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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永久性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4.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明确使用功能的非装饰性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剪力墙视为有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4.2.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2.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4.2.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4.2.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结构板不高于房屋地面、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米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20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2未封闭的阳台、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未封闭的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6有上盖、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二分之一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层高低于2.20米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4.4.3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雨篷、外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等,以下情况视为无上盖:

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的;雨篷、外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与其上盖超过二个自然层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小于其二分之一的。

4.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4.4.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作为上盖建造的建筑空间。

4.4.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4.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4.4.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4.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

4.4.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

4.4.1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

4.4.14宽度大于0.30米的楼梯梯段水平间隙。

4.4.15宽度大于0.40米的自动扶梯安全间隙。

4.4.16窗台台面结构板高于房屋地面的飘窗。

4.4.17上层阳台在公共晒台、露台上的投影部分。

4.4.18室外台阶、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4.4.19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含外墙体)。

4.4.20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永久性上盖的建筑。

4.5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4.5.1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间,根据主管部门许可的设计图纸,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5.2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5.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其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面积二分之一的,按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5.4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外墙高度小于2.20米时不计算外墙面积。

4.5.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5.6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上盖,按有上盖的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4.5.7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如图4-1),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除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有一根柱子支撑(如图4-2),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矩形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其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如图4-3)计算:

雨篷外边线与左、右两面墙相交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P1与P2)连线与墙围成部分的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即悬空部分不计算面积)。

图4-1图4-2

图4-3

4.5.8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对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的地面为斜面且四周有围护结构(如图4-4),围护结构内、净高在2.1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修整成平地时,不论有无围护结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一部分为平地,另一部分为坡地的,平地部分的面积按柱外围和坡地交界线计算(如图4-5)。

图4-4图4-5

4.5.9建筑物第一层的出入口设于凹进的外墙且其顶部为上层建筑所盖(如图4-6)。

凹进部分的进深a等于或大于其长度b者,凹进部分计全部建筑面积,若其顶部高度大于一楼层时,仍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当上述凹进部分的进深小于其长度时,按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情况处理。

图4-6

4.5.10房屋的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结构的(如图4-7),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图4-7

4.5.11室外楼梯与台阶

室外楼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进门)的高差(高度)应不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

b)室外楼梯的下面不是与山坡连成一体的实体,而是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范围内可形成一个建筑空间。

如图4-8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利用山坡建成台阶,而上部分架空后进房屋门而形成的桥,则不应作为室外楼梯处理。

但如图4-9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紧靠山坡,且其最低部分属人工砌填而形成实体,其余不足一楼层高度部分为架空,则该建筑仍作为室外楼梯处理。

图4-8图4-9

4.5.12室外楼梯和室内楼梯

4.5.12.1室外楼梯:

a)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仅有扶手栏杆、没有墙体封闭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专用楼梯为室外楼梯。

c)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

4.5.12.2室内楼梯:

a)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电梯视为室内楼梯。

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非专用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c)各层使用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电梯。

4.5.13通风井、烟道的面积计算

4.5.13.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独立于建筑之外的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若通风井、烟道的高度在2.20米以上,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b)若通风井、烟道的高度小于2.20米,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4.5.13.2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4.5.13.3一户专用的内置烟道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一户专用的外置烟道计入该户的分摊建筑面积,层内多户共用的烟道列为其服务范围的共有建筑面积。

4.5.14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如图4-10)。

以柱外侧离地面2.20米处(垂距)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虚线范围)有盖部分计算全面积(斜线部分)。

图4-10

4.5.15没有结构层的立体车库,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停车位,在车库的中间部位未设固定停车位或多个汽车进出口的,该建筑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1所示)。

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汽车载体并在车库中间部位设置多层(结构层)固定停车位的,或使用传动式机械设备间使汽车垂直升降到达多层停车库的,该设备间按立体车库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立体车库层高在2.20米以上)(如图4-12所示)。

        

 图4-11图4-12

4.5.16一栋建筑物围合形成的院子,其闭合走廊为非独立柱时,均属一条有柱走廊(如图4-13)。

4-13

当房屋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则非独立柱部分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按无柱走廊或檐廊计算。

走廊两端有剪力墙的,视为走廊的柱,按有柱走廊计算。

一栋独立房屋的四面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也按此原则处理。

如图4-14所示,房屋的长边一面有柱,两柱之间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为无柱走廊;若图中柱立于走廊的A、B处,则长、短边的外走廊均为有柱走廊。

4-14

4.5.17骑楼底层与临街走廊

4.5.17.1骑楼底层的柱子立于该房用地红线之外,且其底层为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底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5)。

4.5.17.2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街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6)。

         

图4-15图4-16

4.5.18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

4.5.18.1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4.5.18.2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高度不超过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时,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5.19屋面上的建筑空间

房屋天面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及装饰性建筑空间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4.5.20楼梯、电梯前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6.1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

6.1.1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屋面上计算面积的消防通道的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包含自行车库)、杂物间等的建筑面积。

3)建在栋内,为他栋或多栋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公共配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4)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5)建设、开发单位自留、自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6.1.2共有建筑面积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工具间等的建筑面积。

4)仅为本栋服务且设在本栋地下或地上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的建筑面积。

5)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半墙水平投影面积。

6.2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栋为单位进行。

非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栋分摊,本栋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栋。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相关房屋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

6.3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可划分为:

1)整栋共有建筑面积:

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栋进行分摊。

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栋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

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

3)层共有建筑面积:

当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

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按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

4)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6.4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6.4.1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6.4.2设在栋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独立使用的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6.4.3有附属层(结构转换层、技术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6.4.4一栋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裙楼、各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6.4.5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按单元划分功能区。

6.4.6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

1)建在地面楼栋内的地下室出入口,按以下方式处理:

a)当地面楼和地下室为一栋房屋时,若该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列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若该出入口同时为地面楼和地下室服务,列为其服务范围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b)地面多栋楼共用一个地下室时,若该出入口仅为地下室服务,列为地面楼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若该出入口同时为地面楼和地下室服务,列为地面楼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建在地面楼栋外的地下室出入口,列为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

4)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

6.4.7室外楼梯处理

1)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分摊建筑面积。

2)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同一功能区服务的,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6.4.8室内楼梯处理

1)为整栋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栋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栋分摊)。

2)共有的屋顶楼梯间列为整栋的共有建筑面积。

3)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6-1中的1梯至3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

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

如图6-2的第4层。

图6-1图6-2

4)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建筑的梯间共有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共有面积;通过“使用”建筑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

6.4.9穿过房屋的通道处理

若此通道只为本栋服务,则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4.10走廊的处理

1)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列为本层的共有建筑面积。

2)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外走廊,列为其服务范围的共有建筑面积。

6.4.11当商场需要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时,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4.12架空通廊

1)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塔楼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相关功能区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6.4.13门廊、雨蓬

1)为一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分摊建筑面积中。

2)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列为共有建筑面积。

6.5共有建筑面积确认

在一栋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

1)确定一栋房屋中所有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2)将公用建筑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

3)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建筑的服务范围,并按共有建筑服务范围确定其服务功能区。

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内共有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4)将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中,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即,先将从高级别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分别计算分摊系数,逐级分摊。

6.6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6.6.1分摊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Si=K×Si

K=∑&Si/∑Si

式中: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

&Si——为各单元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

∑&Si——为需要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和;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6.6.2分摊方法

1)整体分摊

使用功能单一、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方法。

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多级分摊

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采用多级分摊。

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a)第一级分摊。

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划分若干功能区,一般按住宅、办公、商业、地下车库、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

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即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该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

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b)第二级分摊。

某一功能区通过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即为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

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该层套内建筑面积

第二级分摊系数=(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层套内建筑面积为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c)第三级分摊。

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按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

分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

第三级分摊系数=(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其它分摊

a)房屋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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