业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律要求
卖方免责:
(1)签约时买方不可能不知道
(2)卖方按卖方的图纸、设计制造
3.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价款的决定:
未约定按同样贸易的通常价格决定
付款地点:
卖方营业地所在地支付。
凭交货单据付款,在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地方支付;
付款时间:
买方在货物或单据在其控制之下时付款。
(2)收取货物
采取合理行动使卖方交货称为可能;实际收取货物。
P223案例解答思路
公约适用:
2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均为缔约国,买卖合同未排除适用,故适用公约的规定;
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公约规定,为有效合同;
双方责任:
卖方:
根据约定应备货在交货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卖方开了信用证,但派出的船只吨位不够,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辩称无证据,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
卖方违约后,未防止损失扩大而转卖,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买方赔偿差价和律师费应予支持。
4.违约救济
老师提示:
违约责任是重点:
因为Incoterms没有规定。
要知道有几种违约的救济方式,哪一种是买方特有的救济方式?
不同的救济方式哪些是可以并用的,哪些是不可并用的。
支付价金和解除合同。
。
。
反映到案例分析中。
(1)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45~52条
实际履行:
拒收货物和宣告合同无效:
接受货物和索取赔偿
要求减低价款
(2)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61~65条
实际履行
宣告合同无效
索取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是基本违约救济方式
与实际履行近似的救济方法-修理;交付替代货物。
但买方应通知卖方货物不符。
卖方有权利补救。
买方如宣布撤销合同,不能要求实际履行。
●宣告合同无效
Ø两种情况下宣告无效:
1、另一方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宣告方要承担万一法院判决不构成根本违约引起合同无效的损失。
2、在另一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卖方仍然不能交货或买方仍然不能支付价款或接受货物。
Ø宣告无效的后果:
1、买方:
不再有收取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2、卖方:
不再需要交付货物,已交付的货物可以要求归还;
●限期履行
47条、49条、63条、64条: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额外确定一个合理时间供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以下三种情况,额外时间后仍不履行,有权撤销合同,不论是否根本违约:
1.卖方不交货;
2.买方不接受货物交付;
3.买方不支付货款;
●减低价金-买方独享的救济方法。
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
扣减金额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付时的价值占如果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交付时应该有的价值的比例”计算。
卖方如果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买方有权选择主张减低价金或索取损害赔偿。
只有在买方接收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时才能采用,而且只有在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责任时才有重要意义。
●部分履行或过量、过早履行的救济
51、52条:
(1)只交付部分货物
(2)交付全部货物,但有部分不符合要求
-以上两种各种救济方式都可以
(3)在规定时间之前交付
-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但有义务代卖方占有货物,合理保存货物。
(4)交付了比合同更多的货物
-如果买方接受了,必须按合同价格支付
5.普遍适用的规定
(1)预期违约和分批装运货物
(2)损害赔偿:
74~7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要与违约造成的损失额相等。
包含利息。
-损失
-利润损失
(3)免责条件
-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原因是他在合同订立时不能合理预见到的;
-这种原因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没有理由期望他能避免或克服的;
(4)合同宣告无效的后果
产生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5)保存货物
三、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老师提示:
性质?
和维也纳公约的关系,如何适用?
制定的单位
1、性质:
不是国际公约,属于国际标准合同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2、制定单位:
国际私法协会
3、适用:
-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
-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时,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适用;
-替代国内法;
-解释和补充现有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4、和维也纳公约的关系:
-《通则》比《公约》范围宽,适用所有合同,不仅仅是买卖合同;
-《通则》与《公约》在买卖合同方面无明显矛盾,是参照《公约》制定的;
-两者都适用时,《公约》有强行法性质,效力大于《通则》,《通则》可帮助《公约》解释。
四、我国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老师提示:
我国本身合同法的重要规定-会用到的。
1、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如属于公约适用范围,优先适用公约。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通常是卖方营业地法律,如合同在买方履行交货,适用买方营业地法律)
2、要约承诺:
与公约一致。
3、合同形式:
我国对公约中口头缔结合同进行了保留。
但合同法未限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风险转移:
与公约一致,自交付起转移。
非随所有权转移。
5、违约:
合同法规定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过错。
规定了自身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制度、根本违约制度。
6、违约救济: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减少价款、修理更换、解除合同。
比公约少几种救济方式。
7、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
P274五矿案例
要判断主体是否是不同营业地即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再确定是否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
如不具有涉外因素,不是涉外纠纷,只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P273实例问答
由于合同法不要求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因此即使我们对公约进行了保留,仍应当承认口头合同订立是有效的。
五、货物运输(重点是:
海运)
老师提示:
有多种不同的途径,空运、陆运、海运、多式联运
不同的运输方式对应哪些公约。
每种运输方式下的基本责任形式(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
。
)
重点是:
海运。
运输公约,责任形式,我国海商法如何规定的。
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不同:
涉及多个当事人,提单持有人、承运人。
。
。
多个当事人身份如何确认,确立义务如何?
特殊的责任形态(适航责任,过失免责)。
提单是什么单据?
三个公约下最重要的,哪个公约下是哪种责任制,责任是逐渐加强的(海牙最轻,汉堡最重)我国海商法是吸取了三个公约中的合理内容。
不完全责任制是从海牙规则来的。
迟延交货是从汉堡规则来的。
1、海运相关公约
以下三个公约只适用于签发提单的班轮运输,不适用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这两个公约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对承运人过失免责有失公平。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推定过失责任
2、提单的作用
运输中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的收货证明,以及承运人交货的凭证。
在运输合同中的作用:
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权利代表。
买卖中作用:
CIF、CFR、FOB规定了卖房交付提单的义务,交单视为交货。
支付中作用:
跟单信用证中银行持有提单可控制或提取货物。
3、不同公约的责任体系
推定责任制:
航空运输,华沙公约-推定过失制度,举证责任在过失人;
推定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迟延交货从汉堡规则而来)
过失责任制:
完全过失责任制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最早)、维斯比规则
混合责任制:
蒙特利尔公约
4、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三个公约,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止(非集装箱是装船至卸船)
(2)承运人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与海牙相同)
最低义务:
适航义务;管理货物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义务。
签发提单
(2)承运人免责:
不完全过失免责。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可口头或书面;
(4)时效:
向承运人赔偿请求权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计算。
不可延长时效或中断时效,需特别注意。
追偿时效90天。
P309实例分析
适航责任问题:
1、不适航与货损需有因果关系承运人才承担责任;
2、适航的要求是指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不要求始终保持适航;
迟延交付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只有约定明确的交货时间,才承认迟延交付,且最多只赔货物运费本身;
托运货物造成其他货物损失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没有恶意,承运人不能要求托运人对其损失负责。
实际接收的货物与提单不符: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记载货物数量的初步证据,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手中是最终证据。
如是第三人主张,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记载的真实性。
六、支付(重点:
信用证)-具体请看教材,内容总结不全
老师提示:
案例涉及。
1)什么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单证独立原则,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与买卖合同分离,银行只审查单证,不与买卖合同关联,对纸面要求非常严格。
2)什么性质,如何制定的,哪个机构制定的。
审查的原则。
3)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的角色,跟单信用证安排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每个合同分别处理。
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争议(看教材),一般承认是独立的合同关系。
(具体请查看教材)
4)欺诈例外:
如何产生的?
含义?
处理的难度?
我国如何处理的?
第八章第四节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制定机构:
国际商会
性质:
非法律、非公约,也不能达到惯例的要求。
我国认为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时才适用。
审查原则:
信用证合同独立原则
检验单据的原则:
严格相符原则;表面相符原则(不审查货物的实际情况);
三个关系;
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买方有开信用证的义务;
买方和开证行合同关系:
买方与开证行申请支付
卖方和银行之间的关系:
中介银行: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只履行通知卖开证事实的义务;
保兑行-如中介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付款保证,则成为保兑行;
付款行-接受开证行请求付款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
接受单据提交的银行-有时是通知行;
议付行
托收行
2、信用证欺诈例外
(1)含义:
欺诈是银行拒付的合法理由。
(2)产生的原因:
因银行审查信用证“单证表面相符”的原则,导致伪造单据的情况很多。
(3)处理的难度:
如何行使欺诈例外原则是难题;一是如何确定什么是欺诈,二是欺诈的证明问题,以及欺诈例外原则的范围问题,四是拒付是权利还是义务,买方是否有权指示银行拒付?
法院是否可发布禁止支付的指令。
(4)我国的处理:
2006年1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几种情况下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
七、保险合同
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