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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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社团建设的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本校范围内活动。

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全校各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校团委特设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社工委办公室,按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

同一类型社团只允许存在一个。

由社工委申报校团委审批。

申请时间为每月值班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学院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原则上有一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工委提交以下文件:

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书面文字材料(同时向社工委递交申请材料电子稿进行备档,社工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档案进行核查,方便资料退回及修改)。

第十一条 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章程修改的程序;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三条若社团申请材料通过社工委主席审批,社工委召开社团大会召集所有社团现任负责人,听取新社团申请人社团申请报告。

若三分之二以上社团负责人同意该社团申请,再由社工委主席提交至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星期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审核。

审批通过后,批准社团正式成立。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15天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注册后,名称享有专用权,新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六条经批准成立并实行注册的社团,给予负责人颁发聘书及社团证。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的。

4.社团宗旨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一经发现,严肃处置,情况恶劣者移交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运作

第十九条 全体社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会长或指导教师签字后报社工委。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数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社团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正副会长,各组组长一人(理事若干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八人。

由社工委审查后产生。

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社工委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工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

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5.未能积极履行社团权利及义务的成员,社团实行考评淘汰制。

监管部将结合社团内部制度与会议出席等情况,做出是否对社团内部成员予以注销社团证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社团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含主要负责人),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若申请通过,即可进行扩招。

第二十五条社团财务管理

1.经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可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超过50元),或争取与接受社会资助(或资金),用于学生社团建设和开展活动。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性活动应谨慎从事,事前必须上报社工委批准。

千元以下可以为赞助商冠名,千元以上经批准可在校园内作产品展示,但禁止一切销售活动。

2.学生社团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社团建设相关的思想、学术、文化、体育和实践类活动,争取校团委的经费资助,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学生社团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良好设想及条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校团委,获得批准后亦可得到相应的经费资助。

3.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条例》,接受校团委、社工委的监督。

社团会长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由校团委和社工委组织对该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4.各社团所收会员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自行使用。

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必须向社工委登记备案,纳入社工委财务检查范围。

被注销社团留下的经费反还给各会员。

5.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社长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且至少保存一年。

6.一经发现负责人敛财等,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其社团证进行注销,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社团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社团负责人作为财产保管人,须签订保管承诺书。

一旦负责人变更,须办理保管人变更手续。

8.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大赛报名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社工委报批,擅自收取大赛报名费的,一经查实,立即停牌整顿。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他相应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年的年末配合社工委递交社团年检材料。

审查合格后予以继续运作,并作为年终社团评优评先工作的考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

经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所开展的公开性校内活动和一切校外活动必须事先申报社工委,由社工委报校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各社团必须参加社工委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条社团需在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超出范围活动须提前向社工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社团活动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团学组织机构,活动名称自拟且不得擅自冠以“交大杯”等字样。

第三十二条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工委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小结。

第三十三条涉及学术前沿课题的争论仅限于社团内部进行。

社团组织校外或全校公开性活动时,应立足于客观理论内容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的海报等宣传物张贴须到社工委加盖张贴许可章;条幅需到社工委登记后方可悬挂,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周;非学校批准情况下,华中路等校园主干道和教学路严禁张贴、悬挂一切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社团举行涉外活动前需填写活动申请表并附上活动方案,经社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举办讲座,须遵守《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办理讲座申请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社团涉外活动及拉赞助应向社工委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予以开介绍信。

第三十七条社团活动未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经查实均按违规操作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聘任指导教师一名。

所聘指导教师必须从事与学生社团业务有关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社团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与监督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更换。

第四十条实施指导老师社团负责制。

1、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尤其是对外活动,必须有指导老师签字或提供书面活动建议。

2、社团指导老师在每学期学期结束时需要向社工委递交书面材料。

阐述社团本学期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活动。

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条件是:

1、尽职尽责,得到所指导学生社团会员的肯定与好评;

2、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3、富有成效,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本年度成绩进步大、社会影响大、学生反映好。

第6章社团干部管理

第四十二条社团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综合能力,端正的行为作风。

同时认可度高,责任心强。

第四十三条社团干部的产生需遵守的程序:

1、社团向社工委秘书处递交“社团干部换选申请”。

2、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提名:

1)社团推荐:

社团现任负责人按照社团人数1:

3的比例提名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2)个人自荐:

社团向全校发布换届信息,认为自己符合社长条件的个人可以向社团进行自荐,由现任社长进行筛选。

3、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社团负责人申请(资格审查)表》交予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4、学院审查通过的候选人被列为社团负责人正式候选人。

5、社团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正式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投票超过半数的正式候选人由社团现任负责人及社工委秘书处成员进行综合考虑,决定社团新一任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产生工作在完成以上四项后,学生社团负责人产生工作才算正式结束,若某社团在以上四项换选工作中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规定要求,则社团的换选工作被中止,不合规定的程序须按照规定重新进行。

第四十五条在社团负责人产生大会结束之日起2周内,新一任社团领导班子核心(社团会长、副会长)必须组建完整的新一任社团领导班子(社团会长、副会长和各小组组长、副组长等),并到社工委进行注册,递交《社团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各社团可以根据社团实际需要在学年内进行干部调整,具体步骤需遵循第四十三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校团委对任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的社团主要负责人颁发聘书。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校纪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在我校其他社团已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者;

4、被校、院撤职的学生干部;

5、不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七章社团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每学年开展社团评优评先工作,对优秀社团及为社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条社团成员可参与直属机关团工委临时团支部评优、推优的评选。

第五十一条社团评优评先工作实行“申报制”。

有意参加评优评先的个人和集体需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社工委将对递交材料予以审核,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团委、社工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有关条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校团委管理;

3.财务制度、管理混乱;

4.应该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理事会有严重违纪行为;

6.社团人数有超额行为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有权将其解散:

1.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无改观的;

2.学生社团会员不足十人,或连续三个月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

3.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建议解散的;

4.其它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及部分资料必须填写《社团变更表》。

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按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工委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工委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给予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工委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工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勒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五十七条按学生社团章程明文规定的,对任何社团成员违反本条例的由该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等文件,须报社工委审核并备案。

各社团行使内部处罚权时,处罚意见需先报社工委同意。

第五十九条各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时需将推荐负责人个人简历提交校团委,经考察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制定,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有效。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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