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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程管理科业务及流程1

工程管理科业务及流程

2007-03-21

 

工程管理科业务及流程

 

一 施工前期管理

(一)项目组在施工前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管理规划;

2、审查监理规划;

3、参与施工图技术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

4、审签《开工报告》;

5、织和协调项目工程施工前的其它相关准备工作。

(二)监理规划的审批

1、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报项目组专业工程师审核。

2、项目组专业工程师审查并签署意见,若不符合要求退回监理单位修改。

3、目主管审查批准。

4、理单位存档并组织实施,项目组存档并监督实施。

(三)施工图技术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

1、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1)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项目组、设计院、施工单位参加,并邀请质监站等有关部门参加。

(2)监理单位根据交底提出的问题整理会议纪要。

(3)各参加单位会签会议纪要。

(4)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图纸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会审意见书。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初审。

(2)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项目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并邀请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

(3)监理单位负责整理会审纪要,报项目组备案。

(4)施工单位根据纪要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认可。

(四)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

1、承包单位填报工程《开工报告》送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检查工程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对具备开工条件的,在《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

3、项目组主管工程师对开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

4、项目主管对开工前准备工作进行审查并在《开工报告》签署批准开工的意见。

5、《开工报告》由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存档一份。

(五)工程分包商审批

1、总承包商提出分包申请并提交分包商资质、业绩资料送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审查分包商资质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并决定是否送项目组或退回总承包商。

3、项目组专业工程师审核分包商资质资料,根据分包工程与分包商资质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考察,若需要考察,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组、总承包商参加,监理单位负责提交考察报告,各参加考察人员签署考察意见,一并送项目主管审批;若不需要考察,项目组专业工程师将分包商资质资料和审核意见送项目主管。

4、项目主管对分包商资质资料签署审批意见。

5、总承包商将审查资料存档并实施分包计划。

 

二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

1 监理单位监督供货商按合同要求供货。

2 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监理单位组织设备招标科室、工程科项目组、施工单位、供货商进行验收和移交。

三 对监理单位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组应依据《监理条例》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全面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组织和人员设置及分工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旁站计划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组应对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监理月报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其提出的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项目组每月至少一次在施工现场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工作的协调和监管情况,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工作检查记录》上,以便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工作检查记录》作为评价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的依据之一。

 

四 工程例会和项目组工作会议制度

(一)工程例会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组与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具体时间在第一次工程例会确定,会议地点设在现场会议室。

2、工程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组成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及设计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等参加。

3、会议内容:

检查上周各项工程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下一周的工作安排,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按期完成每周工程计划。

4、会议议程:

(1)承包商及分包商项目经理分别报告一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未能完成的工作要说明原因,提出需要工程例会协调的事项,并提交下周工作计划。

(2)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分别就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提出意见。

(3)其他有关人员发表意见。

(4)总监理工程师总结会议内容,汇总有关意见,提出下周的工作安排。

(5)项目主管发表意见,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6)工程例会由监理单位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及整理会议纪要,并在会后三日内签发给各有关单位。

(二)项目组工作会议制度

1、项目组工作会议自成立后由项目主管定期或不定期召集。

2、项目组工作会议内容:

(1)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方案的编制,检查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实施情况。

(2)研究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工作,审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对重要合同进行集体审核。

(3)审议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

(4)检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5)研究重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款支付问题。

(6)研究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研究安排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的有关工作。

(8)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通报学习新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等。

(9)项目组的工作会议由资料管理员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及整理会议纪要,并及时将纪要分送项目组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在两日内报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五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和人员安全,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商暂停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其关联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三)监理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事故情况报告项目组,并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项目组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四)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有关方面人员调查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单位针对质量、安全等具体问题提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方案。

(五)事故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可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六)项目组应跟踪、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

(七)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交事故分析及处理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规范及处理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八)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批准施工单位恢复正常的施工,并向项目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九)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领导。

 

六工程变更管理

(一)本局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运作流程图》(附录1)的运作程序实行管理,

(二)工程变更管理原则

1、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

2、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

(三)职责划分

1、监理单位在《监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受、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账,随时供项目组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2、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提供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或服务,并派出设计代表参与处理工程变更的日常事务;

3、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负责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4、工程管理科对承包人报送的变更工程量进行复核。

5、预算结算科对工程变更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设计变更造价控制的依据。

6、项目组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及时口头或书面报相关审计部门获得现场监查或批准。

(四)工程变更审批

1、《工程变更申报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6)《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录2。

2、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求进行评审,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有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造价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成本及其经济合理性。

变更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合同规定执行。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4)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事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项目组,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组,项目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局领导,7天内监理单位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补办手续。

3、审批运作程序

(1)相关方(发包人、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送至项目监理单位签收。

《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见附录3;

(2)总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总监签字认可后,报项目组审批,《工程变更申报表》经项目主管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3)若不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将《工程变更申报表》退回提出方;

(4)若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将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表》发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文件;

(5)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文件送至监理单位签收,并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给各有关单位。

《工程变更令》见附录4;

(6)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应立即按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并在15天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单位;变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变更费用估算;

(7)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仔细审核,报项目组审批;审批后的工程变更预算由监理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8)工程变更预算经审批且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根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工作。

4、审批程序及权限

(1)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确因设计原因需要对项目作出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文件,项目组按照《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填写《工程变更发包人审批表》(附录5),并提请审计部门同意(现场察看或电话联系的相关内容均应记录在案)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凡涉及到建筑使用功能、立面效果改变的设计变更,均应报深圳市规划局批准。

(2)对设计变更造价1万元以下的零星变更,由主办人员、工程监理提出意见报工程管理科科长审批;设计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主办人员、工程监理、科长提出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设计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主办人员、工程监理、科长、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审批;设计变更造价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局班子会讨论决定;设计变更造价50万元以上的报区分管领导或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3)《工程变更发包人审批表》经核准后,项目主管方可在《工程变更申报表》签字认可;

(4)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项目组负责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审计部门批准;

(5)项目组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变更预算后,转交预算结算科或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复核意见经项目组审批后可作为结算依据;

(6)项目主管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或项目组管理人员存在过错的;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的,造成不合理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 现场工程量签证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工程量签证管理制度,但特殊情况且不是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

(二)现场签证应当由承包商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监理单位、项目组和相关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确认。

(三)现场签证报告

1、现场签证一般应采取事前报告的方式。

如果发生涉及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承包商应提前5天,将签证发生的内容、原因、预计工程量及资金增减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签证报告1天内,审查签证报告(包括现场检查),并决定报项目组或退回原承包商。

3、项目组应在收到签证报告1天内,审查签证报告(包括现场核查),并决定送相关审计部门或退回监理单位。

4、在相关审计部门主办人员现场确认(或经授权确认)后,承包商才能进行涉及签证部分工程的施工。

5、签证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再报送相关审计部门备案。

(四)现场签证单的审批

1、承包商应在签证事实发生后的5日内,将工程现场签证单,包括签证发生的内容、具体部位、原因以及详细的工程量和资金增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现场签证单的2日内将审核后的现场签证单报送项目组专业工程师。

3、项目组应在2日内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签字确认,并将审核签字后的现场签证单报预算结算科。

4、预算结算科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全面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审计部门。

(五)特别报告

1、在突发事件或应急工程中,如果没有时间进行正常的现场签证事前报告,经相关审计部门同意,可采取特别报告的方式。

2、承包商在签证发生时的第一时间,将签证发生的内容及原因口头报告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如认为应予签证,应立即口头报告项目组。

4、项目组如同意监理单位意见,应立即与相关审计部门联络,请相关审计部门到现场确认或经授权确认。

5、现场签证应在报相关审计部门前报告局领导同意。

(六)现场签证单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内容及其工程量一般不得超出事前报告的工程变更内容及其工程量。

如签证发生过程中发现可能超出事前报告,应及时办理补充报告手续。

 

八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一)属本局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计量支付按《计量支付流程图》(附录6)的运作程序实行管理。

(二)计量支付的方法及计算规则应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

(三)计量支付条件

1、申请计量支付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3、所有合同外项目的的计量支付,均需事先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取得项目组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同意后方可填入计量支付报表,如工程变更应先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且工程变更单价或总价获项目组批准后,才可列入计量支付申请。

4、不予进行计量支付的情况:

(1)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2)未经项目组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3)不符合合同或设计规定的工程;

(4)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四)报表

1、统一格式

计量报表:

《工程计量申请》见附录7、《申请付款明细表》见附录8、《工程量计算书》见附录9。

承包人应严格按要求格式申报,经审批后的报表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2、分类

按工程进行阶段分为月报表、结算报表、最终报表。

月报表在每月末进行,结算报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报表在合同保修期满进行。

3、付报表中的单价或总价,必须是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或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更新的价格或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外的价格。

(五)职责划分

1、承包人

(1)按合同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认真填报计量支付报表供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组审查;

(2)提供工程计量所必须的工具、仪器、施工图及其它计量工作的便利条件;

(3)提供齐全有效的计量支付证明材料及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2、监理工程师

(1)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按工程形象进度编制投资控制计划;

(2)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计量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组织计量工作;

(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支付证明材料,报项目组批准后分发计量支付申请;

(4)建立计量支付有关台帐,随时供项目组查阅;将经批准的审核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3、项目组

(1)抽检已完成计量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工程数量;

(2)负责已完成工程的计量核准与验收工作;

(3)审批合同外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的工程价款,批准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计量支付申请,并报预算结算科、分管副局长批准。

(六)计量支付审批

1、审批原则

(1)满足第3条规定;

(2)合同工程量清单外新增的项目、价格需事先及时按有关程办理并取得监理、项目组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计量支付申请;

(3)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比例时,暂停支付,待工程完工且结算经市政府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合同规定支付。

严禁超付现象。

2、审批运作程序

(1)承包人于每月底提出截止至当月25日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报表和支付报表,报送监理单位;

(2)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合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按监理合同规定对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总监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组专业工程师、项目主管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项目组将经批准的《付款申请书》经监理单位转送承包人,由承包人到局办公室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4)项目组应定期进行工程款支付与投资的偏差分析,若发现偏差应及时进行调整。

(5)若在支付过程中已造成超付事实,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项目组承担相关责任。

 

九 项目工程资料管理

1 项目管理的工程资料包括合同文档、进度管理文档、批文文档、设计变更文档、项目管理文档等。

2 凡属工程项目业主方所有的施工阶段工程文件档案,在工程建设期内由项目组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组根据有关规定向局资料室办理移交。

3 项目组资料管理员负责做好项目各种资料的登记、分发、传递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验收和移交工作,各种文档应按属性进行分类归档,并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4 文件档案的管理应做到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询和使用。

5 对往来文件档案应分别进行收文和发文登记。

6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曾经正式生效过的工程文件档案,都应完整保存。

确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项目主管确认后可进行销毁,重要文件不得销毁。

7 文件档案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 工程验收管理

(一)隐蔽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在24小时内进行隐蔽验收。

3、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果,若合格予以隐蔽;若不合格,整改后重新报请监理单位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4、项目组和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和结构的重要程度随时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隐蔽验收,对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工程部位的隐蔽验收,项目组必须每次参加。

(二)项目的中间验收、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

1、项目的中间验收

项目的中间验收包括桩基、基坑支护、防水工程、基础、主体工程验收等,验收程序为:

(1)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交工程中间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初审后,填写监理单位意见,一并送项目组审查。

(3)项目组审查通过后,施工单位将有关资料送质监站报请参与验收。

(4)监理单位组织现场验收,项目组、质监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基础验收时)参加。

现场验收后,提出整改意见,并严格做好中间验收质量等级评定,监理单位负责做好验收会议纪要。

(5)施工单位按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6)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验。

2、项目的专业验收

项目的专业验收包括规划验收及消防、燃气、电梯、民防、环保、电视电话、智能化等专业工程的验收。

各专业工程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提交专业工程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初审后签署意见,一并送项目组审查。

(3)项目组审查通过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报专业主管部门验收。

专业验收由专业主管部门主持,项目组、设计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监理单位负责做好验收会议纪要。

(4)专业施工单位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5)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验。

(6)项目组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专业竣工验收证书。

3、项目的竣工验收

(1)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施工单位落实竣工收尾实施情况。

(3)施工单位收集、汇总、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自行组织验收,确认工程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4)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全面审查工程完成情况及竣工资料,确认后签署意见分别报项目组、局办公室审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经局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局工程档案管理员报请档案局进行档案验收。

(5)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组、质监站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6)施工单位对预验收提出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毕后,书面报监理单位检查。

(7)监理单位检查整改情况,对完成整改内容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向项目组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同时提交项目监理档案。

(8)项目组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编制验收计划并报请质检站监督竣工验收。

(9)项目组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接收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现场验收(质检站监督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并提出整改意见。

(10)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项目组。

(11)项目组组织工程复验,确认工程合格、通过验收。

(12)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13)项目组资料管理员负责将竣工资料整理后移交局办公室,由局工程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按要求向档案局、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14)若为住宅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须组织编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5)项目组将《竣工报告》、《专业验收证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市建设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 项目竣工移交管理

(一)工程移交依据

1、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文;

2、经审查和批准的所有设计文件;

3、工务局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决议和要求;

4、已经签署或生效的项目建设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移交条件

1、项目已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工程消防、电梯、燃气等专项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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