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165640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5.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docx

新昌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

新昌县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

2016-29(FS)

采购人:

新昌县人民医院

编制日期:

2016年6月

招标公告

第一章 项目需求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其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2016-29(FS)

新昌县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经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对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新昌县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最高控制价为25万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制造商或具有安装Ⅱ级(含)以上资质的代理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仟元整。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汇入指定账户。

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

新昌县人民医院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新昌支行帐号:

393558338774

五、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16年6月28日10:

30时

六、投标地点:

新昌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五楼中型会议室

(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7号)

七、开标时间:

2016年6月28日10:

30时

八、采购人:

新昌县人民医院

九、联系人:

张女士电话:

86025758

第一章 项目需求

本项目为新昌县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最高控制价为25万元。

一、设计依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20370-2005)

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5、《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16670-2006)

6、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依据。

二、工程概况:

1、本工程选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采用全淹没预制式灭火系统。

2、医院现有消防设备品牌为“海湾”,要求本项目并入医院的消防系统,并安装调试至医院消防系统正常运行。

3、质保期二年。

三、主要设计参数:

1、灭火方式:

全淹没式

2、设计基本参数及计算方式、结果:

2.1确定灭火设计浓度(C)

依据《规范》中规定,机房取灭火设计浓度C=8%,配电室取灭火设计浓度C=9%

2.2计算灭火剂设计用量

依据《规范》中规定,W=(KV/S)•[C/(100-C)]

其中:

K——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取K=1

C——七氟丙烷设计浓度(%)

S——七氟丙烷过热蒸汽在10Kpa和防护区最低温度环境温度下的比容0.13716(m3/kg)

3、具体参数:

防护区

面积(m2)

高度(m)

容积(m3)

数据中心

93.6

3.6

336.96

发电机房

52.92

5.2

275.18

高压配电室

63.36

4.9

310.46

低压配电室

233.28

4.9

1143

4、灭火浸渍时间:

机房5min,配电室10min

5、七氟丙烷灭火剂储存压力:

2.5Mpa(常温)。

6、设计环境20℃.

四、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动作程序: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具有自动、手动和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自动启动——从火灾探测报警、关闭联动设备以及释放灭火剂均由系统自己完成,不需要人员介入的操作与控制方式。

手动启动——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后,经确认再启动手动按钮,通过灭火控制器操作联动设备以及释放灭火剂的操作与控制方式。

应急操作——指系统在自动与手动操作失灵时,人员用系统所设的机械式启动机构,直接操作联动设备和释放灭火剂的操作与控制方式。

2、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示意图。

五、安全要求:

灭火时,应关闭防护区的通风装置,保证防护区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泄压孔除外)。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风,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接通向室外。

防护区应有能在30秒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

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从防护区内打开。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的耐压强度应大于1200Pa,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配置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防护区门外设气体喷放指示灯,在气体排放前,人员不许进入。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其前附表

一、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项目

新昌县人民医院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项目

2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仟元

3

投标有效期

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4

投标文件

份数

正本1份 副本2份

5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新昌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五楼中型会议室

6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16年6月28日10时30分

7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

2016年6月28日10时30分

开标地点:

 新昌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五楼中型会议室

8

评标办法及标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9

解释

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

二、评标办法及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

符合性评审,不打分。

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有效竞投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最低价格相同则抽签决定成交供应商。

二、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说明

1.1本次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1.2本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核准,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供应商。

2、合格的竞投人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制造商或具有安装Ⅱ级(含)以上资质的代理商。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磋商费用

3.1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的组成

4.1磋商文件由采购公告、采购需求、磋商须知及其前附表、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文件格式五部分内容组成。

4.2除4.1内容外,采购人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响应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5、磋商文件的澄清

5.1磋商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应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同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将视作认同。

磋商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6、磋商文件的修改

6.1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6.2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自行在网站下载查阅。

磋商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文字和计量单位

7.1响应文件和与竞投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或国际通用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资信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组成。

8.1资信技术商务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8.1.1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目录表

8.1.2根据资信技术商务部分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制作评分索引表

★8.1.3竞投函

★8.1.4承诺书(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承诺,但必须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中关于技术规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要求,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8.1.5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8.1.5.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1.5.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1.5.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1.5.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委托);

★8.1.6合格投标人相关资质证明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1.7磋商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1.8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8.2报价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8.2.2磋商总报价

★8.2.3报价明细表

特别提醒:

供应商参与磋商时请备好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的空白的最终报价表,该表单不用密封进响应文件中,仅在二次报价时使用(注:

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仍须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最终报价表。

以上打★的材料、证书必须提供,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相关证明资料应随带原件备查,若磋商小组需审查原件时,无法提供的,将可能作无证明材料处理,磋商文件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竞投人公章,否则无效。

9、响应文件格式

9.1竞投人应在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不准有空项。

9.2竞投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竞投报价

10.1竞投总报价包括所有的设备费、附加费(税金、运输、保险、包装、安装调试、服务、维护)等一切费用。

10.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0.3本次采购项目预算价为25万元,磋商总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11、磋商有效期

11.1磋商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磋商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会被没收磋商保证金。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磋商保证的有效期,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磋商保证金

12.1磋商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此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磋商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汇入指定账户。

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

新昌县人民医院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新昌支行帐号:

393558338774

注:

磋商保证金的提交以到账为准,到磋商截止时间时磋商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视为没有提交磋商保证金。

(新昌县人民医院财务不收现金)

特别说明:

(1)汇入磋商保证金时请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2)磋商截止时间前随带汇款凭证到新昌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开发票。

12.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将拒收其响应文件。

12.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12.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2.4.1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2.4.2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12.4.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与使用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包括未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13、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3.1磋商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的位置填写磋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印章,同时在相应位置签署本次磋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全名。

13.2磋商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正本”为准。

13.3响应文件必须打印,需填写处用不褪色的黑墨水填写。

13.4响应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加盖公章或由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5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己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

14.1磋商供应商应将资信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分别装订,并在所有响应文件的右上角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14.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8.1、8.2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采购人查找不到有效文件的风险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14.3.磋商供应商应按资信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分别密封封装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文件名称(资信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14.4响应文件没有按规定装订密封及写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该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磋商供应商。

14.5响应文件不得活页装订,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15、磋商截止时间

15.1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

15.2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16、响应文件的提交

磋商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五)磋商

17、磋商

17.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并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参加。

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磋商会议,未按时或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磋商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7.2磋商程序及原则:

17.2.1采购人简要介绍本次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17.2.2工作人员根据响应文件的接受情况,校点参加本次磋商会的供应商。

点到的磋商供应商须按17.1规定向工作人员送验参加磋商会人员情况;

17.2.3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送评标室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各磋商供应商的第一轮价格不公开。

17.2.6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按照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17.2.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7.2.8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7.2.9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全权代表签章。

17.2.10在磋商过程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并不再返还磋商保证金。

17.2.11所有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17.2.12磋商结束后,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不成交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成交确定的情况和材料。

17.2.13采购人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审

18、磋商小组与评审

18.1磋商小组由新昌县人民医院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其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2人,专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县公管办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8.2磋商小组设1名负责人(由磋商小组推举产生确定),负责协调、组织磋商小组成员开展磋商工作。

18.3磋商小组在磋商前组建完毕。

18.4磋商、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

19.1磋商开始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磋商、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19.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19.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磋商和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0、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

20.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初审后作无效响应处理:

20.1.1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17.1.2规定携带证件参加磋商会的,或参加磋商会的委托代理人与响应文件中委托代理人不一致的;

20.1.2有关内容未按有关规定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20.1.3磋商总报价超过预算价的或与报价明细表不一致的(出现计算错误的除外);

20.1.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且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1.5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

20.1.6磋商供应商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

20.1.7磋商报价出现计算错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磋商总报价与其原磋商报价相比,偏差超过3%的或磋商供应商拒绝接受经磋商小组修正后的总报价;

20.1.8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委认为磋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低于成本价,而磋商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20.1.9资信技术商务文件中出现相关磋商报价信息的;

20.1.10报价文件中缺项、漏项、数量发生改变的;

20.1.11响应文件未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20.1.11.1未根据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中关于技术规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要求作出实质性的承诺;

20.1.11.2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必须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20.1.11.3载明的磋商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0.1.11.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0.1.12联合体响应的;

20.1.13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0.1.14在响应文件的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

20.1.15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0.1.16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在磋商过程中,发现响应文件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经询标,磋商供应商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磋商小组半数以上成员认定,可认定其有串通响应嫌疑(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行为成立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予以废除,磋商小组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本项目继续评审。

采购人可没收所有串通响应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0.1.17磋商文件中明确指明导致无效响应的其他情形;

20.2磋商小组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磋商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3条规定,凡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2、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2.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2磋商报价中如存在算术相加错误或同一项目报价不一致的,应根据保护采购人利益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由磋商小组予以修正。

22.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磋商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如果磋商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响应将被拒绝并且其磋商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审工作。

23、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23.1磋商小组仅对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3.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3.3磋商小组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及其附件1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报告中应按

报价高低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3.4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按顺序确定报价次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此类推。

23.5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响应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响应。

所有响应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

(七)定标

24、成交结果公告

24.1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后将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作无效响应处理;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成交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3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7个工作日内到新昌县新昌县人民医院领取成交通知书,否则作自动弃标处理,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有关媒体进行曝光。

27、采购人拒绝任何响应的权利

27.1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有拒绝任何响应的权力。

如采购人对全部磋商响应均予以拒绝时,会将理由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八)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本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5.1款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9、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29.2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违背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规定的内容。

(九)成交供应商履约的监督

30、成交供应商履约的监督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按照相关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