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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杯刑法案例.docx

安通杯刑法案例

案例1:

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

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

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

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

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2:

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

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

朱上前问道:

“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

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

一面追,一面喊“站住”。

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2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

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

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

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

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3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因为:

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

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4:

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

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

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4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为:

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

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

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5:

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

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

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

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

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

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案例5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

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6:

意外事件

   张某,男,26岁,司机。

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

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

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

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

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例6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

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

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

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7:

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

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

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

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

王对杨说:

“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

”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

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问题]王某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杨某某应如何定罪?

案例7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

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

意外事件

  沈某,男33岁,汽车司机。

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

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

田曾对吴说:

“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

”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

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

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

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

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9:

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

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

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

“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

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9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

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10:

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

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

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案例10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

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

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

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11:

投毒杀人案

   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

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

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

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1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

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案例12:

强奸案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

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

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

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2

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

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13犯罪中止

   李某,男.某机电修配厂工人。

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

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

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

陈急中生智,说:

“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

”并看了一下手表。

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13

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

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

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

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案例14:

犯罪中止、未遂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

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

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14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

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15:

投毒杀妻后积极救助案

   男,39岁,某村村民。

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

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

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

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15

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

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例16:

犯罪停止形态

   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

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

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

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

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

“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

“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

走吧,我把你送回家。

”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

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案例16

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

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

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

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17:

刑罚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案例17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18:

共同犯罪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

“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18

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19:

共同犯罪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19

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20:

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案例20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21:

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的夏某的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案例21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22:

共同犯罪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

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

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

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22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

(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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