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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索赔实施细则

变更索赔实施细则

变更索赔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加强变更索赔经营创效工作的精神,执行麦麦高铁指挥部把变更索赔工作作为项目部工作重点的要求。

麦麦高铁项目部参考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结合我麦麦高铁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施工过程中有利的工程变更,可以消除设计时的遗漏,修改设计时的错误,使工程设计更科学,施工方法更合理,工程的性价比更高。

项目部通过对利润较高的项目增加工程量、对潜亏项目取消、减少工程量及变更替换成新的工程项目,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加快进度的目的。

二、工程项目的业主或总包单位(以下简称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以下简称为项目部)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项目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项目部向发包人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违约索赔,包括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造成违约;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条件提供应当提供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违

2.

3.

4.

1.必须加强对索赔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支持项目索赔工作;经常督查业务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索赔基础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主持有难度的索赔资料签证、证据收集、公关与谈判工作;对有功人员按激励办法及时给予奖励;确保实现索赔基本指标,力争创造最佳目标。

2.项目总工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为责任牵头人,具体主持项目索赔工作,组织小组成员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计量规则、相关法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积极寻找索赔线索、途径;制定索赔实施方案和具体目标;明确各自负责的索赔内容和资料的收集、整理范围。

3.经营发展职责:

作为变更索赔的业主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研究项目部合同,寻求变更索赔方向,挖掘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策划变更索赔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变更索赔工作会议,通过策划方案及工作计划,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时限及需达到的质量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落实策划方案及工作计划;负责工作计划内的本部门职责;定期组织变更索赔工作会议,通报变更索赔工作情况,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计划,必要时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对各业务提供的资料汇总、梳理,在完善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变更索赔费用报告,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具体沟通办理变更索赔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督导组及项目的要求牵头组织变更索赔的其他工作;参与对所属项目部(施工队)的考核兑现。

4.工程部职责: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包括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变更索赔计划目标,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图纸会审,提出工程项目变更并会同经营发展部进行变更经济分析,审核工程数量等;收集整理工程照片、会议记录、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施工进度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记录、气象报告等基础资料,办理各种变更索赔项目的签字手续,及时向经营发展部提供资料等;参与对所属项目部(施工队)的考核兑现。

5.物资部、设备部职责: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包括负责调查并提供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台班数量、单价、材料运杂费标准和国家有关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提出材料调差、运杂费调整、机械设备使用费调整等;参与对所属项目部(施工队)的考核兑现。

6.财务部职责: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包括负责提供工人或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及购买物资、设备的原始票据和有关费用支付、收讫凭证,以及国家金融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内容及标准等;参与对所属项目部(施工队)的考核兑现。

第二章常见的可以引起变更索赔事项和依据

施工阶段项目部要抓好变更索赔工作的筹划、实施、跟踪及信息管理。

进行变更索赔总体筹划,制定工作方向、目标、计划,对变更索赔事项发起、资料组卷、现场监理和设计签证、上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进行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及考核指标,专人进行跟踪、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的责任人及时向下一阶段责任人通报信息。

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重要信息根据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思路,改变策略。

在施工阶段,项目部发动变更索赔工作时,要利用成本测算资料,队变更索赔方案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变更索赔方案对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投资等方面的影响,综合确定变更索赔是否值得立项,是否值得变更,在此过程中,对重大变更索赔事项论证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审核;确定变更索赔立项后,按发包人规定程序、内容、格式,按部门分工、组织有关资料签证,计算复核、汇总报送等。

变更索赔批复后,要利用批复数据及实际成本数据分析变更索赔成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及时调整变更索赔策略,避免盲目变更,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有目的地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高变更索赔工作水平。

在决算阶段,项目部对合同内投资和变更索赔、调概补差等款项,在最后一次结算时一并清算,做到不漏项、足额计价;做好项目竣工后的余款催收和质保金的回收工作;关注建设管理机构未撤销追加项目和增加或调整的投资;做好项目的清理概算工作,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合同内、合同外有关费用纳入清理概算。

现把合同和施工中引起索赔项目概况如下:

一、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序号

合同条款号

条款主要内容

可调整的事项

1

5.2

合同论述含糊

T+C

2

6.3&6.4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T+C

3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T+C

4

17.1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T+C

5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C+P

6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C+P

7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T+C

8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C+P

9

36.5

进行试验

T+C

10

38.2

指示剥露或凿开

C

11

40.2

中途暂停施工

T+C

12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T+C

13

44.1

特殊情况发生

T

14

49.3

要求进行修理

C+P

15

50.1

要求检查缺陷

C

16

51.1

工程变更

C+P

17

52.1&52.2

变更指令付款

C+P

18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C

19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C+P

20

65.5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C

21

65.8

终止合同

C+P

22

69

业主违约

T+C

23

70.1

成本的增减

按调价公式±C

24

70.2

法规变化

±C

25

71

货币及汇率变化

C+P

注:

T-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C-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在施工现场内外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P-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补贴。

它体现出的基本规律是:

(1)可索赔工期的条款,一般可同时索赔成本;

(2)上述24项索赔条款中,均可据其索赔成本;

(3)可索赔利润的条款,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

(4)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中,只能得到一种,即:

或进行工期延长,或给予利润补贴,二者不能兼得;

二、常见合同的变更索赔事件

序号

变更索赔的内容

业主方面责任

承包人责任

保险公司

业主

设计

监理

工程变更内容

 

 

 

 

1

设计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或项目

 

 

 

2

设计修改,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

 

 

 

3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与施工图有较大的出入

 

 

 

 

4

业主、监理指令:

如改变施工顺序、增加为完成合同而必须的零星工程项目等

 

 

 

 

5

会议纪要的要求:

如防汛项目

 

 

 

6

合同范围外周边的零星项目,因业主的要求纳入该合同的

 

 

 

 

7

为确保工程质量,经监理和业主批准的工程量,如因钢筋过密改变混凝土级配或提高混凝土标号等

 

 

 

8

水文、地质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经设计院地质工程师确认后引起的变更,如土石比例、岩石级别调整等

 

 

 

9

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非有经验的承包方在投标时难以预料的,经监理和业主批准而增加的临时设施

 

 

 

10

地方政府要求增加的工程

工程索赔内容

 

1

不可抗力,如发生飓风、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2

因设计精度不够,发生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技术要求不具体与施工详图出入大,造成过多地修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程项目

3

招标文件编制粗糙:

合同商务条款不规范,有缺项、漏项、条款文字不简练,而引起解释的异议

4

合同实施中设计对出现技术问题处理不当,会给工程造成损失

5

对施工设计图审查不严,将有错漏的图纸签发给承包方造成的变更、索赔

6

现场协调不当,工程施工中处理问题不及时,引起索赔、补偿

7

接到承包方验收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发生的损失

8

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9

对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签发而引发的经济损失

10

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11

合同投资或工程量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引起合同单价的变更。

12

征地移民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

13

三通一平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提供

14

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特定的施工设备未按时提供,或质量有缺陷

15

合同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的主材、永久性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未按时提供或有质量缺陷

16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提供电、水

17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提供施工设计文件

18

因业主的责任或意外(雷击、飓风造成停水、停电)

19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和生活场地

20

业主未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21

业主指令:

暂停或提前某施工工序

22

业主指令:

因施工需要提前拆迁大型施工机械或临建设施

23

各标段间的施工干扰

24

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处理索赔事件

25

要求承包方做到超出合同范围的规定而引起索赔补偿

26

业主要求合同工程项目提前交工,而打破原施工计划

27

因承包方责任未按期完成形象进度,而最终未按期完工

28

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项目

29

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30

因承包方的责任,未按期完工

31

未按合同签约时的承诺,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设备到场时间及数量;

32

违法分包或转包

33

工程保险

 

附表中,有些索赔项目是能通过变更实现的,反之,有些变更项目是能通过索赔解决,承包人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三、桥涵工程施工中变更索赔事件

1.工作重点:

重点在地基基础的处理及基础结构类型改变,特别是特大桥、大桥的基础(如钻孔桩、沉井、明挖等的土层、卵石层在进行岩层界定时需尽量扩大卵石层、岩层的比例)基坑开挖多余土方泥浆外运,基础下部采空区、溶洞加固处理等项目及工程数量。

2.基坑有水时的处理原则:

桥涵扩大基础、承台基坑开挖时,排水量以湿土体积计算,可根据地下水位变化增加开挖、挡护、抽水工程量,无水挖基变有水有挡挖基,或增加有水挖基数量,弱水流向中水流、中水流向强水流方向变更,改变围堰种类等。

3.基底处理:

要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变更桥涵基底处理方式,增加基底换填、强夯、灰土桩、碎石桩、换填改良土及增加上下游铺砌数量等;

4.桩基:

要结合地质条件及技术经济分析,改变桩径,合理增减桩长,从环保角度考虑钻孔桩泥浆外运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等;在施工时,可根据地质条件,将部分钻孔桩改为挖孔桩施工,计量时力争按钻孔桩计量;要结合地质情况,多增加钻孔桩,减少挖孔桩和明挖基础。

5.工程数量:

在按图纸几何尺寸计算的工程数量基础上,要尽量增大上浮系数。

6.结构调整:

为方便施工,可考虑提高承台、系梁标高;将空心墩改实心墩,统一管段内桥梁墩台设计断面形式和尺寸大小、设计孔跨形式和孔径尺寸,以减少定型钢模板和梁型变化带来的投入;

7.梁部施工:

结合现场条件,对跨路部分的悬灌梁施工可变更为支架现浇施工;根据拥有移动模架设备的情况可将部分预制梁改为现浇施工。

8.施工措施:

可考虑对跨越江河、深谷、紧临既有线桥梁工程施工时的各种施工措施、安全防护方案和过渡方案进行变更,如桥梁水中墩钢围堰、钢护筒、钢平台、钢栈桥、基坑钢板桩防护等施工方案的变更等;高墩移动模架制梁、现浇连续梁增加费用;跨既有线施工时加强棚洞防护措施等。

9.既有线施工:

在靠近既有线桥涵接长或其他有关施工时,可考虑以既有线安全为理由,变更增加扣轨、D型便梁等加固费用或直接进蓝图。

10.涵洞:

要结合技术经济分析改变孔径、涵洞结构形式、涵洞位置、角度、长度或直接增减涵洞。

11.桥涵其他潜在的索赔机会:

(1)地基承载力和实际地层是否与设计相符;因基岩产状和节理方向与山坡倾斜方向一致,为防止因山体加载造成滑坡,对既有铁路和公路运输安全造成损失,可考虑要求对两侧山体进行抗滑桩加固处理等。

(2)桥涵位置是否与现场实际地形相吻合。

(3)桥涵基础高程是否满足防止冲刷要求。

(4)台、梁设计是否合理满足现场要求。

(5)桥涵设计是否符合当地气候和通行、通航净高、净空要求。

(6)桥涵细部及附属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满足使用要求。

12.附属工程:

要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增加附属工程数量,如增加改移道路(引道)、水沟的数量。

13.制梁工程

(1)梁场的建设:

考虑将大临设施进蓝图。

受地形等原因限制,改机耕道及改沟改渠按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寻求变更机会,增加土石方量及圬工方量。

可结合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更改梁场运梁上线的方式,如受现场施工条件限制,路基运梁上线可考虑变更为轮轨式提梁机上线。

可与合同清单比较,索赔因梁场规模增大而增加的费用。

(2)预制梁:

对因图纸、技术指标中途变更而导致材料更换、停工,设备闲置等情况的,要注意收集好资料并提出索赔要求。

14.架梁工程

(1)支座固定增加费:

因垫石施工单位原因影响到支座固定用砂浆的使用量时,铺架单位要注意进行索赔。

(2)技术改造:

由于架桥机过隧道、现浇梁等需要对铺架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可考虑提出索赔。

(3)设备转场和调头:

因施工要求需对铺架设备进行转场和调头,因铺架设备巨大、场地条件、运输、拆解、拼装等引起费用增加时,可考虑提出索赔要求。

15.其他:

从设计入手争取增加架梁岔线以增加费用。

桥梁运输时需使用特种平板其使用费是普通平板的三倍,如清单费用不足时可考虑进行索赔。

曲线梁楔(异)型钢板加工、安装费用的索赔。

架梁前机车压道费用(组装压道平板、机车台班费)的索赔。

架梁施工高空作业增加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索赔。

16.其他可变更索赔的机会:

(1)完成应由业主实施项目的索赔:

三通一平、施工场地(含料场和工人宿舍场地)、室外工程、定额范围以外的检验试验、新技术科研项目、征地拆迁及其垃圾清运等。

(2)合同工期明显短于定额工期时,可考虑抢工期的索赔,包括周转材料一次性投入大而周转次数减少、机械设备一次投入数量多、施工人员增加导致增加的费用等。

(3)措施项目、临时过渡工程争取进蓝图或者办理变更签证,争取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价,并尽量做大做复杂,实际施工时再进行优化,降低成本。

(4)在城区的工程项目,须外租场地时,除外租场地费用外,还可考虑工人交通费、材料二次倒运费用、二次倒运增加的损耗的索赔;场地狭小导致材料水平运输不便时,可考虑人工搬运、施工降效的索赔。

(5)业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时,可对因此增加的各项费用提出索赔,如安全防护、造成施工材料运输通道变更而增加的搬运费、要求外装提前亮相须拆除室外电梯而造成垂直运输降效等。

(6)应业主要求,变动现场办公地点而发生的二次临时设施费。

(7)因业主单独分包工程进度与总包工程进度不一致导致窝工费用的索赔,因甲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导致窝工或者返工的索赔,与室外工程交叉作业的变更索赔,铁路站房与地方交通建设项目交叉作业的施工降效索赔等。

(8)房屋结构复杂或者特殊,超过定额编制考虑的正常施工难度时,应考虑施工措施费、降效的索赔。

(9)对业主新增加的工程,要作为增加收益的机会。

(10)单价亏损索赔:

凡是材质、材料档次及品牌、具体施工工艺、节点做法等影响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若合同价较低甚至亏损时,应尽量以业主招标时提供的信息不够详实而影响我方准确报价为理由,向业主提出索赔。

(1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当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时,应按照合同范围以外的费用考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

17.各专业均可以考虑进行变更索赔的通常情况

(1)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暴乱、货币及外汇汇率急剧变化并超过正常幅度、行业规范及施工标准的提高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2)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以及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人工价差、材料价差(甲控物资的运杂费与价差,地材价差),差外差;电价差,自发电成本增加等;

(4)涉及铁路、电力、水利(务)、公路等部门的配合协调费及有关的过渡工程费用;

(5)地方和既有线施工干扰费;既有线防护费、安全防护费,线路看护费;无缝线路开口费;

(6)地方或建设单位要求的新增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非施工方原因增加的施工费用或对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停工、窝工等费用;

(7)地方政府收费项目:

高速公路交通配合费;城市施工排水、污水及雨水管道改移及恢复费用;城市占道损坏赔偿费、城市道路爆破安全防护费;航道、海事费用;通航安全维护及航道维护费;占用公路补偿费;河道管理费;卫生防疫费;乡村环保补偿费;材料进场的过路过桥费;施工安全监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洪治理费、防汛费;

(8)有关会议纪要、补充合同、协议约定事项;

(9)业主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要进行索赔,以减少企业的损失或为企业创效,如业主未按时预付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组织竣工验收、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结算;工程保修期满,业主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退还质保金;因业主安排多家单位施工,交叉施工干扰严重,引起难以保证正常施工或业主要求我方暂缓施工的;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多次暂停或一次暂停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业主仍要求按期竣工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滞后等方面;

(10)工程保险索赔(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等);

(11)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合同工期不能满足的;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采用初步设计(或清单)招标,引起合同(清单)数量变化需要增减的费用(两阶段量差);在确保风险包干费能全额计量的情况下,应考虑实施部分负变更。

(12)优化临时辅助性非计价工程,使之成为计价工程项目,进入设计蓝图达到创效目的。

(13)按照通常的规定,临时辅助性工程已包括在主体工程合同单价之中,一般不单独计价。

实际工作中,要寻找各种理由和依据,突出某项临时辅助工程的作用,使其成为正式工程内容,进入设计蓝图,使原不计价的项目进入工程量清单成为计价项目。

18.从设计调整增加难度入手寻找索赔理由。

(1)工程开工后,如设计院部分图纸与投标时作了调整而增加了施工难度,由此引起施工投入增大,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2)施工过程中向设计院或业主提出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要注意对因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误工损失提出索赔。

19.从应急工程、政治工程的特殊工期和工程难度方面寻找索赔理由。

(1)在应急工程和政治工程中,由于非正常的工期要求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机械投入以及各种超常规的措施费用支出,项目部应注意收集各种资料并分析费用支出构成,及时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20.受外部环境因素(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等)影响,施工单位解决权限以外或虽经努力但难以解决的问题,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

21.从施工条件的变化、赶工或工期延误等非承包人原因寻找索赔理由;

22.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如混凝土集中拌合增加运输费用及场建费用;施工措施费:

冬季、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用等;

23.因工程量的减少引起的规模效益的损失;合同外各种试验和检查项目增加引起的工程成本增加;

24.建筑垃圾清运费用;

25.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如制梁厂、存梁场、铺轨基地,便线、便桥、栈桥,钢梁拼装场等)施工必须进行的地基处理费用;

26.其他索赔:

如合同文件缺陷、其他承包商或第三方干扰索赔、额外勘探及检测、为他方提供方便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第三章工作程序

本部分所提到的变更索赔工作程序,是指具体的某个变更索赔事件的工作程序,包括从该事件变更索赔工作开始到最终工作结束全过程所需遵守并履行的工作程序。

变更索赔工作必须按业主、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及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项目部内部也需根据本项目情况制订适当的工作程序。

一、通用程序

1.根据FIDIC合同条款引入的索赔程序,对索赔的通知和证明均有时间限制,并要求保持同期记录,由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商三方协商解决索赔事件,或者可以提交仲裁或法律诉讼解决索赔争议。

一般索赔程序框图(见附图一)。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有关条款,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规定: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FIDIC条款规定也为28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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