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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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

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指引所称短期租赁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等设施,按照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政策统筹与协调,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台账建设、监管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管、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短期租赁用地范围】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申请短期租赁用地。

第六条【申请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各区政府指定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五)一般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证明文件;

(六)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七)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单位同意;

(八)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九)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短期租赁用地的,申请人向各区政府指定的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提交本条

(一)、

(二)、(三)、(四)、(七)、(八)、(九)项申请材料。

第三章审批

第七条【审核部门】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核通过,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审核条件】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二)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

(四)一般项目临时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踏勘论证并同意的,可以临时占用;

(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六)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第九条【用地批准】各区政府同意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应向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下发《关于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报备,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

第一十条【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区政府核发批复时,同步抄送辖区税务部门,由用地申请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完税手续。

第一十一条【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一十二条【使用费与租金】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等规定计收;政府全额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各区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批复后,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用地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

第一十三条【用地合同】用地单位按规定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耕地占用税后持缴款凭证到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

第四章监管

第一十四条【使用】签订合同后,用地单位持用地合同向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申请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一十五条【临时用地标志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由各区政府负责监制并监管。

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十六条【临时用地备案】各区政府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20日内,登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按系统要求在线填报、上传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一十七条【台账】各区政府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开放的相关信息系统平台上实时录入用地审批、合同、收回信息,并按季度定期抄送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十八条【定期巡查】各区政府应建立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定期巡查机制,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未完善用地手续、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移交给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开展相关查违工作。

第一十九条【不定期抽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台账建设与报备、日常监管与收回等工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书面反馈各区政府。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涉及土地复垦的,各区政府及其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开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

第五章延期

第二十一条【延期申请】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经各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不予延期】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延期:

(一)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

(三)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

(四)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和国家安全,需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的;

(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或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六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有权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

(三)符合用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

(一)款情形提前收回的,不予补偿;其他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主动退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出占用土地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并填写《土地交接表》,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清算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等费用,将余额退还用地单位。

第二十五条【到期收回】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并函告原土地管理单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库准备工作。

用地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用地合同到期前完成相关的用地清场工作,将用地交回各区政府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第二十六条【清场入库】用地清场工作完成后,各区政府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原土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由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移交。

第二十七条【强制执行】因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以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并强制收回,并填写《土地交接表》。

用地申请人和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本工作指引涉及的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编号、用地收回通知书编号等参考《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同文书编号的通知》(深规土〔2016〕)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施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工作指引发布实施前已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关于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附件2: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附件3:

临时用地收回通知;

附件4:

土地交接表;

附件5: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规定摘录;

附件6: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附件7: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附件8:

关于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

附件9:

短期租赁用地合同范本;

附件10:

短期租赁用地收回通知;

附件11:

短期租赁用地土地交接表;

附件12:

短期租赁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附件13:

**项目短期租赁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附件1:

关于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关于区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文号:

深地临批字【】号

部门:

《单位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时项目等临时用地申请,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批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请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附件:

会议审议临时用地项目一览表。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临时用地合同范本

 

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

深地合临字(**年份**-*区代码*-**流水号**)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制

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如下:

一、根据乙方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办文编号),甲方同意将位于,临时用地范围图编号为、面积大写为平方米(小写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临时使用,土地用途为。

本合同项下临时用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宗地临时使用年限为年,从起,至止,按照现状条件交付给乙方。

三、本宗地临时建筑规模不得超过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层。

四、使用费给付: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本宗地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小写:

¥元)。

五、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附图所标示坐标拐点埋设的界桩,由甲方会同乙方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临时使用期内,为使用本宗地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路及场地平整等,均由乙方负责。

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耕地、林地占用等问题,乙方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七、在使用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宗地的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

八、乙方不得在本宗地上新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

本宗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九、在土地使用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等形式处分;本宗地地上建(构)筑物不予办理登记,不得以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等形式处分。

十、在土地使用期内,如因规划建设或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使用本块土地的,甲方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乙方应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土地清理完毕后交还甲方,甲方可根据剩余临时用地使用权期限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十一、乙方如需在土地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经批准续用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续用年限为1年。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满前30日内未办理延期或办理延期未予以批准的,乙方应自行做好场地清理及土地复绿工作,并按时将土地交回甲方,清场及复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逾期未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并按相关规定追缴使用费及罚金。

十二、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期间,因用地单位施工、堆放施工材料等利用临时用地行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用地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本合同签订后,需临时建设的,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违法临时建设处罚。

十四、临时用地如涉及农用地需进行土地复垦的,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执行。

十五、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视为将该土地临时使用权交付乙方。

十六、本合同地块按现状条件临时使用,甲、乙双方无异议。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违反合同相关规定的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二份,甲方四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1:

临时用地范围图

临时用地范围图

附件3:

临时用地收回通知

临时用地收回通知

深地临收字(**年份*区代码**流水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承租位于、临时用地合同书号、面积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于年月日届满。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除经审批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用地外,你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合同书的约定,在上述期限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和清理场地,并交回我单位。

我单位将组织你单位、原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用地移交的工作,签订《土地交接表》。

逾期我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你单位对上述认定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我单位陈述、申辩及举证;逾期不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及举证,视为对上述认定无异议。

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土地交接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抄送:

附件4:

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

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

甲方:

用地单位

乙方:

丙方:

地块概况(附图):

临时用地合同编号:

,该地块位于,土地用途为,用地单位为,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至止。

交接说明:

到期收回。

甲方意见:

同意移交。

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意见:

同意接收。

代表签字、盖章

丙方意见:

同意接收。

代表签字、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附件5: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规定摘录

1、关于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2、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采矿权审批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3、关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论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4、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5、关于土地复垦费监管。

用地单位(复垦义务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6、关于土地复垦验收。

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土地复垦条例》第四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

注:

由于以上条款为《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摘录,相关责任单位均为规定原文载明,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结合我市强区放权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予以调整。

 

 

附件6: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关于对**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深地临复审字(**年份*区代码**流水号)号

你公司报送的《**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

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了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我单位审核,现将审核意见函告如下:

一、该工程为**项目(项目性质:

如新建公路项目),《方案》服务年限为*年,总用地面积****公顷,其中永久用地面积****公顷,临时用地面积****公顷。

临时用地类型为**,位于**区**街道,现状地类为**。

二、本方案编制格式符合要求,内容较为齐全,基本反映了项目区土地复垦有关情况。

方案调查研究与数据处理方法正确,数据基本可信,提出的土地复垦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基本可行,复垦费用估(概)算依据较充分,测算合理,可作为本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三、原则同意本方案土地损毁预测和分析,本项目预测损毁土地总面积为****公顷,其中已损毁土地面积****公顷,拟损毁土地面积****公顷。

四、原则同意本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过程和结果基本可信。

土地复垦责任范围为****公顷,通过实施复垦措施,预期复垦的土地面积为****公顷,拟复垦为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复垦率为**%。

五、原则同意本方案提出的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六、原则同意本方案制定的土地复垦标准、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应进一步细化对复垦措施的工程设计,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参数,增加方案的可操作性。

七、原则同意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结果,确定复垦动态总投资为**万元。

须按规定从建设成本中提取土地复垦资金,并根据复垦工作安排制定使用计划,确保土地复垦资金专款专用。

八、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后应及时到我单位备案,审查通过的方案可作为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申请的依据。

**工程的建设规模、地点、范围如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及时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我单位审批。

九、请你公司自收到此函件之日起20日内,与我单位签订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

依据审核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按照协议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土地复垦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向我单位报告土地复垦资金提取使用和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接受我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你公司可凭此函和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办理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深地临复验字(**年份*区代码**流水号)号

(土地复垦义务人):

经我单位组织验收,年月至年月完成土地复垦面积公顷,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单

项目名称

**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基本情况

临时用地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相关内容

土地复垦计划目标

针对土地复垦编制方案制订的工作目标,简述任务完成情况

复垦过程

1、开、完工日期

2、主要复垦内容

3、过程简述

复垦任务完成情况

1、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

2、与方案对比分析结果

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验收结论

对整体复垦工作做出评估

验收组成员签字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成员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附件8:

关于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

关于区项目短期租赁用地申请的批复

文号:

深地临批字【】号

部门:

《单位关于短期租赁用地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时项目等短期租赁用地申请,请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批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请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附件:

会议审议短期租赁用地项目一览表。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短期租赁用地合同范本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短期租赁)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制

深地租(短)合字(****-****)号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短期租赁)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根据本合同订立有关要求及承租人提出的土地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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