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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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1总则

1.0.1为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1.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爆破器材industrialexplosivematerials

用于矿山、工程爆破等的各种民用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点火、起爆器材。

2.0.2危险品hazardousmaterials

本规范范围内的火药、炸药、起爆器材和列入危险等级的氧化剂的总称。

2.0.3整体爆炸massdetonationorexplosiveoftotalcontent。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2.0.4存药量explosivequantity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0.5设计药量designquantityofexplosives

一次可能同时爆炸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危险品药量。

2.0.6抗爆间室blastresistantchamber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7抗爆屏院blastresistantshield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结构。

2.0.8抑爆间室blastsuppressionchamber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其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9钢板防护protectionplate

点火、起爆器材生产中为保护人体不受爆炸燃烧危害,或阻隔传爆而设置的钢板或钢板所建成的小室。

2.0.10联建buildingassociations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序(厂房)设置在一个建筑物内。

2.0.11危险性建筑物hazardousbuilding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仓库。

2.0.12非危险性建筑物inhazardousbuilding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2.0.13辅助用室supplementaryroom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需设置的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产卫生用室,休息室、厕所等生活用室及妇女卫生用室。

2.0.14抗爆门blastresistantdoor

设置于抗爆间室墙上的、具有抵抗爆炸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破片穿透的门。

2.0.15塑性透光材料plasticlight-passingmaterial

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具有一定塑性,不易破碎或破碎后不致造成人身伤害的透光材料。

如塑性玻璃,透明塑料板等。

2.0.16直接接地direc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联接。

2.0.17间接接地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及其制品或通过一定电阻值的电阻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联接。

3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

3.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1.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或危险品仓库危险等级确定。

3.1.2当建筑物内各生产工序为同一危险等级时,其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即为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当建筑物内有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工序或仓库内贮存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时,应根据其所含的不同危险等级,按最高者确定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1.3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划分为A、B、D级。

3.1.4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为A级。

A级建筑物又可分为A1、A2、A3级。

3.1.5A1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大于梯恩梯者。

2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虽小于梯恩梯,但因其感度较高,易发生事故者。

3.1.6A2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与梯恩梯相当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内装起爆药、炸药,外有有效防护件(雷管外壳、导爆索包缠物)的产品者。

3.1.7A3级建筑物应为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小于梯恩梯者。

3.1.8B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时,但危险作业是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下进行,且建筑物内总存药量不超过200kg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危险品很不敏感,不能用单发8号雷管直接引爆者。

3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起爆药为湿态,使生产危险性显著降低者。

3.1.9D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但必需在外界强大的引爆条件下才能爆炸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但存药量小者。

3.1.10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10-2的规定。

表3.1.10-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12.7防雷与接地

12.7.1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

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均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1、表12.1.1-2的规定。

12.7.2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金属管道,应每隔20~25m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平行敷设的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在接地处管道之间应设跨接线。

当管道引入危险性建筑物时,还应与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接。

12.7.3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凡在生产、加工或贮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等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接地装置可利用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对F0区和F1区,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地面和工作台宜采用防静电材料。

操作和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宜配备防静电着装和用品。

12.7.4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应采用TN—S系统或TN—C—S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保护线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当保护线与相线材质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7.4的规定。

表12.7.4保护线的最小截面(mm2)

3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可利用有可靠电气通路的穿电线钢管作为保护线。

4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线,可利用兼作保护线。

5在F1区、F2区除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外,各种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保护线。

注:

1.TN—S系统: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

2.TN—C—S系统: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12.7.5危险区域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当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

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20~30m与室内接地干线连接一次,并不应少于2处。

12.7防雷与接地

12.7.1属一般规定

12.7.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中,未明确输送各种危险物质的室外架空金属管道的防雷措施,本条作出了规定。

12.7.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间的摩擦撞击和互相接触等,容易产生静电,这种现象是不允许的。

消除静电积聚的方法比较多,本规范采用比较简单而且行之有效的直接和间接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本规范规定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共用。

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管道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接地是将金属设备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间接接地是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及其制品或通过一定阻值的电阻与接地系统连接。

12.7.4根据IEC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分为三种型式,即:

TN型、TT型和IT型,而TN型又分为TN—S、TN—C和TN—C—S型,本条采用TN—S或TN—C—S型。

当采用TN—C-S型时电源线路中用PEN线,进入建筑物后分为PE线和N线。

这种系统电源线路简单,投资比较省,又可保证安全。

若采用TN—S型时,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

1~4一般规定。

5为了提高安全度,在F1区、F2区,除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外,各种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保护线,穿电线的钢管及电缆金属外皮应与接地线连接,并作为辅助保护线。

12.7.5若三种接地装置分开设置,有可能在接地装置之间存在电位差,产生电火花,而引起不安全因素。

12电气

12.1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12.1.1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应按工作间或库房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F0区为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或库房。

2F1区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或库房。

3F2区为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工作间或库房。

4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库房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表12.1.1-1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

表12.1.1-2库房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

12.1.2当工作间既存在易燃溶剂及油料,又存在火药、炸药时,根据介质的危险性,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有关规定。

12.1.3对与爆炸危险区域毗邻,并有门相通的工作间,当隔墙是密实墙,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该工作间的危险区域应按表12.1.3确定。

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爆炸危险区域划为相同的危险区域。

12.1.3与爆炸危险区域毗邻工作间的危险区域

12.1.4排风室危险区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F1区、F2区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危险区域相同。

2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排风室可划为F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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