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综合测评评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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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综合测评评分细则试行
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学年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分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六条参评对象:
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七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
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
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
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八条学习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为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的总和,满分100分。
即学习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九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
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包括选修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
有缓考课程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年综合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条科学文化素质总分等于二级指标分。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各院(系)制定评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一、职业技能5分。
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包括但不限于)考取律师证等。
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5分。
1、语言技能。
评价学生的汉语普通话和英语等级情况。
根据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评通过不同的等级加0.05--0.2分;本专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三、四、六级考试取得不同的成绩加0.2—0.4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专科学生通过英语三、四、六级,分别加0.2分、0.3分、0.4分;本科学生通过英语四、六级,分别加0.2分、0.3分。
(每年均加);普通话通过一甲、一乙、二甲、二乙,依次加0.2分、0.15分、0.1分、0.05分。
2、计算机技能。
评价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情况(得分不累加)。
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
计算机过全国一级加0.15分.过高校一级加0.1分,过全国二级加0.25分,过高校二级加0.2分,过全国三级加0.35分,过高校三级加0.3分,过全国四级加0.45分,过高校四级加0.4分。
(同类取最高分)
3、职业技能。
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考取教师资格证、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等(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
此项加分可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
1、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考取程序员及其它类似称号者加0.5分,软件工程师及类似称号加0.8分。
(其它专业学生考取分别加0.3分、0.5分)
2、统计学专业及会计学专业学生考取会计资格证加0.4分。
(其它专业学生考取加0.3分)
3、学生自主考取其他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等)加0.3分。
二、学科竞赛10分。
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包括但不限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获奖者需提交证书原件,上交至辅导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加分)
1、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者依次加3.0分(全国一等)、2.5分(全国二等)、2.0分(全国三等)、1.5分(省级一等)、1.2分(省级二等)、1.0分(省级三等)、0.6分(校级一等)、0.5分(校级二等)、0.4分(校级三等)。
2、经校批准的科研立项,项目完成者加1分,多人合作按合作权数分别加分,研究成果发表者可依据其它类似条例加分。
5、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依次加3.0分(全国一等)、2.5分(全国二等)、2.0分(全国三等)、1.5分(省级一等)、1.2分(省级二等)、1.0分(省级三等)、0.8分(校级一等)、0.7分(校级二等)、0.6分(校级三等)、0.5(校级优秀奖)。
(同一作品获奖,取最高奖加分)
三、创新能力5分。
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5分。
(基础分为2分)
1、通过自己的学习和研究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性论文,在市级和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加1.5分,在国际性、权威性刊物上发表的加3分.
2、在院刊发表一篇专业学术性论文者加0.4分。
(院刊编辑部)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上者(以校级、院级、班级总记载为准);
3、音乐、美术、体育专业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其余专业一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五章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十二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十三条参评对象:
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
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
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
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五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自评分+二级指标分。
第十六条自评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十七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各院(系)制定评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八条评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
(所有同学都以5分为基础分)
1、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扰乱秩序、损坏公物等违反校纪校规者,未构成处分,视情节轻重减0.8--1.6分。
(按通报批评)
2、凡受院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分别减1.0、1.5、2.0分;受校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2.5、3.0、3.5、4.0、4.5分。
3、一次夜不归宿者扣0.8分,一次晚归者扣0.4分(22:
30后)。
4、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者,每次扣0.2分。
5、旷课一学时减0.2分(旷课一次2学时),迟到一次扣0.1分;旷操一次扣0.1分。
2、政治理论学习5分。
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如参与党章小组、党校、团校学习,递交入党申请,参加形势与政策报告会、座谈会等)。
(以3分为基础分)
1、凡校、院组织要求参加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扣0.3分,请假缺席者每次扣0.1分。
各班组织委员应做详细的记载,以便在综合测评的时候有据可依。
2、班上同学参与党小组讨论、党校、团校学习不加分;党校、团校优秀学员加0.2分,党校、团校未结业者扣0.2分。
3、校院里要求班里一部分人去听报告时,每次加0.1分。
(1分封顶)
3、宿舍文明建设情况10分。
评价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卫生以及按时归寝等情况。
走读生不加分也不扣分。
(以5分为基础分)
1、校艺术节期间被评为“校文明寝室”或“校优秀新生寝室”或“校卫生寝室”的,寝室成员加0.5分(后勤部)
2、院艺术周期间被评为“院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0.3分(同时获院、校奖不累加)(后勤部)
3、获“学风文明寝室”称号室员每人加0.3分。
(学习部)
4、校院日常卫生检查评出的优秀寝室加0.1分。
被校、院评为“脏、乱、差”或“不合格”的寝室,每次室长扣0.3分,室员扣0.2分。
院与院之间组织的活动(如互查),加分情况和院日常检查的加分情况一致。
(后勤部)
5、无故不参加卫生检查者每次扣0.4分(仅针对后勤委员)。
(后勤部)
6、寝室内发生争执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被通报批评的室长扣0.5分,室员扣0.3分
4、社会实践活动20分。
A、社会实践活动及征文投稿10分。
学生参与社团、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及征文投稿等活动情况。
(以5分为基础分)
1、班级社调小组成员加0.3分(按学期加),要求交的调查报告下载者扣0.3分。
(团总支)
2、按质按量按时交调查报告者每人加0.1分(团总支直接下发名单到各班,社调组委写报告同样加分),不按时交者不加分,获校级以上奖励者依次加0.8分(一等奖)、0.7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45分(优秀奖),获院级奖励者依次加0.45分(一等奖)、0.4分(二等奖)、0.35分(三等奖)、0.3分(优秀奖)(此项不累加)。
获“优秀实践服务团队”成员加0.3分,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加0.5分。
3、参与校级派发的调查活动加0.1分,参与新生班级社调理论培训者加0.2分。
4、校广播台播出一篇稿件者加0.25分(运动会期间广播稿不加分)。
5、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0.15分。
6、凡上交到院里的文章,非专业学术性文章每篇加0.1分(以团总支和院刊编辑部统计结果为准),0.5分封顶;专业学术性论文,每篇加0.2分(以院刊编辑部统计结果为准),0.6分封顶。
通讯员发表通讯稿除外,在院刊发表一篇非专业性文章者加0.25分。
在院网页或校网页上发表一篇文章者加0.15分(0.45分封顶)。
在校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者加0.35分,在校外刊物发表一篇文章者加0.5分。
(团总支和院刊编辑部)(非学术性文章的获奖加分根据实际情况报监察委员会统一审定加分)
B、职业技能活动10分。
(以5分为基础分)
1、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者加1分,华中地区竞赛0.5分,校级竞赛0.4分。
(获奖者在此参赛分数基础上双倍加分)
2、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者加0.8分(国家级答辩)、0.6(省级答辩)、0.4(校级答辩)、0.2(院级);获奖者依次加4.0分(全国一等)、3.0分(全国二等)、2.5分(全国三等)、2.0分(省级一等)、1.7分(省级二等)、1.4分(省级三等)、1.2分(校级一等)、0.9分(校级二等)、0.7分(校级三等)、0.5(校级优秀奖)、0.2(院级优秀奖)。
(每年度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
3、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者依次加1分(国家级答辩)、0.8分(省级答辩)、0.5分(校级)、0.3分(院级)。
(不累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多人参加按合作权数表计分)
4、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者加0.2分。
5、参加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未获奖者加0.2分;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获奖者依次加3.0分(全国一等)、2.5分(全国二等)、2.0分(全国三等)、1.5分(省级一等)、1.2分(省级二等)、1.0分(省级三等)、校级奖加0.8分(一等奖)、0.7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5(优秀奖)、院级奖加0.5(院级一等)、0.4(院级二等)、0.35(院级三等)、0.3(院级优秀)。
(同类获奖取最高加分)(团总支)
6、辩论队参加院级表演赛加0.2分,参加校级表演赛加0.3分,参加校辩论赛未获奖加0.4分,获奖的依次加0.8分(冠军)、0.7分(亚军)、0.6分(季军)、0.5分(优秀)(此项不累加),获最佳辩手称号加0.4分,最佳思辨辩手加0.35分,优秀辩手加0.3分,获院优秀辩手加0.25分。
(辩手称号取最高加分,参加不同级别表演赛可累加)
7、参加教师职业技能大赛未获奖者加0.2分,获院级奖依次加0.6(一等奖)、0.5(二等奖)、0.4(三等奖)、0.3(优秀奖);校级依次加1.1(一等奖)、0.9(二等奖)、0.8(三等奖)、0.7(优秀奖)。
(同类获奖取最高加分)
8、参加院组织的普通话演讲比赛、英语演讲比赛未获奖者加0.1分,获院级奖者依次加0.5分、0.4分、0.3分、0.2分。
校级依次加0.8分、0.7分、0.6分、0.55分。
(同类获奖取最高加分)
9、院级宣传工作方面的竞赛(如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绘画等)未获奖者加0.1分,获院级奖者依次加0.35分、0.3分、0.25分、0.2分,校级依次加0.6分、0.5分、0.45分、0.4分。
(同类获奖取最高加分)
10、参加CAI课件制作大赛未获奖者加0.1分,获院级奖者依次加0.5分、0.4分、0.3分、0.2分,校级依次加0.8分、0.7分、0.6分、0.55分。
(同类获奖取最高加分)
11、参加院社会实践调查知识竞赛:
获院级奖一次加0.3(一等奖)、0.25(二等奖)、0.2(三等奖)、0.15(优秀奖)。
12、参加新青年小说大赛获院级奖依次加0.4分、0.3分、0.2分,校级奖依次加0.7分、0.6分、0.5分,获省级奖依次加1.0分、0.9分、0.8分。
13、其他未写入本细则的竞赛根据比赛的规格参考本细则经由班级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加分,获奖者双倍加分。
5、干部任职表现8分。
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
一学期内多项任职者,按其所加分数从高到低依次×1,×½,×¼,……,以此类推,再取其和。
1、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满半年者加2.8分,校干事加1.3分,党支部成员加1.3分(组织党校学习的学期另加0.3分),班级班长加1.8分,团支书加1.8分,监察委员加1.6分,副班长及其他班干加1.3分,寝室长加0.5分,楼长加1.0分,校广播台播音员、编辑加1.2分(按学期加分)。
副班主任加2.2分(一学年)。
2、院干称职者不另加分,基本称职者扣0.3分,不称职者扣0.5分。
3、校、院要求组织的活动不组织者各班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及相应委员各扣0.3分。
4、班干主要负责自己工作的同时,以组织者身份组织活动,班干不需要纳入加分名额。
(如宣传委员参加,组织一些写海报、办展板等是分内的工作,不需要加分)
5、各社团(协会)的会长加1.5分,副会长加1.2分,中心组其他成员加1.0分,普通会员加0.2分(0.4分封顶),各协会会长可根据各中心组成员的日常表现给予扣分。
(按学期加)。
6、艺术团团长加1.5分,副团长加1.2分;执行主编加1分、文字编辑加0.8分、网络信息员0.4、宣传干事、纠察队(副)队长、艺术团队长、体育部队长、礼仪队队长、健美操队长、辩论队队长、青志社调部长等兴趣小队负责人各加1.0分;以上各队队员、摄影记者、通讯员、青志社调干事各加0.6分;艺术团普通队员加0.3分。
6、其它突出事迹10分。
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扶残助弱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
(以5分为基础分)
1、以一学年为一个时间段,义务献血者每次加0.3分,0.6分封顶。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勇于揭发坏人坏事者,每次加0.2、0.4、0.6分(视情况定),1分封顶。
(以校级或院级以上文件为依据)
3、获校外荣誉称号者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2.0,1.6,1.4 ,1.2分.国家级乘以100%,省级奖乘以80%,市级乘以60%。
(以校级以上文件为依据,如果没有设立奖项等级则按优秀奖计算)
4、各班积极分子(含运动会积极分子)和各队(如艺术团各队、纠察队等)优秀队员加0.3分。
5、获社团积极分子(或社团先进个人)等类似称号者加0.3分。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院监察委员会鉴定合格后给予加分)
6、被评为校优秀青年志愿者个人加0.4分,校“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加0.6分。
被评为校先进个人加0.5分,优秀团员加0.5分、优秀团干加0.55分,被评为院模范学生干部加0.7分,院优秀学生干部加0.6分。
被评为校优秀学生会干部加0.7分,被各部评为优秀委员者每人加0.3分,运动会期间评出的最佳项目负责人(运动会先进工作者)加0.3分,同时被校、院、部评为同类先进或优秀的只取最高分。
(综合测评之后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加分)
7、文体活动表现12分。
评价学生参加院(系)以上运动会及各项文体比赛情况,但最高分不超过10分。
(以4分为基础分)
A、院系活动表现10分。
1、参加社团内部比赛获奖者按获奖等级加0.4分、0.3分、0.25分、0.2分。
2、参加院组织的文体比赛者每次加0.15分,获奖者依次加0.5分、0.4分、0.35分、0.3分。
3、代表院参加校大型演出者(非校艺术团员)加0.4分,获奖者依次加0.75分、0.6分、0.45分(一二·九大合唱不减半,其它集体奖减半)。
获校十佳歌手加0.6分,校优秀歌手加0.5分,院十佳歌手加0.5分。
(同时多项获奖取最高分,不累加)
4、各队(如艺术团各队等,辩论队除外)代表学院参加校举行的活动按获奖情况及主力和非主力情况适当地另外加分,参加演出获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优秀奖加0.2分,参加但未得奖的各成员加0.1分,参加晚会等其他义演活动每次加0.2分,一次参加多场不累加,0.6分封顶,队长有权建议给队员加减分。
(按学期加分)
5、代表校或院参加省(市)级以上文艺比赛,获奖的依次相应加1.0分、0.8分、0.6分,集体奖减半。
(文艺部)
6、代表校参加省(市)级体育比赛者,每次加0.4分,获得名次者,按等级加1.4分、1.1分、0.8分。
(体育部)
7、参加校运动会比赛未获奖者,个人项目每人加0.5分,集体项目每人加0.4分,破记录者加1.6分,没有破记录者依次(运动会取前八名)加1.2分、1.1分、1.0分、0.9分、0.85分、0.8分、0.75分、0.7分。
团体比赛前八者依次加1.1分、1.0分、0.9分、0.8分、0.7分、0.6分、0.55分、0.5分(每个成员都加)。
参加校运动会赛前训练,但是最终没有上场比赛者加0.3分。
(运动会加分4分封顶)(体育部)
8、代表院系参加比赛(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按获奖等级依次加1.2分(冠军)、1.0分(亚军)、0.8分(季军)、0.6分(第四名)、0.4分(第五至八名);未进八强者加0.3分。
(每个成员都加)
9、凡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等活动不参加者每人次减0.5分。
10、校、院组织的活动啦啦队员每次加0.05分。
(1分封顶)
11、参加院里活动,后勤服务者一次加0.1分。
(1分封顶)
注:
1、在院级活动或校级活动中,非活动组织者的院干当啦啦队队员时,班上同样需记载,和其他同学加相同的分。
2、以上各项参加比赛获奖了的只加获奖分,不加参赛分。
3、所有文艺活动加分4分封顶,所有体育活动加分5分封顶。
B、班级机动分2分。
班级自由组织的活动及根据班级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酌情加减分的事项,由班主任和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共同制定机动分评分细则并在班内公布。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
1、因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或经常夜不归宿或上课经常缺勤、迟到、早退者。
3、在寝室进行经营活动者、使用违章电器、损坏公物及其他严重违反寝室纪律行为者。
4、扰乱社会及校园秩序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
5、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后三分之一者或一学年内有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六章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三好学生:
在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
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二等(含二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
在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满一学年、工作成绩突出、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团总支、学生会在指标之外按条件可另评4人。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工作组,其成员由院(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院(系)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日常事务由各院(系)学工办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评审程序为: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系)学生工作组初审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代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二天无异议后,呈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第二十四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学生所在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所有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均应填写《奖励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由学生工作处代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
除新生奖学金从校长基金中支付外,本办法其它奖励经费,均由学生工作处从奖助经费中划拨、财务处一次性核发。
第二十六条学生奖助经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其经费来源包括:
学校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文件规定划拨;国家、省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基金增值。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列举的其它情况,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综合测评全过程必须在班主任和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共同参与下完成。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应及时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名称、资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