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140935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docx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九项制度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平土资〔2003〕128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试行)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试行)等九项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所(分局)结合实际,把“九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搞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2003年8月28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试行 九项制度 通知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供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地计划:

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理置换指标、调剂折抵指标等,作为年度征供地计划指标的安排基数。

全年土地计划安排由局规划科牵头,用地科、储备中心、征地事务所参与,共同商讨研究后制订计划指标分配方案。

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由建设用地科牵头,制订年度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编制各类用地计划,除法律规定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实行有偿的供地方式,并提高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

  第四条 根据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和农转用及征用情况,督促提高供地率,协助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各类规费和地价款,并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编报统计报表。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集中供应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供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首先报经局务会议集体预审,预审的内容除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四个方面外,还应结合我县实际,对企业的原土地使用、当前的生产经营、注册资金和企业前三年的税利等情进行预审。

预审原则上半个月进行一次。

经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农转用和征供地程序,否则一概不予办理手续。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要求使用土地的,都必须坚持集中供应制度。

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根据年度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对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具体项目落实用地,应当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合理安排用地,确定用地规模。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办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鼓励村民开展旧村改造,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办理农转用和供地手续。

  第六条 根据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和农转用及征用情况,督促提高供地率,协助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各类规费和地价款,并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编报统计报表。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做到严格依法有偿供地,杜绝违法划拨供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除国家法律、法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继续采用划拨供地外,所有用地项目都必须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出资或者入股四种,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有偿供地方式。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五条 除工业等生产性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不得违法违规搞暗箱操作进行协议出让供地。

  第六条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除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外,其供地也应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政府土地供应行为,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透明度,做到可供地信息及时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每一年度可供地量、供地方式和土地使用单位,根据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列入县人民政府的年度供地计划,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年度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第三条 对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推出的地块,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于年初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内容除可供各类土地的数量外,还应当公布拟采取的供地方式。

  第四条 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需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执行;以其他方式供地的,按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土地有形市场,有形市场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有效载体,是当前急需建立的,也是今后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主要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全县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地价进行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度。

  第二条       基准地价成果时效和公布程序。

  

(一)时效:

平阳县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使用期为2-3年,使用期

  满要定期更新成果。

个别区域如果地价水平变化较快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成果。

  

(二)公布程序:

平阳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三条       基准地价公布的内容。

  第四条        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和中线价,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区片价;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查询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档案室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查询工作。

  第三条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可以查询。

  第四条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

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六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

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第八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九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

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决策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在局领导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决策:

  

(一)     建设用地预审;

  

(二)     土地资产处置;

  (三)     地价确定;

  (四)     规划调整;

  (五)     采矿许可证审批;

  (六)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

  (七)     局主要领导认为应当进行集体决策的。

  第四条 集体决策时,职能部门应当提交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

  并就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

会议结束后,职能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部门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主持人应当根据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应当就决策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

主持人应当对决策意见负责。

  第七条 参加集体决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集体决策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当进行集体决策的国土资源管理事项而未予集体决策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严格财经制度,规范有偿使用土地收益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文件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定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坚持做到依法持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协助财政部门把好土地收益收缴关。

零星评估协议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收益的收缴必须以经县政府批准确认的评估地价为依据;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必须以县政府批准确认的综合地价为依据,综合地价中的配套、征地、开发费用除由各园区自行向用地单位收取外,其中的土地净收益的把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必须以竞得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标明的地价作为收缴收益的依据。

  第四条 所有有偿使用的地块,都必须在土地收益上缴财政部门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履行交地手续,否则,一律不予供地。

   第五条 收益收缴实行分离制度,有关业务科室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用地单位实际缴付土地收益的情况,并凭财务出具的地价款及有关规费收取的专门发票予以办理具体的供地手续。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纪等失职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3739511。

  第三条 接到电话举报时局监察室应作详细记录,并对举报内容及时予以调查核实。

  第四条 局监察室应当介入下列国土资源管理事项:

  (八)     建设用地预审;

  (九)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     土地资产处置;

  (十一)         地价确定;

  (十二)         规划调整;

  (十三)         采矿许可证审批;

  (十四)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

  (十五)         局主要领导认为监察室应当介入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监察介入主要方式:

  

(一)     参与决策,对决策过程实行监督;

  

(二)     上述国土资源管理事项不定期进行抽查,杜绝暗箱操作。

  第六条 局监察室对举报受理和监察介入中发现的本系统工作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权限及时立案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