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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__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__元;出资者:

__;金额:

___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

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局确认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__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__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__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__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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