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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艺人经纪合同

网红经纪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指定账户:

社交媒体账户及粉丝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直播平台

指多媒体互动直播平台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该平台对应的无线增值业务。

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如抖音、淘宝、微博、微信、京东、小红书、快手、闲鱼、蘑菇街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直播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1.2直播

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现场直播、演播室访谈式直播、文字图片直播、视音频直播或由电视、计算机、互联网移动设备等第三方提供信源的直播。

1.3演艺活动

本合同项下之“演艺活动”,特指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非公共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直播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及载体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前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乙方的形象或声音相关联,并以平面、立体、网络及其他任何以视觉或/和听觉感知的形式体现或展现的活动。

上述演艺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3.1在电视、电台、电影、网络在线播放节目、网络直播及其他现存媒介及将来可能开发的媒介中,以任何声音、影像内容、电视或平面等广告、舞台演出、各类活动、演讲、杂志、书籍等为形式的表演、参演、演奏、歌唱、舞蹈等实体演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访、照片拍摄或者担任节目支持。

1.3.2剧本、影像作品、舞台剧等演出形式中,演出、音乐、照片、影像、声音、书画等美术作品的创作,以及包括口述在内的著作活动、作品及其衍生物的管理和使用。

1.3.3肖像权、宣传广告权的利用,例如接拍广告、担任形象代言人、担任媒体平台主播直播带货等。

1.3.4甲方为乙方提供、组织、介绍或推荐的各种广告、推广、宣传、代言、演出、节目录制以及行业交流活动等。

1.3.5根据甲方制定的文案内容、演艺方案进行的网络直播以及网络视频的拍摄、制作和发布。

1.4法律:

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内。

1.5关联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关联公司”,系指甲方控制、或控制甲方、或者与甲方一起被第三方所控制的公司。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关系

2.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利用自身良好的演艺能力、电商直播方面的特长等个人优势,以电商直播行业为起点,长期在主播行业发展,并逐步拓展自己的演艺事业,甲方则为乙方投入资金、资源、渠道、人力、物力、运营、广告、宣传推广、包装设计和策划及甲方认为有必要且甲方有能力为乙方提供的一切服务、条件和帮助。

2.2甲方与乙方共同努力合作打造乙方短视频形象、标签形象、人设、个人品牌等乙方个人IP形象。

乙方从事电商主播期间,甲方与乙方合作进行短视频拍摄、网络直播等活动,甲方为乙方长期提供进行视频拍摄和网络直播的场地,供乙方拍摄网络视频、开展网络直播。

2.3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作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公司(人)。

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安排乙方的相关活动。

2.4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签署或是授权甲方以外的任何人为乙方签署有关乙方任何形式之合作合同、经纪合同、演艺活动合同等与本合同内容相同、相似或冲突的合同;并且不得参与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所安排的任何无偿或有偿性质之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2.5甲方根据自身的判断,从事以下经纪业务:

2.5.1以自身的名义接受第三方对乙方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邀请,管理乙方的活动日程,合理安排乙方从事的所有活动。

2.5.2排他使用乙方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肖像权、宣传推广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断是否同意第三方对上述各项权利的使用申请。

2.5.3收取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全部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报酬、代价、收益并进行管理。

2.5.4从事与上述各项业务所附随的一切业务,包括对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活动有关的宣传、推广活动等。

2.6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依照甲方的安排从事以下业务:

2.6.1依照甲方的安排,通过媒体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带货及其他甲方安排的一切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2.6.2与上述各项业务所附随的一切业务,包括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宣传、推广活动等。

2.7甲方与乙方共同努力合作打造短视频形象、标签形象、人设、个人品牌等,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和渠道,共同充分宣传、推广,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粉丝粘合度,打造出标志性、差异性及影响力,继而获得更低的认知成本、更好的信用背书、更高的溢价、更多的话语权,最终目的是双方合作共赢;为此,乙方将利用自身良好的演艺能力、电商直播方面的特长等个人优势,以电商直播行业为起点,长期在主播行业发展,并逐步拓展自己的演艺事业,甲方则为乙方投入资金、资源、渠道、人力、物力、运营、广告、宣传推广、包装设计和策划及甲方认为有必要且甲方有能力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条件和帮助。

2.8乙方将自身在包括抖音、淘宝、微博、微信、京东、小红书、快手、闲鱼、蘑菇街等各类媒体平台上的短视频形象和主播IP形象及相关演艺活动等经纪业务(以下简称[本经纪业务]),独家委托给甲方。

甲方接受本经纪业务,甲方为乙方唯一的独家经纪人,上述“经纪业务”,并非代表在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居间、行纪、代理或委托关系。

第三条委托授权

在合作期限内,出于实现本合同项下的目的,乙方授权如下:

3.1委托甲方作为经纪人并由甲方负责安排、组织、提供和介绍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活动。

3.2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谈判并签署旨在约定乙方参与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的相关合同。

3.3委托甲方出于实现本合同之目的,为乙方设计形象,基于乙方形象/声音制作图形、图画、录音、摄影、录像、视频、文字作品,并通过网络、影视、图书、报纸、期刊、软件、游戏和其他渠道、媒介发表和传播前述作品。

3.4将乙方宣传推广内容的管理权独家委托给甲方,甲方可以自由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制作成任何形式的商品。

3.5委托甲方聘请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纠纷提供权益保障。

3.6其他必要授权:

            。

第四条合作期限

4.1本合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除甲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外,本合同到期自动续约;乙方请求续约的,须于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

4.3如甲方与广告代理方签署广告演出合同等第三方合同内容涉及到乙方时,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至和该第三方签署合同的期限为止。

第五条报酬和其他约定的费用

5.1报酬:

5.1.1合同项下的“报酬”,系指乙方参加由甲方负责安排的销售      相关的网络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的活动获得的收益。

5.1.2乙方的演艺活动所产生的酬劳以及第三条、第四条中权利的对外行使过程中从第三方处收取的酬劳,全部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可另行确定乙方报酬的金额,除此之外,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非商业活动取得的收益,由甲方单独享有,不另对乙方进行分配。

5.2在合作期限内,在乙方完整、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情况下,甲方同意按月度向乙方支付报酬,该等报酬以收入分成形式,分为个人演艺活动和集体演艺活动,分配方式如下:

5.2.1乙方从事个人演艺活动的

双方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中金额较高的方式支付乙方业务分成:

(1)税前固定保底薪资为   元/月。

(2)□ 净利润在   万元以内的(包含本数),按甲方   %、乙方   %分成;

□ 净利润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包含本数)的部分,按甲方   %、乙方   %分成;

□ 净利润超过   万元的部分,按甲方   %、乙方   %分成。

甲方每月制作财务报表以确定每月的净利润用于双方之间分成。

5.2.2乙方从事集体演艺活动的

按照乙方在从事该演艺活动时所作出的贡献程度,由甲方确定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自该集体获得的总净利润中分配相应报酬,甲方确定分配比例应与乙方及该次集体演艺活动中的其他所有主播共同签订书面的报酬分配单,以明确各主播在该次集体演艺活动中的报酬分配比例。

(净利润为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实际结算到甲方账户的金额。

5.3除每月固定报酬按固定日(每月   日)发放,其他所有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于乙方的款项,只有在甲方实际收到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后,才能支付于乙方。

5.4甲方结算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收入款项,乙方应当依据法律和各地政府税务规定,自行承担收入的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

5.5因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或乙方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届时该费用的负担由甲乙双方另起合同约定。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出于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方为乙方参与各种广告、推广、宣传、代言、演出、节日录制和行业交流活动提供经纪服务和相关服务,并在前述活动中使用乙方姓名、肖像、形象、声音以及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

6.2如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甲方出于自身业务经营、宣传和推广需要,有权继续使用乙方姓名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由甲方设计和制作的图形、图画、录音、摄影、录像、视频和文字作品等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的作品,无须征得乙方许可,也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6.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转签给其他公司,所得转让费用,由甲方所得,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上述安排。

6.4甲方须配合乙方完成短视频拍摄、网络直播等活动,为乙方提供视频拍摄、视网络直播所需的场地。

6.5甲方将依据其专业与市场的认定,竭尽所能、积极推广乙方个人品牌、短视频、网络直播媒体账号及本合同内容相关的乙方作品。

6.6甲方将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优先,推动乙方在直播演艺事业上的发展。

6.7按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和其他服务。

6.8为乙方提供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的机会。

6.9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等费用。

6.10为乙方适当履行本合同提供法律保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短视频拍摄及网络直播所需的场地、人员和设备,促成短视频拍摄及网络直播等活动的正常开展。

7.2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

7.3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报酬,并在符合条件的时候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应待遇。

7.4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保障。

7.5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甲方提供、组织、介绍或推荐的各种广告、推广、宣传、代言、演出、节目录制以及行业交流活动。

7.6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保证具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7.7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履行本合同而做的各项安排。

7.8遵守甲方安排的活动日程及工作计划,如一方因合理事由可能影响甲方安排的活动及工作计划的,乙方应提前合理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7.9维持甲方涉及的个人形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导致容貌改变的整形手术,也不得采取任何行为导致个人形象和声音在整体及局部范围出现不利于本合同目的实现个人形象(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绯闻等情况)。

7.10乙方应同意并承诺,即便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也不会进行损害甲方或其他主播名誉或形象的业务。

7.11不得冒用和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和标志,除非每次使用前均得到甲方书面明示同意。

7.12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作为甲方专属主播,听从甲方的安排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等所有的商业、非商业活动。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者以外的对象提供网络直播带货等所有的商业、非商业活动。

7.13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不论以何种名目,都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含有与本合同具有相同内容或相矛盾内容的合同,且不得进行以签订该等合同为目的的谈判交涉。

第八条承诺与保证

8.1截止本合同生效日,乙方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影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合同或达成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如因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8.2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不为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不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关于独家经纪人的约定,乙方不会试图承揽或通过甲方以外途径,参与第三方提供、组织、介绍或推荐的广告、推广、宣传、代言、演出、节目录制以及行业交流活动,也不会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合同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合同。

8.3乙方对自我的身体、精神、心灵健康状况负责,保持专业主播必备的各项身体素质及行业资质条件,始终保持一般社会人士应有的品格来行动,遵从甲方的指示,并保证不参与任何有害身心、危险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色情、暴力、吸毒、赌博、欺诈、犯罪、涉及反动政治或极端思想等一切不合法或甲方认定的危险举动。

8.4乙方保证其一切言行均要维护其与甲方的共同利益。

保证不出现私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安排、毁谤诋毁甲方形象等负面言论与行为,也不参与、唆使或协助制造、散布、泄露对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良好形象带来任何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出现败坏自身或者甲方社会信用的行为。

8.5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恋爱、结婚;但乙方年满28周岁之日起,可以自由恋爱、结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自我炒作等形式传播绯闻,破坏乙方自身形象。

8.6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叁(3)年内,不得私自或通过第三方的居间、行纪以及代理服务,为甲方的客户提供任何演出、宣传或代言服务,除非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的归属

9.1著作权的归属

9.1.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演出、作品及其衍生物等的著作权(包括演出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7条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其他由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等一切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利益,下同)(以下简称[本著作权等]),以及基于乙方的演艺活动而制造的产品、商品(即周边产品、衍生商品)等的著作权、商标权、设计权、所有权,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全部独家归属甲方所有或转让给甲方,甲方享有自由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其需要,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乙方对其自身的上述著作权仍然可以使用,但无权私自处置、转让、出租。

上述著作权,包括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收录乙方的符合甲方认可并可以供商业发行之唱片、或者从事拍摄之平面形象照片、视频、所参加之商业及非商业演出等演艺活动,因其活动本身而产生的产品以及其延伸物的著作权与相关链接或延伸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等),均归甲方独家永久所有。

9.1.2甲方有权就所拥有的作品及其衍生物,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于全世界任何地区、任何时间作有偿或无偿发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媒体、无线、电子媒体、卡拉OK、视频配乐等任何过去、现在及未来所有传播方式。

9.1.3甲方有权就所拥有的产品,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制成各种有声或视频出版品,包括但不限于CD、DVD、MP3、MP4等任何过去、现在及未来所有的有声或视频载体。

9.1.4乙方于任何时候都无权授权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发表、传播、使用上述所列明作品及其衍生物、行使上述所列权利,不论是否有偿或无偿性质。

9.2肖像权

9.2.1合作期限内,乙方的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为乙方所安排的短视频拍摄、拍照摄影、网络直播所产生的乙方肖像权,以及其所衍生的所有权利;乙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从事所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所产生的肖像权。

)甲方可以自由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制作任何形式的商品,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序良俗、通常的伦理道德等。

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使用上述各项权利。

9.2.2合作期限内,除为本人生活目的使用个人照片外,乙方使用其肖像权,均应事先向甲方书面汇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尤其是涉及到收益问题,必须与甲方事先谈妥分配问题并签订相应书面协议,否则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为甲方。

乙方若擅自将自己的肖像权(包含个人形象衍生出来的周边产品、表情包、卡通形象等其他各类形象)处置、转让或授予他人使用,即为侵权,甲方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万元/次的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9.3姓名、艺名

9.3.1为达成本合同的目的。

甲方拥有无偿使用乙方姓名及其署名的权利。

9.3.2乙方使用的、产生的艺名、笔名、团体名及其他一切代表乙方的名称(以下简称“艺名”)时,与该艺名等有关的一切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但乙方自己的姓名归其个人所有。

9.3.3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若要使用本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艺名等,要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9.3.4乙方若过去使用艺名(包含笔名、微博名及其他一切在互联网具有一定传播力的名称,不包含无人知晓的名称、不包含仅乙方个人知晓或仅其亲密的好友亲朋知晓的名称),请于本合同签订时告知甲方。

若未告知,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而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信息网络传播权

乙方许可,甲方将有权无偿将乙方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乙方授予甲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独家的,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无权进行使用(但是,在甲方为乙方注册账号的媒体平台上已经公开发布的作品,乙方仅出于宣传目的进行转载不受限制),乙方不得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再授予他人。

在甲方发表上述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前,乙方不得提前在网络等一切公开渠道进行传播,否则,甲方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0万元/次的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9.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照片、笔记及经历等都作为财产,甲方享有使用权,但不得侵犯乙方权益。

9.6社交媒体

9.6.1甲方拥有无偿使用乙方过去或未来创建的社交媒体账户发布信息的权利。

9.6.2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询问乙方其拥有的全部网络媒体及现有粉丝量,乙方出于保守个人隐私需要不同意披露,甲方不再要求披露,作为条件,乙方承诺:

其未在任何网络媒体平台从事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今后也不会进行从事;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无论该合同是否终止),乙方不会在任何网络媒体发布对甲方不利的行为,不会做出侵害甲方利益、损害甲方名誉名声的任何行为;乙方会在所有网络媒体公告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其注册的媒体账号及其他为本合同目的使用的账号,并引导粉丝关注;乙方不会在未向甲方披露的网络媒体上私自发布作品或从事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乙方违反本条款承诺,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承担违约责任。

9.6.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具有一对多性质的、宣传形式为影音图文的社交媒体(全文简称[社交媒体])软件等乙方享有使用权,但是乙方必须主动披露(涉及个人隐私除外),配合甲方的宣传和人设定位,甲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乙方重新注册账户,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甲方要求乙方注册的用于进行本合同项下及本合同衍生的或其他双方合作的短视频拍摄与网络直播活动的媒体平台账号,其所有权永久归属于甲方,在甲方要求收回或甲乙双方合作终止日,乙方必须于当日无条件向甲方进行交付。

9.6.4因本款产生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归属问题,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违约、解约或赔偿

10.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违反第7.11条约定且经甲方累计三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即视为严重违约。

乙方违反第8.1、8.2、8.3、8.4、8.5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有关独家经纪的约定,即视为根本违约。

乙方如出现严重违约和根本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10.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提出解除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0.4条的约定,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10.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6条约定及保密条款的,其违约所得的收入全部归于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违约所得收入和违约金的支付尚不能填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补足造成的甲方损失。

10.4考虑到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财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乙方严重违约、根本违约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或者乙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表明在合同有效期内拒绝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违约金标准如下:

10.4.1本合同履行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乙方须按

(1)人民币   万元;或者

(2)甲方对乙方投入的总成本;或者

(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所获总收益的   %;或者

(4)乙方所有媒体平台账号粉丝量,1个粉丝按   元人民币计算的金额,四者中可明确计算的最高者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进行赔偿。

10.4.2本合同履行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乙方须按

(1)人民币   万元;或者

(2)甲方对乙方投入的总成本;或者

(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所获总收益的   %;或者

(4)乙方所有媒体平台账号粉丝量,1个粉丝按   元人民币计算的金额,四者中可明确计算的最高者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进行赔偿。

10.4.3本合同履行在一年至三年的(含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乙方须按

(1)人民币   万元;或者

(2)甲方对乙方投入的总成本;或者

(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所获总收益的   %;或者

(4)乙方所有媒体平台账号粉丝量,1个粉丝按   元人民币计算的金额,四者中可明确计算的最高者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进行赔偿。

10.4.4本合同履行超过三年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双方事实上继续履行或者续签本合同)。

乙方须按

(1)人民币   万元;或者

(2)甲方对乙方投入的总成本;或者

(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所获总收益的   %;或者

(4)乙方所有媒体平台账号粉丝量,1个粉丝按   元人民币计算的金额,四者中可明确计算的最高者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进行赔偿。

不论甲方损失大小,均不得免除乙方的上述违约金责任,如果该惩罚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金额予以补足。

10.5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方进行商务合作,不得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本合同第三条、第九条涉及的权利,否则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万元/次的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另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剩余未履行的期间。

10.6如乙方确因身心健康的原因,如因为疾病或伤残、毁容、失声等,无法进行演艺活动或者进行演艺活动明显困难的情况下,如该情况持续3个月以上,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无需为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应提供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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