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海南海事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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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海南海事局

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海南海事局

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权限范围内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船舶所有权登记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

(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

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4.管理《船舶登记簿》;

(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选择;光船条件租进境外船舶的,应当到承租人住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相关登记。

操作提示3: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应当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是否取得船舶识别号;

(3)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

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

操作提示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身份必须符合规定;通过网络申请的,申请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数据和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4)是否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适用于需移交船舶档案的船舶)。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

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

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与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5.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8.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4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1:

初审人要审查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船舶登记条件,船舶登记档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适用于需移交档案的船舶)。

操作提示2:

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操作提示3:

需要提交《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的,初审人还应当审查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证书中记载的重要日期是否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所示相应日期一致;申请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初审人还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满足中国海事局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1:

复审人要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核实有关情况。

操作提示2:

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

(2)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审核内容及要点:

(一)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二)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三)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四)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换发、补发申请按本流程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提交如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适用于换发);

(五)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六)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适用于补发)。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常问题及处理1:

有关材料提交制证人员后,制证人员应当向空白证书管理人员领取空白证书;空白证书管理人员应当在《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账》中记录;制证人员应当将有关数据录入船舶登记系统,制作相关证书,在审批单上填写相应船舶登记号、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以及证书的种类和数量,签名并注明日期,交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印章管理人员确认登记内容已经审批人员签字批准、船舶登记证书的种类、数量与审批单上批准的内容相符后,应当分别在证书中文页签发日期处及审批单中审批人意见栏加盖规定印章,盖章后交校核人员校核;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打印变更情况、抵押情况、光租情况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在打印内容结尾处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打印变更情况的,应当在打印内容结尾处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校核人员确认证书、印证无误后,应当在审批单“校核证书”栏内填写校核证书的种类,签名并注明日期。

常问题及处理2: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注销情况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中记载;变更登记情况应当在其相应的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中记载。

变更船舶名称时,应换发相关证书,并在变更栏中打印变更信息;证书补发的,实际签发日期即为补发日期,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证书有效期同原证书有效期。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3.初审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

4.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文书,并缴纳登记费;

5.受理人员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四)归档(初审人)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六、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略)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六)《船舶所有权证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略)

(八)《船舶登记审批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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