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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培训教案

 

 

掘进工培训教案

 

 

编制人:

尹文胜

 

授课说明:

一、课时安排:

共72个课时

二、授课日期:

2014年2月2日——2014年2月26日

三、目的和要求:

巩固基本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掘进工的实际操作、掘进机械操作的实际操作、安全技术及常见隐患处理方法和相关知识。

提高掘进工操作的安全意识、责任感和实际操作技能及处理事故的能力,使掘进工操作技能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本课重点:

掘进的安全爆破、施工;巷道掘进与顶板灾害预防;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

五、本课的难点:

掘进工的操作、掘进机械的操作、维护和使用,以及安全技术操作及常见故障的处理。

六、本课的教学方法:

以PPT为主要表现手段,采用PPt演示资料,教师讲授,在突出重要知识点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增加一些辅助资料和案例。

 

章节及课题: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课时数:

3

备课时间:

2月2日

授课时间:

2月3日

教学目的:

1、理解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2、熟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3、掌握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了解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点:

法律法规的安全方针、政策,职工的权利应尽的义务。

难点:

理解、熟记职工的权利应尽的义务

教学方式:

课件授课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

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

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谋事在先,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

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2.煤矿工人如何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6)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7)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4部分:

1、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

《***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三)、《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三、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后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方法。

四、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

最近一次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是2011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7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该《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

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

}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常见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旅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

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

二、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如下面介绍的几种:

(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

(8)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例(案例)

 

章节及课题:

第二章煤矿生产技术

课时数:

6

备课时间:

2月3日

授课时间:

2月4日—5日

教学目的:

1、了解煤与煤层的相关知识

 2、了解矿井巷道与矿井开拓的相关常识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

 3、掌握采煤技术

4、掌握顶板管理的相关知识

5、掌握顶板灾害防治知识

重点:

掌握采煤技术和顶板管理及顶板灾害防治知识

难点:

采煤技术和顶板管理

教学方式:

课件授课

 

煤矿生产技术

第一节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一、煤的形成和分类

1.煤的形成:

煤是由古代植物的遗体变化而成的。

2.煤的分类

(1)我国煤炭分类主要是以煤的挥发分、黏结性指数、胶质层厚度为依据,把煤分为14个大类29个小类。

(2)按照工业用途,煤又可以分为动力煤、化工用煤、炼焦煤三类。

二、煤层埋藏特征

(一)煤层埋藏深度

煤层埋藏的深度深浅不一,最大埋藏深度可达2km。

目前,我国煤矿并工开采深度已达千米以上。

(二)煤层层数

各煤田中的煤层层数不尽相同,少的只有一层或几层,多的可达十几层到几十层。

(三)煤层顶板与底板

1.顶板:

(1)伪顶:

是指直接位于煤层之上,随采随落的极不稳定岩层,其厚度一般在0.5m以下,通常由炭质页岩、泥质页岩等组成。

(2)直接顶:

是指位于煤层或伪顶之上具有一定稳定性,在支架前移或回柱后能自行冒落的岩层。

一般为页岩、砂质页岩和粉砂岩等。

(3)基本顶:

是指位于直接顶或煤层之上,通常厚度及岩石强度较大,难于垮落的岩层。

常由砂岩、砾岩或石灰岩等组成。

2.底板:

(1)直接底:

是指直接煤层之下的岩层。

由泥岩组成。

(2)老底:

是指位于直接底或煤层之下的岩层。

一般由砂岩或石灰岩等坚固岩层组成。

(如图2-1)

(四)煤层的形态与结构

1.煤层的形态

煤层形态,是指煤层赋存的空间几何形态。

根据煤层在一定范围内连续成层的程度和可采情况,可将煤层分为层状、似层状和不规则状三种类型。

2.煤层的结构

煤层中含岩石夹层的情况称为煤层结构。

根据煤层中有无矸石层存在,将煤层结构分为简单结构和复杂结构两种。

不含夹石层的煤层称为简单结构煤层;含有夹石层的煤层称为复杂结构煤层。

(五)煤层厚度

煤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称为煤层的厚度。

根据煤层厚度对开采技术的影响,将煤层分为:

薄煤层厚度小于1.3m

中厚煤层厚度1.3~3.5m

厚煤层厚度大于3.5m。

在煤矿生产中,习惯上将厚度大于6m的煤层称为特厚煤层。

(六)煤(岩)层产状

煤(岩)层在地壳中赋存的空间状态,称为煤(岩)层产状。

煤层的产状,通常用煤层面的走向、倾向、倾角三个要素的数值表示,称为煤层三要素,如图2-1。

走向。

煤层层面与水平面的交线称为走向线,走向线两端所指的方向就是煤层的走向。

走向表示倾斜煤层沿水平线伸展的方向。

倾向:

在煤层层面上与走向线垂直直线叫倾斜线,倾斜线由高到低的水平投影所指的方向称为倾向。

倾角:

倾斜煤层层面与水平面的夹角,称为倾角。

根据煤层倾角对开采技术的影响,煤层分为近水平煤层(倾角在8°以下)、缓倾斜煤层(倾角在8~25°)、倾斜煤层(倾角在25~45°)、急倾斜煤层(倾角在45°以上)四类。

三、地质构造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由于地壳运动而造成的煤岩层空间形态的变化,称为地质构造。

矿井地质构造可以归纳为3类:

单斜构造、褶皱构造、断裂构造。

(一)单斜构造

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煤岩层受地质作用力的影响,大致向同一方向倾斜,这样的构造形态称为单斜构造。

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单斜构造往往是其他构造形态的一部分,或褶曲的一翼,或是断层的一盘。

(二)褶皱构造

当煤岩层受地壳运动水平力的作用,被挤压成弯弯曲曲,但仍然保持着边疆完整的构造形态,称为褶皱构造,其中每一个弯曲部分称为褶曲,它是褶皱的基本单位。

1、褶曲的基本形态

褶曲的基本形态可分为背斜和向斜

(1)背斜:

煤岩层凸起向上弯曲。

(2)向斜:

煤岩层向下凹的弯曲。

2、褶皱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断裂构造

煤岩层受地壳运动的作用力而发生断裂,失去了完整性和连续性,这种构造形态称为断裂结构。

断裂后,如果断裂面两侧的煤岩层没有发生显著的位置错动时,称为节理或裂隙。

如果发生了显著的位置错动,则称为断层。

1、断层的要素

断层的性质和形态是由断层面、断层线、断盘、断距等要素组成的。

(1)断层面:

岩层断裂后产生相对位移的破裂面称为断裂面。

(2)断层线:

断层面与水平面的交线。

(3)断盘:

断层面两侧的岩体称为断盘。

(4)断距:

断层上盘沿断层面相对位移的距离叫断距。

2、断层的分类

(1)按断层两盘相对位移的方向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和平移断层。

正断层:

断层的上盘相对下降,下盘相对上升。

逆断层:

断层的上盘相对上升,下盘相对下降。

平移断层:

断层的两盘不是相对升降,而是在水平方向相对移动。

(2)按断层走向和煤岩层走向的关系分为走向断层、倾向断层及斜交断层。

走向断层:

断层走向与煤岩层走向基本平行。

倾向断层:

断层走向与煤岩层走向基本垂直。

斜交断层:

断层走向与煤岩层走向斜交。

3.断裂构造对巷道掘进的影响

第二节、矿井开拓

一、煤田、井田

(一)煤田划分为井田

在同一地质时期生成的大面积含煤地带称为煤田。

煤田的范围很大,从数十到数千平方公里。

将煤田划分为若干较小部分,每一部分由一个矿井开采。

划归为一个矿井开采的那部分煤田,则称为井田。

(二)井田再划分

一个井田的范围还是比较大的,为便于开采,必须把井田再划分为若干小部分,即阶段或盘区。

1、阶段

在井田范围内,沿煤层倾斜方向,按一定标高将井田划分成若干长条部分,以便于开采,这些长条部分称为阶段。

设有井底车场和阶段运输大巷的水平面称为开采水平简称水平,通常以标高、用途或开采顺序来表示。

如九里山矿—225水平,一水平。

在水平大巷上、下两侧,划分若干采掘区,每个采掘区称为盘区。

2、阶段内再划分

一般有3种方式:

分区式、分段式和分带式。

第二节、矿井开拓

二、矿井开拓方式

(1)立井开拓:

主、副井均为立井的开拓方式。

(2)斜井开拓:

主、副井均为斜井的开拓方式。

(3)平硐开拓:

利用水平巷道由地面直接进入,通过一毓巷道到达载采煤层的开拓方式。

(4)综合开拓:

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选取不同的井硐形式而不是单一的井硐方式进入开采煤层的开拓方式。

三、矿井巷道

矿井巷道包括井筒、平硐和井下的各种巷道,是矿井建立生产系统进行生产活动的基础条件。

1.按巷道服务范围划分

(1)开拓巷道:

为全矿井、一个开采水平或阶段服务的巷道,如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或阶段运输和回风大巷等。

(2)准备巷道:

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巷道,如采区上(下)山、采区上(下)山车场、采区石门、采区煤仓等。

(3)回采巷道:

为工作面采煤直接服务的巷道,如区段平巷和开切眼等。

2、按巷道空间形态划分

矿井巷道按倾角不同可分为垂直巷道、倾斜巷道和水平巷道三大类。

(1)垂直巷道。

垂直巷道的中心线与水平面垂直,如立井、暗立井、溜井等。

(2)水平巷道。

水平巷道的中心线与水平面大致平行,如平硐、石门、平巷等。

(3)倾斜巷道。

倾斜巷道的中心线与水平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而是成一定角度,如斜井、采区上山(或下山)、暗斜井(也称主下山)等。

三、采区巷道布置方式

采区巷道布置根据煤层地质条件和所用采煤方法的不同有不同的布置方式。

(一)走向长壁采煤法的采区巷道布置

走向长壁采煤法的采区巷道布置有双面采区和单面采区两种方式。

双面采区的特点是采区上山(或下山)布置在采区中部,采区走向长度较大,在采区上(下)山两侧分别布置回采工作面,采上(下)山为两翼的回采工作面服务。

1.单一煤层采区巷道布置

2.近距离煤层群的联合采区巷道布置

(二)倾斜长壁采煤法的采区巷道布置

(三)急倾斜煤层开采采区巷道布置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一般采用立井多水平采区石门开拓方式。

采区走向长度较短,单翼采区一般200——300m,双翼采区为400——600m,阶段垂高为100——150m。

四、巷道掘进工程图

巷道掘进与支护常用的工程图有:

巷道平面布置图、巷道断面图、巷道预测剖面图、设备布置示意图、最大、最小控顶距剖面图、炮眼布置图、避灾路线图等。

 

钻眼爆破安全

章节及课题:

第三章钻眼爆破安全

课时数:

9个

备课时间:

2月5日

授课时间:

2月6日—8日

教学目的:

1、理解爆破理论基础、矿用炸药的分类。

2、了解凿岩机的工作原理、矿用炸药的分类。

 3、掌握凿岩机操作技能、炮眼的布置。

 4、熟悉爆破安全技术、凿岩机的操作。

重点: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难点:

理解、熟记钻眼爆破安全的有关规定。

教学方式:

课件授课 

第一节钻眼操作安全

一、凿岩机操作安全

(一)凿岩机的分类

(二)凿岩机的结构

凿岩机的类型很多,但其主机构造和动作原理大致相同,都具有冲击及配气机构、旋转机构、排粉机构、润滑机构、支承及推进机构。

YT23(7655)型凿岩机的结构。

(三)冲击式凿岩工具

(四)风动凿岩机

1.影响风动凿岩机钻速的因素

影响凿岩机钻速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岩石性质、凿岩机的工作条件和炮眼参数等。

(1)岩石性质。

(2)凿岩机工作条件。

(3)炮眼参数。

2.风动凿岩机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1)钻眼前的准备工作。

2)钻眼安全注意事项。

3.凿岩作业常见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卡钎、断钎事故。

2)掉钎头。

3)不排粉。

二、风镐使用安全

使用风镐时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三、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

炮眼布置是指炮眼的排列形式、数目、深度、角度和眼距等。

炮眼的布置主要与煤岩性质、顶板好坏、断面形状和大小、选用炸药的种类、装药量及爆破方式等因素有关。

由于巷道断面岩性随掘进过程而变化,在布置炮眼时不能一成不变,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炮眼布置形式。

1、炮眼布置的要求

2、自由面和最小抵抗线

3、掘进工作面炮眼的布置

1)炮眼的种类及布置原则。

2)掏槽方式。

按掏槽眼的方向分3类,即斜眼掏槽、直眼掏槽和混合掏槽。

(1)斜眼掏槽。

斜眼掏槽它适用于各种岩石。

(2)直眼掏槽。

(3)混合掏槽。

4、爆破说明书。

爆破说明书是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爆破作业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措施,是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依据。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炮眼的布置方法和原则如下:

3)爆破参数的确定

第二节爆破安全

一、爆破理论基础

(一)、炸药的爆炸及爆炸作用

定义:

爆炸是物质系统一种急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在变化过程中放出大量的能量对周围及介质做机械功,同时伴随有声、光和热等效应。

三类:

(1)、物理爆炸;

(2)、化学爆炸;(3)、核爆炸。

1、炸药爆炸的必备条件三个条件:

(1)、放热反应(是高速自动进行的首要条件)

(2)、反应高速进行

(3)、生成大量气体(气体是做功的介质)

2、炸药的化学反应形式

爆炸不是炸药唯一的反应形式

四种形式:

(1)、热分解

(2)、燃烧

(3)、爆炸

(4)、爆轰

上述形式可相互转化

2.炸药的传爆及影响传爆稳定性的因素

1)炸药的传爆。

炸药由起爆到爆炸结束的过程中爆炸反应在炸药中自行传播的过程叫做传爆。

2)影响传爆稳定性的因素。

3.炸药的感度

炸药在外界起爆能作用下发生爆炸反应与否以及发生爆炸反应的难易程度叫做炸药的感度或敏感度。

炸药对不同形式的起爆能具有不同的感度。

炸药的感度有;热感度,机械感度,冲击感度,起爆冲能感度和静电火花感度等。

(1)热感度。

(2)机械感度。

(3)起爆冲能感度。

4、炸药的爆炸作用

(二)、爆破器材

1、煤矿许用炸药

矿用炸药的分类

(1)、按主要组成成分:

矿用炸药分三种:

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硝化甘油类炸药。

①硝酸铵类炸药:

②含水炸药:

③硝化甘油类炸药:

(2)、按使用范围分类:

矿用炸药分二种:

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炸药。

(3)、按化学成分分类

按化学成分有两种:

单质炸药(军用);混合炸药(工业炸药)。

单质炸药:

单纯一种物质构成的炸药。

单质炸药一般作为起爆药,如雷汞。

混合炸药:

由单纯炸药构成的“配方”炸药。

(4)、煤矿许用炸药的分级

煤矿许用炸药分5级。

①1级煤矿许用炸药用于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³/t,且绝对瓦斯涌出量≤40m³/min)。

②2级煤矿许用炸药用于高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³/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40m³/min)。

③3级煤矿许用炸药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④4级煤矿许用炸药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⑤5级煤矿许用炸药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煤矿许用炸药的种类

煤矿许用炸药有煤矿铵锑炸药、煤矿乳化炸药和离子交换型炸药、被筒炸药等。

①煤矿铵锑炸药

②煤矿许用型水胶炸药

③乳化炸药

④离子交换型炸药

2、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许用电雷管有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瞬发电雷管。

(2)毫秒延期电雷管。

3、炮泥

炮泥是用来封堵炮眼的。

煤矿井下常用的炮泥有两种,一种是水炮泥,一种是粘土炮泥。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对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煤矿安全规程》有以下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l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者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4、爆破工具

1)发爆器。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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