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认证会议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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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认证会议资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hinaQualityCertificationCenter
汽车产品
认证客户交流材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三处
汽车部
2009年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情况••••••••••••••••••••••••••••••••••••••••••••2
第二部分认监委公告••••••••••••••••••••••••••••••••••••••••••••••••••••••••••••••••••••••••••••••••••••••••••••••••••••••••••••••••7
第三部分汽车换版补差试验项目表••••••••••••••••••••••••••••••••••••••••••••••••••••••••••••••••••14
第四部分汽车产品补充差异试验检测项目统计表••••••••••••••••••••••••26
第五部分2008版汽车产品CCC证书换版网上申请流程•••••••••••31
附件汽车、摩托车产品2008版实施规则换版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建议••••••••••••••••••••••••••••••••••••••••••••••••••••••••••••••••••••••••••••••••••••••••••••••••••••••••••••••••••••••••••••••••••••••••••••••••••••••35
第一部分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情况
一简介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于2001年发布,规则编号为:
CNCA-02C-023:
2001。
该实施规则的制订主要参考了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的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制认证需要一个引导的过程,所以,实施规则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关于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自2001年发布后,至今已进行了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编号分别为:
CNCA-02C-023:
2002
CNCA-02C-023:
2002/A2
CNCA-02C-023:
2005
以上修订主要是针对实施规则中的标准更新进行的。
2008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08)。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05。
二、适用范围
无变化。
三、术语
无变化。
四、认证模式
无变化。
五、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认证申请
(1)单元划分
在按照单元发证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引入车型系列及型号两个概念,并与欧洲认证对车辆产品按Type/Variant/Version划分相对应并在技术规定上相一致。
车型系列主要用于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的整体控制,型号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后续的产品一致性审查。
新增附件1:
车辆分类以及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2)申请资料
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描述的具体参数项,参考欧洲认证申报技术参数表,并结合国内管理要求,编制了车辆产品强制认证结构与技术参数表。
详见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3)增加一致性参数证书
要求企业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
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与CCC标志配合用于进口检验、两局执法、一致性的监管、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年检、车辆改装、召回等后续管理。
新增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2、型式试验
增加了新发布和新修订国标的要求,对一些执行中需要规范的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并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预告,从而避免了一些标准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不足的问题。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3、生产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核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
参考欧洲整车认证指令70/156/EEC附件十“生产一致性规程”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对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
以产品一致性审核为核心并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相配合。
新增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一致性计划编写要点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基本不变。
见附件7
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车辆产品认证证书后或认证变更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车型的相关信息制作认证数据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国家认监委要求提供地方认监部门。
数据包应包括,认证证书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型式试验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
(2)认证时限
考虑到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型式试验时间调整为50个工作日。
对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的车型,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6个月。
(3)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五、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对于汽车产品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则的名称和编号。
2、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信息。
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六、认证证书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
工厂监督审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及产品一致性监督审查。
2、车辆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以及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况进行评价,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分级管理。
新增附件8:
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
对于C级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
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
七、认证的变更
无变化。
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无变化。
九小批量车认证
1、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包括:
02-03座椅及固定件试验中需提供整车、车身或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02-06安全带固定点;02-13前后端防护装置;02-15正面碰撞乘员保护;02-16侧面碰撞乘员保护;02-17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02-19汽车燃油箱试验中需提供车身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可采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以上项目与国标要求的符合性。
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9.2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类车辆的工厂,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在按附件5完成型式试验的基础上。
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部分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
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
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
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取消了原规则中对于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一、认证收费
认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批准的标准执行。
补充说明
规则修订后,企业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来适应其中对于产品结构与技术参数申报、生产一致性审核、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于已获证产品也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以完成换证工作。
1、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的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
换证试验的具体执行要求。
2、规则中规定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企业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部认证车型车辆出厂(或进口)时需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3、生产一致性审核:
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认证的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核。
对于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经获证的制造商,本规则规定的生产一致性审核最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11年7月1日前完成。
第二部分认监委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8号公告《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
认证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38号
近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新的汽车产品国家标准,同时对一些原有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08)及《机动车辆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
2005)《机动车辆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
2005)中涉及有关国家标准修订及新纳入强制性认证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新制定或新修订标准情况见下表:
标准号及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中有关过渡期规定
新制订标准
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3—10)
2008.12.31
2009.07.01
无
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6-02)
2008.04.25
2008.11.01
新认证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标准,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本标准。
在GB12676-1999修订版实施之前,M1类车辆可在本标准与GB12676-1999间选择使用。
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1-20)
2008.04.21
2008.11.01
无
GB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2)
2007.11.01
2008.06.01
无
GB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13)
2007.11.01
2008.06.01
无
GB23255-2009《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14)
2009.03.06
2010.01.01
无
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12)
2009.03.06
2009.07.01
无
新修订标准
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1-10)
2008.04.16
2008.10.01
无
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3-03)
2008.04.02
2009.07.01
无
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3-07)
2008.02.03
2008.08.01
无
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2-20)
2008.01.22
2008.09.01
无
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1)
2007.11.01
2008.06.01
对于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涉及4.3.2.6.2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实施。
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定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改变),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2)
2007.11.01
2008.06.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给予60个月过渡期。
GB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6)
2007.11.01
2008.06.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给予60个月过渡期。
GB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5)
2007.11.01
2008.06.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给予24个月过渡期。
GB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11)
2008.11.10
2009.05.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回复反射器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给予24个月过渡期。
GB5920-2008《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4)
2008.12.31
2010.01.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灯具,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
GB17509-200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3)
2008.12.31
2010.01.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
GB11554-2008《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
04-07)
2008.12.31
2010.01.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
二、以上标准在车辆及部件认证中的执行要求为:
1.对于本公告前已开始实施的以上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本公告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2.对于尚未到实施日期的以上标准,标准实施日期前新老标准均可适用,自标准实施日期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标准实施日期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3.对于标准中部分项目已明确规定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的,以标准规定日期完成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不足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
4.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的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本标准纳入认证要求。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轻型汽车,需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版。
2010年1月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
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
5.由于无补充试验要求,对于已获证车辆无须进行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和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换版。
6.混合动力车辆须按照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进行认证。
三、本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日截止日期后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五、本公告中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二○○九年八月七日
第三部分汽车换版补差试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标准
标准条款
适用车型
已获证产品换版截止日期
新申请认证产品实施日期
备注
1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233-2008
全项
轻型汽车
2009年12月31日
自公告之日起
包括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
2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GB22757-2008
全项
轻型汽车
2010年1月1日
自公告之日起
2010年1月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
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
3
标志
GB/T17676
GB13392-2005
全项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该项目由企业申报,无须补充试验,工厂一致性审查确认
4
核载
GB7258-2004
4.5.1.2、4.5.1.3、4.5.2、4.5.3、4.5.4
M、N、O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不需补充试验,重新核载及乘员人数。
5
后视镜安装
GB15084-2006
安装要求
对于安装IV类(广角)、V类(补盲)车辆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6
汽车罩盖锁
GB11568-1999
全项
M、N类
(影响前视野的)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对于已获证车型由企业提出,可以现场检测
7
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全项
M、N类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R18和或ECER116进行试验和判定
8
行驶记录装置
CNCA-02C-066
全项
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该项目由企业申报描述和CCC证书,无须补充试验,工厂一致性审查确认
9
车门锁
CNCA-02C-061
全项
N1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10
座椅及固定件
CNCA-02C-063
GB15083-2006
CNCA-02C-063
GB15083的4.15
N2、N3(前向安装的后排座椅,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M1类的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
2010年1月1日,补充完座椅及固定件试验;
2011年1月1日,补充完M1类的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试验。
座椅及固定件
2008年7月1日;
M1类的行李防伤害
全新车型系列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M1类的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若企业认为属于标准中豁免范围的,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如:
图纸等),由认证机构作出判定。
11
座椅头枕
CNCA-02C-063
全项
M2、N1(均为前排外侧座椅头枕)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无需补充试验,核实CCC证书有效性
12
安全带
CNCA-02C-026
全项
乘用车(后排座椅,可折叠座椅除外)、
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
卧铺客车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无须补充试验,企业核实CCC证书有效性。
13
安全带固定点
GB14167-2006
全项
乘用车(后排座椅,可折叠座椅除外)、
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
卧铺客车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14
护轮板
GB7063-1994
全项(除3.2、3.7外)
M1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不需补充试验,企业申报一种轮胎与防滑链的组合。
15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GB20071-2006
全项
M1、N1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16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
GB20072-2006
全项
M1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17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
GB/T17692-1999
全项
M、N
2010年1月1日
2008年7月1日
如企业具备试验条件,可接受现场试验。
对于已获证车型的在用发动机,如企业提出申请,可由企业先提供全部样机的内部试验报告,由认证机构和企业共同商定选取代表样机进行试验复核,符合性好的,可认可其他样机提供的内部试验报告,不再进行试验。
18
总质量GVM≤350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