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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讲义

第三讲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

权益=权利+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

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考点1:

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考点2:

隐私权是新增权利考点3:

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案例(2005.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具体细分为五项

【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过错责任

含义:

何为过错?

注意义务之违反

(1)故意

(2)重大过失(3)一般过失

过错责任的范围: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

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22章:

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

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

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4.医疗事故责任(侵权法第58条)

(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

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

(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

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

只有2种

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0条)

(五)公平补偿

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

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

【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2003.48)李某患有癫痫病。

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BD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四、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

第四讲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案例(2002.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2.违法行为

违法的含义:

不是行为违法而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

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

3.损害事实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

案例(2005.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B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

1.主观有共同过错:

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

(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案例(2000.2)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原答案错误,现为张甲、张丙承担连带责任)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二)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注意:

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

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注意: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

解释:

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侵权法:

证明具体侵权人

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原因力竞合——连带责任

2.原因力结合——按份责任

(1)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

(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

注意:

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比较,不再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案例(1999.12)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

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C,平均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年久失修而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

同学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损害难复。

试问:

(1)经鉴定甲后遗症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

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2)经鉴定球筐砸伤头部,摩托车撞残腿部。

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第五讲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责任方式的体系

【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

该案如何处理?

AC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二、绝对权保护的责任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绝对权保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考点:

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考点:

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三、损害赔偿的责任

★★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2008.6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

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

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

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BD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考点:

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

【侵权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注意:

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2007.66)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

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

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

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案例:

下列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

ABC

A.1994年张某将王某的3岁的儿子王小拐骗至外地,直至2004年王小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B.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这样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

C.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讲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

一、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执行职务2.受害人同意3.自助行为

案例:

(2002.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

“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4.正当防卫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

★1.过错相抵

【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2002.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

“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让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都不准确)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2.受害人故意

【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

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

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3.第三人原因

【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

比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注意:

第三人过错与加害人过错不能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共同侵权

(1)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所以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是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一,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第三人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第11条)

第二,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他们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2条)

4.不可抗力

【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讲几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

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2.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

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

提示——删除责任:

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

明知责任:

连带责任

案例:

2008年“艳照门”、2010年“兽兽门”、“人肉搜索”案

案例: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

甲得知后通知淘宝网屏蔽侵权信息,淘宝网确认后将该网店查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D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C.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

(一)归责原则:

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

【侵权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有过错即可,不需要认定医疗事故

1.过错的认定——违反义务

(1)告知说明义务

【侵权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A.一般病情:

说明即可

B.特殊病情:

说明——书面同意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说明——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向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

C.紧急状态下“说明——同意”义务的免除

【侵权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的推定

【侵权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免责事由:

自己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

【侵权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

医疗产品、血液制品缺陷的医疗损害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侵权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归纳总结:

医疗损害责任的知识点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二)免责事由

1.过错相抵:

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完全无过错的,责任减轻到不超过10%2.故意免责:

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005.2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

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如何承担?

C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1)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1)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2)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四、用工责任

(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

1.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构成要件:

劳动关系——执行职务——替代责任

考点: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

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

不同点1:

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不同点2:

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

不同点3:

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

案例(2007.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9.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原答案C,现为B)(2.原答案A,现为D)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1:

劳务关系的范围: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

考点2:

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案例:

甲为个人,因家庭需要,雇乙为小时工。

乙在清扫房间时,在窗台由于操作不当,乙在工作中不慎坠楼受伤,并将行人丁砸伤。

下列是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CD

A.甲和乙之间是劳务关系B.甲和乙之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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