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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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

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与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

前言

建国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

截止到20XX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744项,备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分别为3.4万项、1.2万项和86万项,基本满足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尚未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标准化工作体系,标准化工作长期存在着意识淡薄、水平偏低、经费不足和重要标准缺乏等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传统工业的行业标准中,标龄超过10年的达30%,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仍在使用十几年前的技术来规范现在的产品。

标准化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客观上为国外劣质和低档商品的涌入提供了便利,也制约了我国产品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适应性。

另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标准体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的瓶颈。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标准化工作还面临着如何满足WTO有关规则和法律文件要求的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根据入世的有关承诺,我国进口关税的总水平将逐年降低,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将逐步取消,相关产业和产品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来自国外的冲击,而通过标准和技术法规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标准化工作被赋予了保护境内产业的重任。

因此,如何解决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改变我国标准落后的局面,如何引导和促进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摆在政府、标准化机构、企业和标准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政府特别是标准化有关部门面临着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增加投入、规范管理以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艰巨任务。

作为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

但是,标准化工作为什么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支持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重点支持哪些领域,怎样支持以与支持的力度如何,都是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弄清的问题。

为此,财政部委托国家经贸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就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与未来发展的对策进行专题研究。

本课题在综合分析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充分吸取标准化工作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标准化管理模式,针对我国标准化工作长期存在的问题和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明确了我国标准化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和工作建议。

本项研究的目的在于为标准化工作获得国家公共财政的支持提供依据,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标准化政策、特别是标准化资金预算时参考。

二、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与贡献率

我国标准化工作真正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

1949年中央技术管理局成立,内设标准化规格处。

在1955年制定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设立国家管理技术标准的机构和逐步制定国家统一技术标准的任务。

1957年在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标准局,对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年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1958年国家技术委员会颁布第一号国家标准GB1《标准幅面与格式、首页、续页与封面的要求》;1962年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6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制定了《1963~1972年标准化发展规划》。

至1966年,我国已颁布国家标准1000多项。

1978年,国家标准总局成立,同年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我国标准化工作开始进入法制管理阶段。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后,1998年改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国务院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20XX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年成立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由于标准已经从最初的具有保证产品通用、互换和配套的功能发展成为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和信息这些生产要素的基本组织依据和管理依据,使得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是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必然对国家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标准也是契约合同、法律法规和产品检测等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标准化工作能够通过影响对外出口贸易,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外贸出口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亮点,以采标产品出口创汇为例,广东省20XX采标产品出口额约350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XX省有138家企业的主导产品全部实现采标,采标产品出口创汇234.87亿美元;XX省采标产品7085项,出口创汇56.84亿美元,约占总出口额的一半。

但是,由于标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是间接的,无法用简单的投入产出来统计它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指标的贡献率,因而人们往往忽视了标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根据美国商务部计算机科学技术标准研究所估计,使用标准后的效益与制定标准的投入比值约为25∶1。

另据德国经济学家多年的研究成果,从60年代到现在,德国每年的GDP总值中,标准化所做的贡献约占1.1%。

20XX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人民币,我国的贡献率按同样的1.1%来计算,标准化的贡献将近1000亿元人民币,而同年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总投入还不足5亿元人民币。

下面的4个实例可以作为标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的佐证。

例1.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XX的企业标准涵盖了从原材料选购直至形成产品的全过程,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效益。

1994年贯标后生产的四台250000/500产品,材料成本每台节约36.1万元,每台每年节约电费45万元,综合效益324.4万元。

例2.我国电动工具行业由于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推动了电动工具产品的外贸出口,电动工具的出口总量和创汇金额增长迅速。

已经成为第一大电动工具出口国,20XX出口创汇超过12亿美元,出口量也从1990年的60万台增长到20XX的9458万台。

例3.海尔集团标准化工作的战略创新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构筑了适应技术创新和市场快速反映的企业技术标准平台。

20XX,海尔集团实现营业额602亿元,出口创汇4.2亿美元。

例4.华为技术XX是通信领域的高技术企业,积极参加标准化工作给企业带来巨大效益,20XX出口额达3.4亿美元,并出口到通讯技术发达的德国。

2.基本概念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我国的标准化和标准的含义符合ISO/IEC导则2的规定,但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WTO/TBT协议)给出的标准定义不同。

WTO/TBT协议规定,“标准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我国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构成。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3.标准数量与构成

截止到20XX,我国颁布国家标准19744项,其中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传统行业和服务业(以下简称“委管行业”)有国家标准11935项,占总数的60%;备案行业标准34000项,其中委管行业的行业标准22260项,占总数的65%;备案地方标准12000多项。

截止到1999年,备案企业标准86万多项。

图1.20XX底委管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占比重

图2.20XX底委管的部分行业标准分布情况

我国标准的构成一般按层次、性质和对象进行分类,习惯分为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

近年来,考虑到安全、卫生和环保的需要,最终将标准细分为产品、方法、基础、安全、卫生、环保、管理和其他八个类别。

加入WTO以后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它确保了货物质量的一致性。

为促进国际贸易,减少因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造成的不必要障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方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包括了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一致性,等等。

协议要求各成员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并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协议还规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形式不应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制定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进口的商品提出了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要求,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或者增加产品成本和拖延时间。

虽然各成员国都承诺遵守WTO/TBT协议,但由于对技术要求合理性的界定比较复杂,而技术优势方“合理”提出的严格要求或高指标也会造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非但没有被消除,反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合法保护。

   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遵守WTO/TBT协议,标准化工作面临一个适应规则和与国际接轨的问题,需要一个按协议要XX现标准化工作转型的过程。

因此,研究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则,消除不符合规则精神的体制性障碍,解决标准水平偏低等滞后性问题,重视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对于保护境内产业和扩大出口这一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法规和认证体系,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出口。

因此,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所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和体系构成,对于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1.有关我国标准化的入世承诺与其差距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与附件1A—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要求中国提交的信息和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以与《中国工作组报告书》中所做的承诺,我国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应符合WTO/TBT协议,并接受《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

实质性条款主要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无贸易障碍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按照这些承诺和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对技术法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定位一直不明确,现行技术法规没有形成体系、存在管理混乱和透明度低的问题。

认为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混淆了行政规定与技术文件的概念,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由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大多是从生产角度制定的,存在过繁、过严和过细的缺点,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要求,很容易被其他成员国认为是人为地制造贸易障碍和技术壁垒。

  

(2)推荐性标准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难以符合《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的要求。

对于没有采用国际标准且标准水平较低的产品很多,按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也应享有境内产品相同的待遇,标准的差异导致了产品水平的差异,必然会对国内产业形成冲击,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修订或制定出能够保护境内企业的标准体系。

  (3)合格评定机构的非选择性、认证收费的内外不统一和缺乏有关信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无贸易障碍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按照上述承诺,认证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认证的标志、费用、受理期限和程序应统一,认证机构的选择也与产品生产地无关。

2.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自愿性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部分组成,欧洲共同体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做法和经验特别值得中国借鉴。

   2.1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美国联邦法规与认可组成。

   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各方面内容共分为50卷。

其中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如第七卷农业,第四卷动物与动物制品,第15卷商业和对外贸易,第16卷商业,第17卷商品与安全贸易,第21卷食品和药物,第27卷酒、烟草制品和轻武器,第40卷环境保护,第46卷水路运输,第49卷交通等。

   部门性法规包括: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涉与大部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茶叶进口法》、《联邦烈性毒物法》,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颁布的《消费产品安全法》、《联邦有害物质法》、《防毒包装法》、《易燃纤维法》和《冷冻设备安全法》等,还通过《联邦法规指导》预告法规草案和通过的新法规,以与有关法规的新闻。

   对于有关安全和健康类产品,进入美国的市场必须先获得美国权威部门的检测颁发的认可证。

计算机、玩具、通信设备、电视和传输设备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标准(FC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标准(UL)的认证,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符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标准(FDA)的认证等。

有15000种产品应获得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的CPSC安全标志,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应有符合美国联邦委员会FTC规则认可的纺织产品标明成份和商品标签,以限制含有未经FTC认可成份的纺织品进入美国市场。

   2.2欧洲共同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欧洲共同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欧共体指令、欧洲标准、合格评定程序、CE标志和市场监督。

   欧盟理事会批准并发布的《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规定,欧洲共同体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指令的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等有关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

技术标准由厂商根据市场决定,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协会标准或行业标准。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由300个欧盟指令和上万个技术标准构成。

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造成了贸易障碍。

   欧盟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销售。

由于这些指令和技术标准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到要求。

美国指责欧盟对美国的激素牛肉和转基因食品等许多出口产品制定限制性指令,阻碍了美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欧洲共同体在标准化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最大限度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加速制定尚无国际标准的欧洲标准,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把欧洲标准纳入本国标准;

  

(2)加速制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的欧洲标准。

在欧共体各成员国制定有关法令条例时,要优先引用这些标准,产品要满足这些标准的基本要求;

  (3)欧共体各成员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有高度的透明度,以便相互了解,与时优先、检查、修改或撤销可能形成贸易技术壁垒的标准和技术法规。

   “CE”标志是强制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获得“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CE”标志具有强制性。

欧盟对40%的产品要求通过“CE”认证。

“CE”标志将逐渐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性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共体指令的唯一标志。

   2.3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和绿色技术壁垒。

  

(1)技术法规繁多。

机械制造业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法》和《气瓶生产检验法》;化学工业有《化工产品制造与检验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成分管理法》;农副产品有《食品与日用消费品管理法》、《蔬菜水果进口检验法》、《肉类制品进口检验法》和《包装与标签法》;汽车法规有:

《废气排放检验法》和《限制噪音法》;纺织品有《产品含毒物质限制法》、《商标管理法》和《外国标签管理法》等。

  

(2)技术标准数量多,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产品,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须符合日本标准。

日本对进口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规定了特定标准,进口货物入境须经严格的检验,不满足有关规格标准的产品不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进口商品规格标准中有一种是任意型规格,即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成分、规格、形状等。

  (3)日本的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

强制性认证以法律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

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

进口前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质量认证按产品分类,由各有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并使用各自的认证标志。

日本通产省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4)日本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强制性技术法规,包括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

进口产品不仅要求质量符合标准,而且生产、运输、消费与废弃物处理过程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

日本要求产品包装应有利于回收处理,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

日本的食品药品标准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也十分严格。

 3.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建立的技术壁垒往往通过标准法规繁多、技术要求严格、技术指标苛刻、检测手段先进、检测费用昂贵、合格评定程序繁杂来实现,一般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安全、卫生、环保、包装、标志和标签等要求是设置壁垒的重点。

这些国家还以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和安全健康为由,通过对商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实施绿色技术壁垒。

   3.1美国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在标准法规等方面的技术壁垒主要表现为利用安全、卫生检疫与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制订了的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与检测试验的方法等做了规定,甚至包括非处方销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

限制进口产品的法律还有: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和《动物福利法》。

   美国还利用推行其国内的生产加工方法与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

例如,美国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等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对于进口商品,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与各种包装、标签规定会进行严格的检查。

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非常严格,包括标明原产地、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方法是否符合要求等。

   3.2欧盟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共体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重要性,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

欧共体各国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

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应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

=1\*GB3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CEN认证标志;=2\*GB3②符合欧洲指令,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3\*GB3③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

   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1.5万种,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是能否进口的关键。

德国法律规定,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应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

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技术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

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的进口玩具都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51-202和NFS51-203法令中的安全标准。

   欧洲共同体指令对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证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

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

欧共体决议要求对输入欧洲共同体的产品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海关在检查时如果发现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欧洲标准,或者认为可能会危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

   美国《商业日报》发表的题为《欧洲联盟使用标准作为贸易武器》的文章指出,产品标准,特别是欧洲联盟规定的产品标准是一大贸易壁垒,对美国的公司产生数以十亿计美元的影响。

美国商务部估计各种标准至少直接影响美国500亿美元的出口,并且成为阻碍另外200~400亿美元货物出口的障碍。

   3.3日本的技术壁垒状况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国内产业,这与日本带有强列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

日本在法规《药品法》和《化妆品法》中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日本要求技术标准在合同中体现,并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

强制型规格主要指商品(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应满足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任意型规格主要是指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其中的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不满足这些标准要求的产品也很难进入日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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