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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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总注释

参阅本章注释时应注意第十一类的总注释。

总的来说,除了税号53.05的注释中所述某些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包括从原料到机织物各个生产阶段的植物纺织材料(棉除外)。

本章还包括纸纱线及其机织物,以及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的规定可视同本章产品归类的混纺材料。

 

53.01亚麻,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亚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麻纱线及回收纤维):

10

21

——

生的或经沤制的亚麻

破开、打成、栉梳或经其他加工但未纺制的亚麻:

破开的或打成的

29

——

其他

30

亚麻短纤及废麻

 

亚麻属植物有许多品种,最著名的是亚麻。

亚麻纤维是在植物体上由植物胶质紧密粘合的成束韧皮。

用于纺织工业时,须将纤维相互分开,还要将纤维和植物其他部分分开,特别是和内层的木质部分分开。

本税号包括生的或经沤制、打成、栉梳或经其他加工但未纺制的亚麻。

一、生亚麻(原亚麻)

这是收获下来的亚麻,不论是否劈开或轧荚(即去叶及去籽)。

二、沤制亚麻

沤麻工艺是用发酵法(通过微生物或霉菌的作用)或化学法清除纤维周围的大部分植物胶质。

这种方法通常是:

(一)把亚麻暴露在露水和潮湿中;

(二)把亚麻浸在缓流的溪河中,或在沟渠或池塘的静水中;

(三)把亚麻浸在大型水槽的温水中;

(四)以蒸汽、化学品或微生物试剂处理亚麻。

经过沤制的亚麻露天晾干,或用机械方法干燥,麻纤维于是从植物的内层木质部分松解,并通过碎茎及打麻将其相互分散。

三、亚麻的打成麻

亚麻首先要碎茎,把木质部分碾碎,然后再进行打麻,即以手工或机械方法敲掉木质部分,只留下亚麻纤维。

在这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短纤及废麻。

四、棉化亚麻纤维

在这工艺中,首先把生亚麻放入氢氧化钠溶液中煮炼,然后用碳酸钠浸渍,再以稀酸处理,麻茎由于释放二氧化碳而裂解,亚麻纤维也由此得以分离。

这样处理的亚麻无需经过沤制或打麻。

棉化亚麻纤维一般经过漂白。

五、栉梳(精梳)亚麻

栉梳工艺是将亚麻的韧皮分裂,并将纤维平行排列,同时把残存的任何杂质和短纤或断纤(栉梳机短麻)加以清除。

从栉梳机梳下的亚麻通常是成束的疏松长纤维。

然后该纤维经过分纱器成为长梳条。

这些梳条经过一系列的并条及牵伸加工制成粗纱。

未纺成纱线的梳条和粗纱均归入本税号。

粗纱在最终加工阶段可以拉得很细,差不多只有一根单丝的粗细,一般还稍加搓捻,但仍归入本税号。

切勿将本品和税号53.06项下的单纱相混淆。

六、亚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和回收纤维)

亚麻短纤一般包括适于纺纱的各种质量的废亚麻;主要是在打麻、栉梳(精梳)和纺纱过程中所得的短纤或破碎、打结和缠结纤维。

本税号还包括从纺纱、摇纱或机织过程中所得的废纱以及把亚麻废织物或废品撕碎所得的废纤维。

这些废纤一般供再次纺纱用。

由于这类纤维的长度短,亚麻短纤及其他供纺纱用的废纤一般经粗梳而不经栉梳(精梳)。

粗梳后所得的梳条及粗纱同样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包括不适于供纺纱用的废亚麻,这些废麻主要从打麻或粗梳工序所得,用作衬垫或填塞料、灰浆的结合料,或作为某种纸张的造纸原料。

以上所述产品不论是否漂白或染色,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从打麻工序所得的破碎木质碎片(税号44.01)。

(二)有时也称为亚麻的某些植物纤维材料,例如,印度亚麻(昂天莲植物)(税号

53.03)和新西兰大麻或亚麻(新西兰麻)(税号53.05)。

 

子目注释:

子目税号5301.21

本子目包括从短纤获得的亚麻打成麻。

 

53.02大麻,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大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麻纱线及回收纤维):

10—生的或经沤制的大麻

90—其他

 

本税号仅包括大麻,一种可生长在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环境和土质条件上的植物。

大麻纤维存在于大麻植物的韧皮上,通过类似于亚麻的一系列加工工序可分离出来(参见税号53.01的注释)。

本税号包括:

一、生大麻,即收获下来的大麻,不论是否去叶和去籽的。

二、沤制大麻,其纤维仍附在植物的木质部分上,但已沤软松解了的。

三、大麻打成麻,即已分离的大麻纤维,有时长度达2米及以上,经打麻后从大麻茎上分离出来。

四、精梳大麻或经其他纺前处理的大麻纤维,一般为梳条或粗纱状。

五、大麻短纤及废麻,包括打麻或精梳过程所得的废料,纺纱、机织等工序所得的废纱,以及拉松破麻布、碎绳索等所得的回收纤维。

大麻短纤及废麻,不论是适于纺纱用

(呈梳条或粗纱状),或是仅适于作捻缝、衬垫或填塞、造纸等材料,均归入本税号

棉型化(有时和加工亚麻的方法相类似)、漂白或染色不影响有关货品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有时也称为大麻的其他植物纤维材料,例如:

1、坦皮科麻(短龙舌兰纤维)(税号14.03或53.04)。

2、洋麻或槿麻(南方型洋麻)、玫瑰茄韧皮纤维、青麻或芙蓉麻(麻)、马德拉斯麻、菽麻、加尔各答麻、孟买麻、贝拿勒斯麻(印度麻)、昆士兰大麻(白背黄花稔纤维)(税号53.03)。

3、海地大麻(税号53.04)。

4、马尼拉麻(蕉麻)、毛里求斯麻(富克雷亚麻)及新西兰麻(税号53.05)。

(二)打麻时清除的大麻茎上的硬木质部分(税号44.01)。

(三)大麻纱线(税号53.08)。

(四)破麻布及废碎绳索(第六十三章)。

 

53.03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不包括亚麻、大麻及苎麻),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10—生的或经沤制的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所有从双子叶植物茎上提取的纺织纤维,但亚麻(税号53.01)、大麻(税号53.02)及苎麻(税号53.05)除外。

归入本税号的纺织用韧皮纤维比税号53.05的大多数植物纤维更细,手感更为柔软。

本税号的纤维包括:

一、黄麻,主要有两种,白黄麻(中圆果种黄麻)及红黄麻(长果种黄麻),后者亦称吐沙牌黄麻。

二、槿麻,商业上亦称洋麻、红麻、南方型洋麻、暹罗麻、宾利帕坦麻(宾利麻)、安培利麻等。

三、玫瑰茄韧皮纤维,商业上亦称暹罗麻、洋麻、爪哇麻等。

四、苘麻,亦称芙蓉麻、中国麻、天津麻、青麻、金麻等。

五、金雀花属纤维,即鹰爪豆属韧皮或金雀花韧皮。

六、肖梵天花韧皮纤维及古巴黄麻,它们在不同的产地有不同的名称:

刚果黄麻、马达加斯加黄麻、帕卡麻、马尔瓦·布兰卡麻或卡迪罗麻(古巴名称)、瓜希麻、阿拉米纳麻、马尔瓦·罗萨麻(巴西名称)、恺撒草(佛罗里达名称)。

七、菽麻,也称印度麻、马德拉斯麻、加尔各答麻、孟买麻、贝拿勒斯麻或称珠尔伯布黄麻。

八、白背黄花稔纤维,亦称埃斯科比洛纤维、马尔瓦埃斯科纤维、昆士兰大麻或古巴黄麻。

九、肖槿属纤维,亦称波伦邦纤维(越南名称)。

十、昂天莲属纤维,亦称魔鬼棉花或印第安亚麻。

十一、克拉普托尼亚纤维,亦称蓬加麻(刚果名称)或瓜希麻(巴西名称)。

十二、刺蒴麻,亦称蓬加麻(刚果名称)或卡拉皮科麻(巴西名称)。

十三、荨麻。

本税号包括:

(一)生的纤维材料(仍未沤制或剥皮的植物茎);沤制的纤维;剥脱的纤维(用机器提取的纤维),将植物沤制并将纤维剥脱而得,其长度达2米及以上;“麻根”(切下并另外销售的纤维根端)。

然而,某些未经加工或加工成某种形状的植物材料(例如,金雀花植物的茎)应归入第十四章,而一经加工成用于纺织的材料(例如,经碎茎、粗梳或精梳等纺前加工),则归入本税号。

(二)粗梳、精梳或经其他纺前处理的纤维,通常呈梳条状。

(三)主要在韧皮纤维粗梳或精梳过程中所得的短纤和废纤;纺纱、机织等过程中留下的韧皮纤维废纱及拉松破麻布或碎绳、索所得的回收纤维。

短纤或废纤不论是适于供纺纱(是否呈梳条状),或是仅适于作捻缝、衬垫、填塞、制毡或造纸等材料均归入本税号。

漂白或染色不影响有关货品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金雀花植物的茎(税号14.04)。

(二)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用包装的医疗或外科用短纤(税号30.05)。

(三)黄麻纱线或用本税号的其他纺织韧皮纤维纺制的纱线(税号53.07)。

(四)破麻布或废碎绳、索或缆(第六十三章)。

 

53.04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10—生的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这些纤维得自某些单子叶植物的叶,特别是龙舌兰科植物的叶。

这些纤维的大多数比税号53.03的纺织韧皮纤维更粗更厚。

总的来说,本税号包括生的或经纺前处理的(例如,已粗梳或精梳成为梳条的)上述纤维,短纤或废纤(主要在精梳过程中所得),废纱线(主要在纺纱或机织过程中所得)或回收纤维(从破麻布或废碎绳、索等所得)。

本税号的纤维包括:

西沙尔麻(剑麻)。

海地大麻。

赫纳昆纤维。

伊斯特尔硬质叶纤维(坦皮科大麻或墨西哥大麻)。

从冯基亚那龙舌兰或列珠基拉龙舌兰提取的这些纤维,主要用于制刷,通常归入税号14.03,但对经过加工明显用于纺织用途的应归入本税号。

马奎龙舌兰叶纤维或坎塔拉纤维,这些纤维得自坎塔拉剑麻(菲律宾或印度尼西亚产)或德奎拉那剑麻(墨西哥产)。

美洲龙舌兰纤维。

漂白或染色不影响有关货品归入本税号。

 

53.05椰壳纤维、蕉麻(马尼拉麻)、苎麻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纺织用植物纤维,生

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落麻及废料(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椰壳纤维:

11

——

生的

19

——

其他

蕉麻:

21

——

生的

29

——

其他

其他:

91

——

生的

99

——

其他

 

本税号包括从某些其他税号未列名单子叶植物的果或叶所得的纺织用植物纤维以及从荨麻科的双子叶植物茎所得的苎麻纤维(例如剑麻,归入税号53.04)。

这些纤维大多数比税号53.03的纺织用韧皮纤维更粗更厚。

总的来说,本税号包括生的或经纺前处理的(例如,已粗梳或精梳成为梳条的)上述纤维,短纤或废纤(主要在精梳过程中所得)、废纱线(主要在纺纱或机织过程中所得)或回收纤维(从破麻布或断碎的绳、索等所得)。

然而,从植物材料获得的纤维(特别是木棉),如未经加工或加工成某种形状,应归入第十四章;但一经加工成用于纺织的材料(例如,经碎茎、粗梳或精梳等纺前加工),则归入本税号。

归入本税号的植物纺织纤维包括:

一、椰壳纤维。

椰壳纤维是从椰子的外层覆盖物获得的,粗糙性脆,棕色,成团或成束的均归入本税号。

二、蕉麻。

蕉麻(马尼拉麻)纤维来自主要在菲律宾岛屿种植的某种芭蕉树(麻蕉树)叶鞘包叠而成的茎,它是用刀或机械方法将其中的非纤维物质刮去所得。

不论精梳或经其他纺前处理的(例如,制成梳条或粗纱状)均归入本税号。

蕉麻纤维具有很强的耐侵蚀及耐海水浸泡的性能,因而主要用于制船缆或渔网,还可

纺成纱线织粗麻布或制帽饰带。

三、苎麻。

苎麻纤维来自多种植物的韧皮,主要品种有绿叶种苎麻(马来西亚苎麻、绿苎麻)以及白叶种苎麻(中国麻、白苎麻),这些麻主要产于远东地区。

麻茎齐地面割下后,有时经初步干燥,然后以手工或机械方法剥去茎皮、碎茎并去除其内层木质部分,所得的苎麻呈长麻条状。

苎麻纤维是胶粘的果胶物质粘结在一起,所以剥制后须进行脱胶(一般在碱液中泡蒸脱胶),所得纤维拧绞干燥后呈珍珠般的白色。

四、针茅纤维或埃斯帕托叶纤维。

这些纤维得自某种植物的叶子。

然而,只有经过碾压、碎茎、精梳或其他方法加工使之明显用于纺织用途的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未经加工的上述植物的叶子(第十四章)。

五、芦荟属叶纤维。

六、毛里求斯麻(富克雷亚麻),也称作皮特拉麻(巴西名称)。

七、新西兰麻。

八、泥炭纤维(有时称为贝兰丁泥炭或贝劳丁泥炭)。

这种纤维来自木质泥炭,但只有经过加工,明显作纺织用的才归入本税号,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不归入本税号(税号27.03)。

 

九、菠萝纤维。

这种纤维亦称古拉那纤维(亚马逊名称)、皮纳纤维(墨西哥名称)或丝光韧皮纤维。

它们得自凤梨科的菠萝叶。

还包括野生凤梨纤维或哥伦比亚凤梨纤维或亚格汗菠萝纤维、卡罗阿叶纤维(巴西名称)、卡拉特斯菠萝叶纤维等。

十、虎尾兰纤维,亦称弓弦大麻或伊费麻。

十一、香蒲纤维。

该纤维得自香蒲属植物的叶子。

但切勿将这类纤维和本税号不包括的香蒲植物籽纤维相混淆,后者是用作救生衣、玩具等的填塞材料(税号14.02)

十二、丝兰纤维。

漂白或染色不影响上述纤维归入本税号。

 

53.06亚麻纱线:

10—单纱

20—多股纱线或缆线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53.01的亚麻纤维粗纱经纺制而成的单纱,以及这些单纱经过各种合股工序而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但本税号不包括符合绳、索等定义的纱线(税号56.07)〔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2项〕。

不论是供零售用的纱线,还是经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方法进行加工的纱线,均归入本税号。

含金属纱线,包括含任何比例金属线的亚麻纱线都不归入本税号(税号56.05)。

 

53.07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

10—单纱

20—多股纱线或缆线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53.03的黄麻或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梳条纺制而成的纱线,不论是单纱或是多股纱线。

但本税号不包括符合线、绳、索、缆定义的纱线(税号56.07)〔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2项〕。

不论是供零售用的纱线,还是经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方法进行加工的纱线,均归入本税号。

 

53.08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10—椰壳纤维纱线

20—大麻纱线

30—纸纱线

90—其他

 

一、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

本组包括用税号53.02的大麻、税号53.04或53.05的植物纺织纤维或不归入第十一类的植物纤维(特别是第十四章的纤维,例如,木棉或短龙舌兰纤维)纺制而成的纱线,不论是单纱或是多股纱线。

但符合线、绳、索或缆定义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2项〕归入税号56.07。

大麻纱线可用作缝纫线(例如,用于制鞋或制皮革货品)或用于织布。

不论是供零售用的纱线,还是经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方法进行加工的纱线,均归入本组。

含金属纱线,包括用任何比例金属混纺的纱线,均不归入本税号(税号56.05)。

二、纸纱线

本组包括纸制纱线,不论是单纱或是多股纱线。

这些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也不论是否为线、绳、索、缆状,均应归入本组,但编结的绳、索或缆除外。

不论是否经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

(二)款1项所述方法进行加工的纱线仍归入本组。

将潮湿的纸条(有时为涂料纸条)纵向搓捻或摩擦加捻而得的单纱;多股纱线则由两根及以上单纱合股而成。

本税号不包括:

(一)简单地纵向一次或多次折叠的纸(第四十八章)。

(二)和金属线混纺或通过任何工艺用金属包覆的纸纱线(含金属纱线)(税号56.05)。

 

(三)简单地用金属增强的纸纱线以及纸纱线编结的绳、索、缆(税号56.07)。

 

53.09亚麻机织物:

—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及以上:

11——未漂白或漂白

19——其他

—按重量计亚麻含量在85%以下:

21——未漂白或漂白

29——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亚麻纱线纺制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的定义〕。

这些织物包括优质亚麻布及衣料、被单、台布等布料。

亚麻织物也用于制褥垫套、袋子、油布、船帆等。

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不归入本税号(税号30.05)。

 

53.10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

10—未漂白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53.03的黄麻纱线或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纺制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的定义〕。

黄麻织物用于制麻袋或用作包装材料、油漆布的底布、家具布衬料等。

 

53.11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53.08的纱线纺制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的定义〕。

这些织物主要用于包装、作帆蓬布、生产油布、袋子、台布、地席或油漆布的底布等

本税号不包括用纸条交织而成的机织物(税号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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