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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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

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范围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

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

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

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

办理初步核实(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

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等。

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

报告的内容包括:

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

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

(1)标题。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

如: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2)导语。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初审)依据和初核(初审)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来源、批准初核(初审)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初审)人员的组成、初核(初审)方式和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初审)对象的简况。

简况主要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事实。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是对所核实(审查)进行客观叙述。

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

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情况报告的时间。

3、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结果的处理。

党纪案件: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和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政纪案件:

(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2)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3)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4)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阶段的文书:

(1)举报材料及重要信访处理单(检举控告);

(2)党纪案件应有《初步核实呈批表》;政纪案件要有《初步审查审批表》。

(3)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报告。

(4)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立案

1、立案审批时限

纪检机关:

立案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之日止。

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立案审批需注意的问题:

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2、立案程序及相关文书

党纪案件:

立案呈批报告——常委会会议纪要——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及批复——立案决定书。

政纪案件:

立案呈批报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及批复——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

《立案呈批报告》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1)标题。

呈报纪委常委会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行文编号。

标题:

《关于×××(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

如:

《关于×××(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2)正文。

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

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简要情况,经初步核实(初步审查)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材料。

注意:

在叙述主要违纪事实时,应选择主要问题加以说明,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更不要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

(3)落款。

呈报单位署名和盖章,还要写明呈报日期。

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四)调查

1、调查时限

党纪案件: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送分管领导审议签批之日止。

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政纪案件:

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应在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2、调查程序及相关文书

调查取证——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1)调查取证工作全部完结后,综合分析案情,审核材料、鉴别证据、认定违纪事实。

(2)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标题:

“某某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内容包括:

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

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见面方法:

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

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说明。

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调查组写出说明:

这不是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的,不需要再作出说明。

说明是在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前提下,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

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要给予批评教育。

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取证和违纪违法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和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

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

关于何组织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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