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林业局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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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林业局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平凉市林业局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改进和加强对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市林果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四条 局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局管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解决复杂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包括服从、服务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等情况。

(四)自身建设。

包括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团结情况;本单位各项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包括政治品质,理论素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等能力。

(三)工作作风。

包括事业心和责任心,开拓进取,求真务实,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等方面的表现。

(四)工作实绩。

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情况;工作思路、措施和作用发挥情况。

(五)廉洁自律。

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身作则,勤政廉洁情况;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包括:

考核准备、大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汇总审定、情况通报、结果反馈。

第九条 考核准备包括:

考核预告、拟定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四章大会述职述廉

第十条 在考核测评大会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大会述职述廉,并做个人述职;其他领导干部分别进行个人大会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包括:

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决策部署,履行工作职责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学决策,推动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情况;抓班子带队伍,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由考核对象依据考核要求和工作实际撰写,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参加考核大会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本单位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五章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思想作风表现等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四个方面设置测评内容。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设置测评内容。

第十七条民主测评结合述职述廉进行。

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在测评大会前发放,以增强民主测评的科学性、真实性。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按照民主测评表设置的内容,在分项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类别;领导干部分项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类别,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类别。

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主要依据“总体评价”结果计算得分。

得分计算方法为:

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或“称职”票数×0.8+“一般”或“基本称职”票数×0.6+“较差”或“不称职”票数×0.0)÷有效票数×100。

分项评价情况由考核组掌握,在定性分析过程中参考运用。

第二十条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同考核大会的人员。

第六章个别谈话

第二十一条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与民主测评表相同。

根据个别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设计谈话参考提纲,确定谈话重点,提前发放谈话预告。

第二十三条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为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

人数较多的单位,个别谈话参加的人员为班子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个别谈话过程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条个别谈话由考核组填写评价汇总表。

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

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或“称职”票数×0.8+“一般”或“基本称职”票数×0.6+“较差”或“不称职”票数×0.0)÷谈话人数×100。

第七章民意调查

第二十六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民意调查一般采取填写民意调查表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网上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益、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依法办事、工作作风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单位、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

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单位干部群众代表等。

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核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三十条民意调查具体参加人员范围,由考核组根据考核任务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5人。

第三十一条民意调查的评价意见,一般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类别。

第三十二条民意调查结果量化为分值,计算得分主要依据“具体评价”结果。

得分计算方法为:

民意调查(总体评价)得分=(“满意”票数×1.0+“比较满意”票数×0.8+“不太满意”票数×0.3)÷有效票数×100。

第八章实绩分析

第三十三条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分析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局党组对年度工作统一量化考核的,直接运用考核结果。

没有进行量化考核的,采取机关科室评价局直单位、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分管单位的方式,了解分析领导班子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机关科室评价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配合服务中心工作,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解决民生问题等情况。

实绩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

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得分=目标任务完成得分×50%+配合服务中心工作得分×30%+思想作风建设得分×10%+解决民生问题得分×10%。

局党组对年度工作统一量化考核的,对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核算后,直接作为实绩得分纳入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统筹驾驭能力、领导科学发展、服务基层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采取填写评分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领导干部实绩分析,主要采取由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班子成员和其他同级干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采取填写评分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班子成员和其他同级干部,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采取填写评分表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由考核组对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十条考核期间,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核组要核查清楚。

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可委托相关科室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领导班子定期考核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领导班子得分=民主测评得分×40%+个别谈话得分×30%+民意调查得分×10%+市局主要领导评价得分×10%+市局分管领导评价得分×10%。

不开展民意调查的单位,其所占分值比例并入主要领导评价。

第四十二条领导干部定期考核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班子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25%+个别谈话得分×15%+市局主要领导评价得分×10%+市局分管领导评价得分×10%。

其他班子成员得分=班子得分×20%+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20%+市局主要领导评价得分×10%+市局分管领导评价得分×1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10%。

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得分=民主测评得分×60%+个别谈话得分×20%+市局分管领导评价得分×1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10%。

第四十三条综合评价后形成考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考核工作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工作运行情况、领导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评价结果、反映问题及核实情况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

考核报告必须写实、准确、精炼,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结果。

根据需要,还可以将有关信访调查和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十章等次评定

第四十四条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评定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优秀”班子

(1)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好,班子中没有违纪问题;

(3)工作实绩突出。

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且民主测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良好”班子

(1)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比较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较好,班子中没有违纪问题;

(3)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4)没有明显工作失误。

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评定为“良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班子

(1)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一般;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一般;

(3)工作实绩一般;

(4)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

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评定为“一般”。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差”班子

(1)班子不团结,整体功能发挥得不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班子中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3)工作实绩差;

(4)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评定为“较差”。

(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优秀”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工作实绩突出;

(4)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5)勤政廉洁。

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且民主测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4)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5)能做到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评定为“称职”。

3.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一般;

(3)工作实绩一般;

(4)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评定为“基本称职”。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

(3)工作实绩差;

(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团结;

(5)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评定为“不称职”。

第四十五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民意调查中总体评价“满意”票数达不到70%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定“优秀”等次,原则上按总数的15%掌握。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均不得评定为“优秀”:

班子成员和单位中层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班子团结协作出现问题的;

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

单位或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受到市局领导或局党组通报批评的;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班子成员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十一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惩处、日常管理、培训教育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对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和工作岗位;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调整或建议上级组织部门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对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工作能力欠缺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对考核中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谈话诫勉,限期整改,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五十条考核中发现不团结、不协调的领导班子,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局党组进行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转有关科室查处。

第五十一条由考核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评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局党组提出申诉。

局党组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十三条定期考核评价工作要注意资料积累。

由人秘科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二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实行考核预告制度。

考核前,局党组发布考核预告,主要内容包括:

考核时间、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考核组成员、监督电话等。

第五十五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同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十六条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

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十七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监督。

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被考核单位和干部、群众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人秘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考核组组长应由担任党内职务的局领导担任,抽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人数为3-4人。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人秘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2.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

3.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上级评分表;

4.局直单位班子成员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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