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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事程序指南

第一部分证照类

一、律师执业申请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调档函由司法考试处负责开具。

律师资格档案的调档函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负责开具。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复印件;

2、人事存档证明;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六)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政治面目;

(2)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3)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4)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兼职)

外省市律师在京执业申请(兼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执业申请

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

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原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原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

律师执业证证号页、律师本人照片页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情况页。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执业申请

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

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原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原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

律师执业证证号页、律师本人照片页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情况页。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政治面目;

(2)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3)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4)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六、军队转业人员律师执业申请

军队转业人员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

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军队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军队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总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军队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的政治面目、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七、有关律师执业申请的其他事项

(一)调取律师资格档案、执业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工作

1、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原件;

(2)申请人实习律师工作证原件。

2、调取律师执业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或原执业证书的原件。

(2)拟调入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的证明。

3、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需由申请人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办理相关手续。

(司法考试处电话:

58575978)

(二)律师调动工作

律师调动是指当年度的北京市注册律师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调动。

律师调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

律师调动申请表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的“律师管理办事指南”中“表格下载”进行下载,严格按申请表项目要求填写。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党员申请人还需提供调入所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盖章的党组织关系回执复印件。

(三)律师调出工作

律师调出是指当年度的北京市注册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律师调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拟调入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市)厅(局)开具的调取律师档案的调档函;

4、党员申请人还需提供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四)律师执业证注销工作

律师执业证注销是指当年度的北京市注册律师申请调出律师行业,不再作为执业律师执业的情况。

律师执业证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执业证注销情况登记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党员申请人还需提供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五)补发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或者律师执业证毁损的,申请人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刊登在报纸上的本人律师执业证丢失的遗失声明;

注意事项:

遗失声明需在北京辖区范围内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丢失的律师执业证书号,并声明作废。

3、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是指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毁损的须提交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

5、申请人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律师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接收情况,律管处每周会定期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的网站上公布。

如发现档案已到,申请人可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律管处查询并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律师执业网上申报资料时,应注意:

1、所有数据都要力求准确全面,符合实际;

2、学习经历应从大学写起,要明确是大专、大本等;

3、工作经历中职位不能空;

4、执业经历是从申领到执业证之日起算(实习经历应算作工作经历中);

5、工作经历中的年限应能衔接上;

6、网上显示待审核的状态时,申请单号方为有效(如是填写完成的状态或有其他技术问题,请与和利时公司联系,电话为58575572),请把有效申请单号写于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上。

(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可通过查询申请单的状态得知申请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可在本所网上“律师事务所人员列表”中查看自己的执业证号是否已经更新,更新后可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二部分机构类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在名称检索申请通过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一张两寸蓝底免冠照片;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

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

(七)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八)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承诺;

调动承诺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九)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十)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十一)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首先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提供的备选名称应该中英文名称相对应,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音译或意译。

不申请英文名称的应当注明。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5)数字;

(6)“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7)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8)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在名称检索通过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在提供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的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页。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外;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六、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会议决议。

(三)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是指规定新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合伙人协议,经现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字确认。

(四)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新合伙人执业年限满3年的证明。

新合伙人执业年限满3年的证明包括申请人首次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或首次律师执业证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北京除外)出具的申请人执业年限满3年的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的会议决议。

(三)财务、业务清结,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

财务、业务清结,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合理安排的证明是指申请退伙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业务档案和财务已经结清,并就合伙人关系存续期间的执业风险责任已经做出合理安排的证明,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八、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的会议决议。

(三)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该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供。

九、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丢失补办)

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丢失补办),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印章(丢失补办)的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是指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签字同意律师事务所印章变更的会议决议。

十、律师事务所解散

律师事务所解散需要办理以下事项:

(一)解散申请(强制解散的除外)

1、解散申请需向登记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解散申请书。

2、交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合伙人(个人所除外)、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二)清算和公告

1、申请解散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机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注册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三)注销登记

1、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合伙人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律师事务所印章交回司法行政机关。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清算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处置清单;

(3)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清单;

(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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