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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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

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

一.价格行政监管(五项)

(一)监管内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2)《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备案;

(4)价格监测;

(5)价格监督检查。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4)《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7)《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三)责任部门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负责监管内容中

(1)、

(2)、(3)项内容

价格检查所负责监管内容中(4)、(5)项内容,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在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和取证。

(四)执法岗位

局长、分管副局长、价格管理科科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执法岗位职权分解:

局长:

负责全面领导工作;

分管副局长:

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

价格管理科科长负责具体组织相关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证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负责具体组织相关工作,对工作的结果进行检查。

相关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上报数据,汇兑检查结果。

(六)工作流程

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1)年审范围

对行管管辖权范围内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2)年审方法

对范围所规定的收费单位实施年度收费验审(年审)。

(3)年审程序

年审准备:

年审前发出年审书面通知书,对年审的时间,年审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

年审:

执收单位应当向验审办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票据准购证、验审年度的收费票据存根、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和记帐凭证、收费依据及有关文件规定;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进行验审。

审验结果:

提出过审、缓审、处罚、注销等意见;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落实整改,帮助纠正。

凡构成重大价格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报领导批准后移送物价检查所按规定进行查处;

2.《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1)核发:

范围: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程序:

申领单位须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料:

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其它相关资料。

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申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

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

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并领取证书。

(2)变更

程序:

收费单位需变更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书面申请书及有关依据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办理变更手续,须提供原收费许可证和需要变更内容的有关文件。

办理:

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

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并领取证书。

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1)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乙级及以下等级的)及培训学校。

(2)程序:

收费前10日报物价局备案;备案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要有相应培训场所、设施、管理能力、师资力量及培训计划、经费收支概算;填报收费备案表、生均成本、代管费(资料费)清单。

(3)备案:

经审核后同意,进行备案管理。

4.价格监测

(1)常规监测

根据市物价局统一布置,对设在我区的价格监测点实施价格监测,定时向局长、分管局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应急监测

根据市物价局根据应急事态的统一布置,对设在我区的价格监测点实施价格监测,定时向局长、分管局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5.价格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范围:

按照规定分工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各类经营性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纠正和立案。

督检查立案方式:

(1)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

(2)消费者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3)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同级政府交办的;

(4)有关部门移送的;

(5)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

(6)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移送的;

(7)其它应当立案的。

(七)执法职责

1.科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科长:

对本科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

认真组织本所执法事项,并将工作结果及时报局领导。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

(1)按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及变更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2)经办对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3)经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进行辖区范围内价格监测点的价格监测;

(2)依据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经营性场所进行价格行为检查;

(3)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进行检查。

(4)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和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咨询

3.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价格行政处罚(二十项)

(一)处罚项目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价格垄断;

(4)低价倾销;

(5)价格歧视;

(6)哄抬价格;

(7)价格欺诈;

(8)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9)牟取暴利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11)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12)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14)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

(15)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

(16)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

(17)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

(18)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19)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

(20)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6)《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8)《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9)《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1)《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1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5)《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四)责任部门及职权

责任部门: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

执法职权:

对实施清楚的价格违法案件实施处罚。

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可由检查人员现场依法实施处罚;一般程序的非重大处罚案件(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处罚;一般程序重大的处罚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由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五)执法岗位

局长、分管副局长、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及具有价格行政处罚资质相关人员。

(六)执法岗位职权分解

局长:

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一般程序(非重大、重大案件)进行审批;

分管副局长:

负责督促、协调工作,组织对一般程序的集体讨论;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

负责组织对价格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做到证据和事实清楚。

依法实施处罚。

具体物价检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组织工作,对受理的价格违法案的案卷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检查、受理、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案件当事人送达对案件处罚决定,并整理好案卷及归档工作。

(七)工作流程

1.简易处罚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简易处罚程序。

2.一般处罚程序

立案。

经初步调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

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保全证据。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审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好《案件讨论记录》,并据此拟定处理意见。

处罚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之权利。

陈述申辩。

除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价格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及对经营性行为罚款三万元以上,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听证。

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3.其它

(1)当事人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价格检查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权检举。

(3)因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执法职责

1.所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的保全;

②提出处罚意见;

③下达处罚决定书;

执行处罚决定;

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

3.法律责任

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行政行为(一项)

(一)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价格投诉举报受理(信访受理)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信访条例》;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浙江省价格举报规定》;

(5)《浙江省信访条例》;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7)《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责任部门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

(四)执法岗位

局长、分管副局长、所长及相关人员。

(五)执法岗位职权分解

局长:

负责全面领导工作;

分管副局长:

负责督促、协调价格投诉举报(信访受理)工作;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

负责组织价格价格投诉举报和价格信访受理工作并向分管领导提出受理后的处理意见和受理的案件的督办;

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对价格投诉的进行受理,对举报的信息进行提出拟办的意见并整理好案卷及归档工作。

(六)工作流程

1.登记。

对于属于本辖区内的价格举报,予以登记,并按顺序号进行编号。

2.呈批。

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直接受理、交办、不予办理等分类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阅批。

3.受理。

属于(或不能确的)规定情形的价格举报,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

4.调查。

对受理的价格举报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利少于2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取证。

5.处理执法人员及时记录调查或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审议后实施处理。

6.办结。

举报件由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办结。

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转办、交办。

举报内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内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自收到举报这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交有管辖权的价格部门。

8.反馈举报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9.归档。

举报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归档。

(七)执法职责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应当通报批评;对办理举报事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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