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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转化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2001年1月24日17时,张先贵驾驶农用车行驶至房山区周张公路长沟镇长沟大街南侧拐弯处附近时,将行人王某撞倒。

他伙同岳父将王某带离事故现场,后将王某遗弃于河北省涿州市一处荒野中,致王某头面部外伤后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这里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规则,维持法庭秩序;

(2)不得喧哗、吵闹、不准鼓掌,不准吸烟;(3)发言、证言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4)关闭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规则、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5)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调整至振动档或关闭。

三、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四、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下面开始开庭,(敲击法槌)提被告人张先贵到庭。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先贵,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出生地?

【被告人】:

1976年8月13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夏津县。

【审判长】:

你的民族?

文化程度?

【被告人】:

汉族,小学文化。

【审判长】:

职业?

【被告人】:

农民。

[审判长]:

住址?

【被告人】:

山东省夏津县双庙乡后柳村。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此次你是什么时间因何事被羁押的?

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羁押,2011年10月26日被逮捕。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

2012年2月21日。

[审判长]:

附带民事原告人张金兰、王伶会、王会英、王会清、王会香、王会荣、王会丽、王智会要求你进行民事赔偿的诉状收到了吗?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

2012年2月21日。

【审判长】:

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自然情况于庭前核实,当庭不再核实。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先贵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兰、王伶会、王会英、王会清、王会香、王会荣、王会丽、王智会诉张先贵民事赔偿一案。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案由本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李洁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李春华、人民陪审员李昭朝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陈曦担任法庭记录,张坤担任其他辅助工作。

[审判长]: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奎接受被告人张先贵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先贵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同时担任被告人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就民事部分发表代理意见。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光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金兰、王伶会、王会英、王会清、王会香、王会荣、王会丽、王智会的委托,担任上述原告人的代理人,今天出庭为原告人进行代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换人进行审理。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先贵,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

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申请回避吗?

[原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及诉讼代理人民事赔偿的事实、证据、请求可以发表意见,并可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先贵,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

听清了。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

听清了。

【审判长】: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智会是本案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不能旁听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请先退出法庭等候,待民事部分审理时再入庭。

(王智会退出法庭)

【审判长】:

现在开始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

首先,就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被告人张先贵,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3************,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双庙乡后柳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先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先贵于2001年1月24日17时许,驾驶福田牌农用车(牌号为京B34232)行驶至本市房山区周张公路长沟镇长沟大街南侧拐弯处附近时,将行人王银(男,殁年71岁)撞倒。

张先贵遂伙同岳父梁先锋(已判刑)将王银带离事故现场,后将王遗弃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边各庄村附近的荒野中,致王银头面部外伤后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张先贵作案后于2011年9月29日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贵无视国法,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先贵,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先贵,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被告人]:

没有意见。

我当时一时鬼迷心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被害人失去了最宝贵的生命,我非常对不起他的家人,对此我愿意接受法庭对我作出的任何判决。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问题,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听清楚了。

[公诉人]:

刚才审判长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你说没有异议?

【被告人】:

对。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地方是否正确?

【被告人】:

正确。

[公诉人]:

你在侦查机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

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有的我没有看清楚,他们催着我看,我就签了,关于是我让我岳父扔人,这个不是事实。

【公诉人】:

案发是下午5点左右,案发当天中午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

走亲戚。

[公诉人]:

去哪里走亲戚?

【被告人】:

河北省涿州市.

【公诉人】:

要返回的地点是哪里?

【被告人】:

房山区。

[公诉人]:

在返回路上发生了这个事?

【被告人】:

对。

【公诉人】:

你详细说一下?

【被告人】:

之前雪下的比较大,路面上有积雪也有冰,当时有一个人突然横穿马路,我就踩刹车了,但没踩住,就把人撞了。

这个车是我开的,是福田农用车。

【公诉人】:

当时车上有谁?

[被告人]:

妻子在前面,其他人包括我小姨子、岳父母、小舅子在后面。

【公诉人】:

后来呢?

【被告人】:

看到撞人之后,我和我岳父下来了,看到那个人满脸是血,一动不动,也没有说话,我想赶紧把他送医院。

[公诉人]:

后来呢?

【被告人】:

看到撞人之后,我和我岳父下来了,看到那个人满脸是血,一动不动,也没有说话,我想赶紧送医院。

【公诉人】:

你和你岳父说了什么吗?

【被告人】:

就是想送医院,送到涿州的医院。

[公诉人]:

你是否和你岳父说了要把人送医院?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你怎么想的?

【被告人】:

把人送医院,我和他就把人台上车,要送医院。

[公诉人]:

你们怎么把人放到车上的?

【被告人】:

当时就把人放在后车斗里了,那个人身下铺的草,上面盖的被子。

我把车斗的槽帮打开了。

【公诉人】:

你确认打开了吗?

【被告人】:

确认打开了。

【公诉人】:

你当时是否想过把那个人放在车内的位置?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为什么要去涿州的医院?

【被告人】:

因为我比较熟悉涿州,知道哪里有医院。

【公诉人】:

那你有没有想过,附近哪里有医院?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你是观察过事发地周围有住户或者是商店,然后去问一下附近是有医院?

【被告人】:

我看了,不过商店都关门了,也没有看到其它地方有人。

【公诉人】:

那怎么有证人在不远处看到你的行为?

你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被告人】:

我看了,确实没有看到。

[公诉人]:

往涿州医院去,这个主意是谁的?

【被告人】:

我。

【公诉人】:

你是否和车上的人说过你的想法?

【被告人】:

我和我岳父说过。

[公诉人]:

你岳父没有反对你将人送到涿州的医院?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他有什么言语?

【被告人】:

他说你出的事情,你自己负责。

[公诉人]:

你把被害人带离被害现场,走的什么路?

【被告人】:

走的小路,因为小路比较近,我经常从那里走,所以走的小路。

【公诉人】:

你不觉得当时的环境很恶劣,走小路反而比走大路的时间长吗?

【被告人】:

长不了,因为道比较近。

[公诉人]:

走小路大概有多少公里?

【被告人】:

十五公里左右。

【公诉人】:

你为什么半路又把被害人扔下?

【被告人】:

因为我身上没有钱,我岳父说他也没有钱,然后他说把人抬下车扔了算了。

【公诉人】:

你以前说把人抬下车是你的主意?

【被告人】:

我没说过。

[公诉人]:

人是不是你撞的?

【被告人】:

是。

【公诉人】:

最后把人扔到路边,你是否参与了?

【被告人】:

参与了。

[公诉人]:

为什么要把人扔了?

【被告人】:

下车看了以后,他不动,以为他死了。

【公诉人】:

是否尝试摸过他的鼻息或者是脉搏?

【被告人】:

我是扒拉了他的手,他不动,手很凉,所以我觉得他死了。

[公诉人]:

然后呢?

【被告人】:

我和我岳父把人抬下车。

【公诉人】:

谁提出把被害人扔了?

【被告人】:

我岳父。

[公诉人]:

动机是什么?

【被告人】:

怕赔钱。

[公诉人]:

你为什么没有反对你的岳父?

【被告人】:

因为当时我年轻,我害怕。

【公诉人】:

如果这个车上被撞伤的人是你的老人,你会怎么做?

【被告人】:

我害怕坐牢。

[公诉人]:

那你把被害人扔掉,被害人死了,你就不用坐牢了吗?

【被告人】:

(不说话)

【公诉人】:

把被害人扔掉的时候,是谁抬的?

【被告人】:

我和我岳父。

[公诉人]:

现场的环境?

【被告人】:

把人放在路边的地里,距离马路边有四五米左右,没有木栅栏,然后把被害人身上盖了草帘子。

【公诉人】:

为什么要盖草帘子?

【被告人】:

就是出于本能盖的。

[公诉人]:

你覆盖草帘子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

死了也不能见天日。

【公诉人】:

是否检查了被害人是否真正死亡?

【被告人】:

放下以后,我又扒拉扒拉他,还是没动。

[公诉人]:

你和你岳父把被害人抬下车,车上的其他人有什么举动?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这些人都没有要求你看看被害人是否真正死亡吗?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之后你们去了哪里?

【被告人】:

到了涿州,其他人都下车了,我和我岳父回了山东老家。

【公诉人】:

后来呢?

【被告人】:

梁绪元他们开车追上我们,他们就说回家再说,再处理这个事情。

[公诉人]:

要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被告人】:

当时我们就先回家了,我到家以后,他们打电话让我把车送过去,我送过去以后就离开了。

【公诉人】:

你为什么离开?

【被告人】:

当时他们也没有在家。

[公诉人]:

被告人张先贵,公诉人提醒你,审判长问你的时候,你甚至痛哭流涕,说你后悔,刚才公诉人也提醒你要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

【被告人】:

我是如实说得。

【公诉人】:

梁绪元从北京追到山东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把车开回去?

【被告人】:

对。

[公诉人]:

是否有人劝你主动投案?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你为什么没有投案?

你要知道,你的岳父已经投案了?

【被告人】:

我知道他投案了,因为他投案了,两个家庭没有办法生活,所以我想等挣点钱,能够赔偿被害人家里以后再投案。

[公诉人]:

你是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

在青岛被抓的。

[公诉人]:

讯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补充性发问吗?

[原告人及代理人]:

没有。

[审判员]:

案发当天天气情况?

【被告人】:

冷,但是没有下雪。

[审判员]:

车的什么位置撞的人?

【被告人】:

车的前部的正前方撞到的人。

[审判员]:

撞到头部了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

车主是谁?

【被告人】:

我岳父的。

[审判员]:

你有驾照吗?

【被告人】:

有。

[审判员]:

是正规考取的吗?

【被告人】:

不是。

[审判员]:

把人撞了到后来把人又抬下车这个过程大概有多长时间?

【被告人】:

有10多分钟。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辨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举证、质证。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请控辨双方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主要问题。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张先贵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2011年11月28日的供述节录,证明案发经过及案发过程细节,案发以后被告人张先贵,梁先浩等人规劝张先贵投案的情况。

一并宣读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张先贵的辨认笔录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有意见,梁先浩梁绪元追上我以后,没有让我投案自首,是他们说,离家不远了,先回家再说。

把人抬下来,也不是我说的。

当时他们让我赶紧看笔录,我就大概看的,也看不太清,就签字了。

[审判长]:

你以前说车主是谁?

【被告人】:

我岳父的。

【审判长】:

登记的车主是谁?

【被告人】:

豪兴运输服务中心。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车是其驾驶,人也是其撞的,且被告人的供述均有其本人签名。

(宣读)

【公诉人】:

证人王玉宽2001年1月26日的证言节录,证明农用车将人撞倒后,用肇事车辆将人拉走了。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王智会2001年1月27日证言节录,证明其父亲于案发那日失踪及被通知认尸体的情况。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证人梁先锋、冯玉苹、梁书芹、梁爱民、梁绪振的一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先贵驾驶农用车将行人撞倒路后,用该农用车将人拉走并抛弃的情况。

下面宣读梁先锋2001年1月26日的证言节录、冯玉苹2001年1月25日的证言节录、梁书芹2001年1月26日的证言节录、梁爱民2001年1月26日的证言节录、梁绪振2001年1月26日证言节录。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梁先锋的证言有意见,他说的不是真实的。

对其他的证人证言,他们都是一家子,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们一起商量过,因为他们都指控我是要扔人的人。

我只是一个打工的,我不是车主,都是他指使我这样做的。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首先答辩如下,这些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先贵当庭供述其岳父曾说过人是你撞的,你出的事你自己负责这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张凤琴、梁先浩、梁绪元的一组证言,证明案发后的情况。

宣读证人张凤琴2001年1月28日的证言节录、梁先浩2001年1月28日的证言节录、梁绪元2001年1月30日的证言节录。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梁先浩说我身强力大,当时他们那么多人怎么可能制止不了我,他们根本没有制止我,他说的不是真实的。

对其他的没有意见。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证人吴忠贞2001年2月15日的证言节录,证明被害人的具体死因。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证人蔡守海2001年2月21日的证言节录,证明被告人为该中心的会员,该中心每季度会对会员进行安全教育。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被害人遗弃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照片。

(出示)

【审判长】:

请法警协助出示。

(法警执行)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是你们抛弃被害人的现场吗?

【被告人】:

是。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此事故张先贵负全部责任;2、申请、机动车行驶证、会员证;3、火化证明。

(宣读)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宣读其他证明材料“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户籍材料,分别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3、房山分局刑侦支队本案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张先贵的到案经过、青岛市公安局虎山路派出所办案人员出具的抓获说明及工作说明一份;4、工作说明:

(1)房山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事故科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证人来源;

(2)房山交通支队事故科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关于王银尸体查找经过;(3)房山公安分局刑警队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将犯罪嫌疑人张先贵上网追逃;(4)房山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当时未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5)办案说明,梁先浩称自己以张先贵名义报案,但未找到梁先浩报案记录;(6)办案说明,证明张先贵交代其使用驾驶证是其购买,但不能指认具体地点,未查找到被告人所说购买驾驶证的地点;5、房山区法院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梁先锋被判刑的情况。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

没有了。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出示?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就上述事实,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就刑事部分有证据提供吗?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就上述事实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对于控辨双方就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审判长】:

下面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如投案、自首、立功、限制责任能力、过错、品行等)进行综述并举证。

【公诉人】: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将在辩论阶段发表相关意见,有关被告人量刑部分的相关证据刚才举证阶段已经出示完毕.

[被告人]:

我愿意接受法院对我作出的任何处罚,首先我要对被害人的家属真诚说一声对不起,我愿意尽我最大的努力进行赔偿,我能卖的东西都卖了,如果我的亲戚能够借钱给我一些,我愿意赔偿给被害人家属。

【审判长】:

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进行综述并举证。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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