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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

【篇一: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建立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引发争议的,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解除。

4、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对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无效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到的下列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对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因合同无效给对

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除了上述两项的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应注意的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1、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劳动者,不得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劳动。

对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

即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变更致使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现上述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除第一项外,其他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的规定,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需要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行为。

2、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具备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经济性裁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发现不符合裁员条件或事先未向工会或职工进行通知,劳动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员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4、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篇二:

hr必知的《劳动合同法》50条基本常识】

hr必知的《劳动合同法》50条基本常识

《劳动合同法》是hr必须熟知的一个法律,对其法律条文的了解关系着工作的专业性,其中《劳动合同法》有50条基本常识,hr一定要知道。

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律热点解析:

2012年企业管理中最易触犯的50个法律风险及规避方法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①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供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长的期限。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工资水平等方面与正式劳动合同期间有所不同。

②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的相关规定?

①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试用期最长限度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2)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试用期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中。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不可随意解除且录用条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详情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什么是集体合同?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事项,上述事项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5.什么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是关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同的地区之间流转的一项制度,其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区时的交接。

6.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7.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注:

以上规定参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

9.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范围哪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计算,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支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院待遇损失的,除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2.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

我们认为主要从几方面入手

①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注意保留劳动合同;没有订的可以收集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

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②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劳动者需要收集最初来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向单位要求与劳动者忙签订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填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续的证明等。

③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

④在通过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前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鼓励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与投诉。

这个程序优点在于:

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用人单位报复;行政执法时间短,效率较高。

13.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然出现法定的终止条件(第四十四条规定),但仍然不能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法定终止条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4.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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