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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431030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1H431030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项重要法规,严格遵循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范有关特种设备的各项生产施工活动,对提高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作用重大。

本目的重点是:

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1H431031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

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知识,准确理解特种设备的含义、规定范围,对正确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条的主要知识点是:

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及执法应当坚持的原则;特种设备用语的含义和范围规定;几种常用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及执法应当坚持的原则

1.立法宗旨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二、特种设备用语的含义和范围规定

(一)锅炉

1.含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范围规定: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含义: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

1.含义: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2.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

1.含义: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2.范围规定:

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

1.含义: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2.范围规定: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

1.含义: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2.范围规定: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

1.含义: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2.范围规定:

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几种常用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锅炉的分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分为:

1.承压蒸汽锅炉,工质为水,输出水蒸气。

包括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等品种。

2.承压热水锅炉,工质为水,输出热水。

3.有机热载体锅炉,工质为有机热载体(导热油),输出液相或气相热油。

包括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4.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

(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设计压力p划分,分为:

(1)低压容器(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容器(代号M):

1.6MPa≤p<10.0MPa;(3)高压容器(代号H):

10.0MPa≤p<100.0MPa;超高压容器(代号U):

p≥100.0MPa。

2.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

分为: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

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塔、合成塔、蒸球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

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加热器、预热锅、蒸锅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

如分离器、过滤器、吸收塔、汽提塔、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3.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

(1)

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

(2)

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

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容器。

(3)

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中压容器:

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中压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且p·V≥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容器;

4)低压容器:

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且p·V≥0.2MPa·m3的低压容器;

5)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

6)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7)球形容器(容积V≥50m3);

8)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V≥5m3)。

4.综合分类,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类压力容器。

(三)压力管道分类

压力管道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GA类)、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道(GD类〉,各自的分级原则是:

1.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1级分为GA1甲级、GA1乙级。

(1)GA1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

2)输送距离p≥10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000mm。

(2)GA1乙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

1)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p<10MPa;

2)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6.4MPa且p<10MPa;

3)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500mm。

(3)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

2.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分为燃气管道(GB1级)、热力管道(GB2级)。

热力管道又分为设计压力p>2.5MPa和设计压力p≤2.5MPa两类。

3.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1)GC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400℃的管道。

(2)GC2级:

除以下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上述规定的GC1级的工业管道。

(3)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工业管道。

4.动力管道

动力管道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项介质的管道。

(1)GD1级:

设计压力p≥6.3MPa,或者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动力管道。

(2)GD2级:

设计压力p<6.3MPa,且设计温度低于400℃的动力管道。

(四)电梯分类

可分为: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分类

可分为: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包括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等)、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等)、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1H43103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是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

本条的主要知识点是:

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一、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许可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进行了分类规定。

(二)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许可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机电工程密切相关的部分特种设备的许可要求如下:

1.锅炉制造、安装

(1)锅炉制造条件

锅炉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见表1H431032-1。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表表1H431032-1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D级锅炉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2)安装许可

从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

锅炉安装(含改造)许可为三个级别,其中1级许可安装的锅炉参数不限;2级许可安装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3级许可安装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以及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

2.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1)压力容器制造条件

压力容器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其中A、D许可级别见表1H431032-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表(A、D级别)表1H431032-2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具有A1级或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2)安装许可

1)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许可: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2)其他许可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现场组焊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即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应由取得相应制造级别许可的单位承担。

例如,球形储罐的现场组焊,应由取得A3级制造级别的单位承担(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

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GC1级和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4.电梯安装许可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三)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按照特种设备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制定了具体的条件。

例如,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其中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

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基本条件规定了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技术人员、专业作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资格条件的要求和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工装的要求。

对于A3级许可企业的专项条件为:

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2.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应负的法律责任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1.书面告知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例如:

(1)压力容器安装。

压力容器在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锅炉安装。

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3)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包括项目相关责任人员任命、责任人员到岗质控点位图);工程合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H43103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性能和安全运行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使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环境下进行。

本条的主要知识点是: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一)监督检验要求和程序

1.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程序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程序一般为:

申请、受理、监检(即实施过程)、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以锅炉安装为例,其程序和要求如下:

(1)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前并履行告知手续后,向锅炉使用地的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检。

并附以下资料各一份: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计划。

(2)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申请后,根据设备状况制定监检实施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3)安装单位在安装现场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和提供下列材料和条件:

施工计划;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安装监检的情况。

需要在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签字确认。

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进行记录,并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

监检机构或人员在监检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般问题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严重问题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安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4)锅炉安装监检结束后,监检机构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证书在10个工作日(一般设备),或在30个工作日(大型设备)发出。

(二)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检。

(一)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

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有: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检。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检,监检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与首检

1.首检与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

首检,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检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和方法进行的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对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制定了目录,主要类型和品种如下:

(1)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品种: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等);

(2)铁路起重机;

(3)门座起重机(包括品种:

港口台架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

(4)升降机(包括品种:

电站提滑模装置、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5)旋臂式起重机(包括品种: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臂式起重机);

(6)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品种)。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与首检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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