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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作协议范本

工程合作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担保方(丙方):

工程项目名称:

第一条为了完成xx工程施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国家和地方现行税务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遵守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以下简称称“总合同”)的前提下签署本施工经营承包合同,以供三方共同遵守。

如果因国家相关政策(尤其是税务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合同与其相冲突,本合同相关条款也相应调整。

第二条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下述合同文件

2.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2《中标通知书》

2.3补遗书文件

2.4合同条件第II部分专用条款

2.5合同条件第I部分通用条款

2.6技术规范

2.7标的价工程量清单

2.8施工设计图纸

2.9辅助资料表

2.10甲方《合作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2.11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施工合同概况:

3.1工程项目名称:

中山市纵四线第I标段工程

3.2工程地点(里程):

3.3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以业主与甲方所签合同工期为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本项目工期进行调整,也意味着本合同工期无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必须接受)。

根据业主与甲方合同要求,本项目合同工期为730天,暂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具体开工、交工验收时间最终以监理签署的开工令及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3.4合同价:

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中标合同价:

贰亿伍仟贰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拾柒元整(人民币:

¥252162097元)。

3.5合同缺陷期及保修期:

与“总合同”缺陷期及保修期相同。

第四条承包方式:

4.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组建项目部,甲方提供“项目部公章”仅供项目部日常行政工作使用(但不包括项目部对外的经济活动),甲方将对该公章进行公证备案,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证资料由甲方保管,该公章由甲方派驻工地代表保管。

承包合同价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相应的利润、税金、上交甲方的管理费、以及承包本工程的风险等,包括临时用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含保修期修复)、管理、保险、税金(含业主代扣的税金以外的其它各种税金及地方各种应收税费,包括施工期间如税务政策调整时可能带来的税款增减)、利润、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等费用,以及“总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

4.2乙方承包合同价:

甲方按与业主签订的中标合同价:

贰亿伍仟贰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拾柒元整(人民币:

¥252162097元),全部交由乙方承包施工,由乙方进行风险承包,自负盈亏。

在乙方进行施工承包开始,直至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止,期间所有工程变更、调差以及其他所有因素等导致的合同价增减,均属于乙方承包范围,乙方承包最终合同价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结算书所确认的总造价为准。

4.3项目信用评价保证金:

甲方按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价的1%收取乙方项目信用评价保证金:

贰佰伍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整(人民币:

¥2521621元),该款项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财务中心账户,如乙方在合作期间未发生扣款事项,该款项将在工程全部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退回给乙方。

4.4管理费缴纳方式:

甲方按工程造价的1.2%收取该项目管理费。

收取方式为:

按每期工程计量金额对应比例收取,工程造价以甲方与业主工程结算价为准。

4.5原则上甲方向项目派驻地代表不超过4名,财务人员1名,代表甲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及财务建帐工作。

甲方驻地代表工资为8000元/月,财务人员(专职)工资为5000元/月,由乙方在每月底支付给甲方。

甲方驻地代表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实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由甲方根据公司标准另行支付。

乙方支付甲方派驻人员工资支付期限为甲方与业主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开始,至本工程交工验收完成时止。

如乙方因工程需要甲方另行派遣工程人员,工资标准按市场价格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6甲方在投标书中所列的人员仅仅是甲方为了投标需要而列,并不表示在乙方承包施工时,甲方会派上述人员参与本项目施工或无偿应付业主、监理甚至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履约检查,故乙方在进场后应尽快按合同要求安排具备同等资格及经验的人员进行更换,甲方对更换工作积极配合。

如果业主按招投标文件规定,对中标人(甲方)因投标列入的人员不能到位履约或更换而进行罚款,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如果业主不同意更换或乙方认为不必进行人员更换,在业主或监理对工地人员进行履约检查时,甲方尽可能协调相关人员到工地应付检查,但参与应付检查的所有人员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各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

姓名:

乙方代表:

姓名:

丙方代表:

姓名:

5.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1负责及时办理本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5.1.2负责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关键技术专项方案等,全面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进度。

5.1.3对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处罚,对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作业,甚至终止合同。

5.1.4对不能满足业主要求的施工项目,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及返工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拒不整改及返工处理,或整改、返工处理后还存在问题的,甲方有权派人处理,其所有开支同样全部由乙方承担。

5.1.5对乙方所派的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队伍,如有不符合业主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

5.1.6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按规定支付工程款。

(详见本合同第六条)。

5.1.7以甲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开设银行专用帐户,用于办理工程款的收取和拨付。

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甲方派驻工地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专用帐户银行印签中的财务专用章、私章和支票等银行专用凭证,乙方可安排一名专职财务人员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并在甲方财务人员指导下负责项目的账务处理。

(详见本合同第七条)。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进场后必须遵守业主和甲方管理本工程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在工程过程中接受丙方的监督管理。

5.2.2开工前按业主和甲方企业文化的要求搞好项目部驻地建设工作,达到业主验收标准。

所有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办公用品、伙食住宿等(包括甲方出的驻地与检查等管理人员的办公场地、办公用品、伙食住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3按业主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优化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施工安全。

按主合同要求,配备能够保证工程建设需要的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队伍。

并报备一份人员花名册给甲方,如发生人员变更,需在15日内报备给甲方,如未报备,因此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2.4对施工工期负责,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年、季、月计划,报甲方批准,并在人力、资金、机械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在工期内竣工。

5.2.5负责开工前临时用地、临时用电、临时设施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准备工作,费用自理。

5.2.6按业主要求建立经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合格的工地中心试验室。

工程一切有关工程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均由乙方负责现场取样、养护、送检等。

超出工地中心试验室业务范围的外委试验亦由乙方负责。

5.2.7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偷窃、转移、挪用现场用料及工具设备。

5.2.8乙方进场后必须按业主要求和甲方企业规范手册的要求进行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及其它的施工标志牌等,否则甲方将统一指定制作,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按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设施的投入。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9乙方及时办理好计量支付所需的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符合相关部门的验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和竣工文件,并移交一份完整的给甲方存档。

5.2.10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维修和养护。

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工程的转让或转包。

承担甲方按“总合同”对业主承担的所有施工义务和责任。

5.2.11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要求,并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驻地监理的全过程监理。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按业主、监理等要求进行整改,如果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被处罚,也必须接受。

一旦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并妥善处理,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5.2.12施工期间,乙方承包签约人即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按相关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够投入,做足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护甲方在本地区的声誉。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处罚。

设立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

对施工生产中,工地发生的一切事故或造成人员伤、残、亡以及财产等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上报所属劳动部门,并承担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5.2.1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及噪音的专项方案。

乙方应尽量采用覆盖、洒水等方法,防止尘土飞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等方法。

5.2.14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要达到环保要求。

生产原料、物品堆放整齐;废料定点存放、及时清运;生产场所清洁整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2.15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指示、决定等,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扣压、拖延。

5.2.16工地上所用材料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购买,所用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及业主和监理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材料质量合格认定书。

所用材料中应进行质量检验的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17乙方要在每月的规定时间内将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到民工手中,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如有拖欠,甲方有权直接发放(费用直接从乙方计量款中扣除),特别是各种法定节假日前夕,避免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事端影响到企业信誉。

乙方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书面汇报上月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因民工工资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5.2.18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完成时要及时做好清场及复耕等恢复地貌工作,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并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各种修复工作。

5.2.19乙方应遵守当地的民风、民俗及相关法规,若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应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5.2.20项目部的一般行政来往公文,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项目部公章,必要时还可使用公司公章,但在盖章前必须办妥使用登记手续。

项目部对外的任何经济行为,除特殊情况经申请甲方同意外,其他经济合同全由乙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

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加盖公章,或者使用虚假公章,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涉及刑事责任的,甲方视情况将依法予以追究。

5.2.21对于与项目质量、安全等密切相关的重大方案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协议等,必须按甲方对技术管理的相关要求,先报甲方审核批准,然后加盖项目部(或公司)公章,才能上报总监办或与相关单位签署委托加工协议。

5.2.22负责甲方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地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及财务检查而发生的相关差旅费。

5.2.23遵守国家及当地的劳动法规。

若项目部因用工违法而引起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乙方承担应诉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5.3.1丙方有责任负责协调并解决项目前期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5.3.2丙方对本合同的实施负有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行或向甲方承担乙方对本合同应付的全部责任或义务。

5.3.3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自觉接受丙方的监督管理。

5.3.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只认可乙方、丙方共同确认事项,甲方有权拒绝单方要求的任何配合事项。

第六条工程预付款、计量款的支付和结算:

6.1甲方在收到业主提供的工程预付款、拨付的计量款,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以及其他规定的费用后,按照甲方的资金呈批流程,根据乙方施工进度的具体情况,及时划给乙方使用。

乙方不得将工程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6.1.1每月30日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项目账户的剩余全部款项自动转账至甲方指定的财务结算中心账户,甲方在5个工作日之内原额返回至项目账户。

6.1.2项目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全部归属甲方。

6.1.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工程款的使用情况。

若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施工队伍的民工工资及外购材料、设备款等,甲方将停止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2甲方支付给乙方任何工程款项,均以乙方已完成相关工程量,并办妥相关计量支付手续,且相应款项业主已划到甲方帐户为原则。

如果项目部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临时向业主借支、超前计量等超出了正常施工计量支付范围,则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批复同意后,项目部才能在甲方批复的范围内向业主打报告借支或超前计量。

如果业主因各种原因而没按合同扣除相应的材料款、质保金等各种应扣的款项,而将其划到项目部帐上,甲方将不支付该款项给项目部使用。

如乙方确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使用该款项,同样需要书面申请,报甲方批准后,项目部才能支付使用。

6.3最终结算与支付:

6.3.1工程全部完成,双方最终结算时,以业主认可的工程结算书为基础,加上本合作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为结算依据。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数量或单价自行协调,若与甲方与业主签订结算书的不符,只能以业主确认最终结算书中的工程数量、单价或总造价为准。

6.3.2在甲方与业主结算完毕,结算书通过政府审计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业主返还工程保留金后,甲方按规定返还乙方的工程保留金。

第七条税务管理与会计处理

7.1税务管理:

本项目各项税费均由乙方承担;项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凭证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票据。

7.2会计帐务处理:

如果税务部门有强制性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提供相关税务发票配合甲方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该项目的正规财务帐。

正规财务帐的财务帐面利润要求控制在不少于项目造价4%,最高不超过5%,帐面利润所对应的所得税由乙方按季度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甲方的《公司代做帐的合作项目财务资料管理办法》)。

如果乙方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给甲方,甲方有权强制从项目部帐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到甲方帐户中,再统一缴纳。

7.3税务和会计帐务处理检查: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甲方规定的,乙方应限期无条件整改到位;乙方若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停止一切资金支付,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7.4履约保函:

7.4.1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外出经营证明由甲方统一办理给予乙方使用,乙方需缴纳履约保函金额的10%现金作为保函押金,该押金在乙方收到业主预付款中扣除,并承担按该保函的保函管理费和保函开办费,保函管理费按保函金额的0.2%的每季度收取,直至甲方收回保函为止;保函开办费按一次性5000元收取;

7.4.2如发生业主兑现履约保函情况,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一切押金,并追究乙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重大技术方案与工程质量管理:

8.1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的有关要求,充分行使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权,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其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封路及交通疏导专项方案等,必须报公司审批通过后,才能上报监理及委托其它单位加工。

8.2乙方应遵守“总合同”中工程质量的合同条款,按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精心施工,根据相关规范对每个施工工艺、工序及分部分项工程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验收签认。

8.3工程质量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主合同要求标准。

8.4乙方如不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无偿修补或返工、改建,直到符合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5若在业主、监理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中,造成各种罚款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将按其罚款直接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如业主因上述原因约见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分管领导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工程因修补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项目信用评价与罚款:

9.1信用评价:

本项目列入信用评价范围,乙方、丙方必须承担该项目参与信用评价的全部责任,并根据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信用评价结果要求:

交通系统的A级或以上(AA级)。

如果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达到要求,甲方给予奖励20万元;

如果信用评价结果低于A(不包括A),为B时罚20万元;C时罚100万元;D时罚100万元,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如进行市政信用评价,结果也参照交通系统的标准给予处罚。

9.2罚款

因履约问题受建设单位通报的每次罚款20万,被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每次罚款50万元,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罚款100万元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项目部应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民工因工资、施工及生活环境、安全等原因到业主办公室上访的,罚款10万元/次;到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上访的,甲方将视上访对企业负面影响的大小,罚款金额不少于20万元/次,同时扣押项目部的款项支付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次罚款100万元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在业主组织的各种评比中及施工过程检查中,若业主、监理等因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存在问题对甲方进行传真或其他书面通报批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2万元/次的罚款;若业主、监理约见法人代表批评,或者要求公司派出人员对工地进行整改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万元/次的罚款;若质监站或交通主管部门因各种原因通报批评的,按信用评价规定进行处罚;若因未按合同支付材料设备款项而造成供应商上访或进行法律诉讼的,将首先扣押对方提出的等额款项在项目部帐户内,待查实对方上访或法律诉讼要求是否合理后,再决定该款项的使用。

如果对方的要求是确实存在的,除了按对方要求立即划款支付以外,还对乙方进行2万元/次处罚。

罚款从计量支付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十条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和供应责任

10.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原则上由乙方自行采购。

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或供应方式,各种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和图纸要求,所用工程材料必须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采购凭证及按批次进行抽检的质量检验单,并报驻地监理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

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得进行使用。

10.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如果因机械设备配备无法满足需要而受被业主罚款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

11.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11.2乙方要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合同》中甲方所承担的所有责任。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人员与资金投入,严格按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接受业主、监理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及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1.3乙方应对项目部工程人员及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若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11.4乙方应严格遵守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储放及使用危险物品和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登记使用、剩余退回等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1.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所需炸药领用的相关报批手续,炸药或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人员、责任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2.1设计变更:

12.1.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能使本合同中止或无效。

12.1.2因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量或改变施工方案,从而导至工程造价增减,均属于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范围,相应也属于本合作合同范围,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12.2工期的提前或顺延:

12.2.1如业主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接到通知后应遵照执行。

发生的赶工索赔费用,经业主批准后,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支付办法予以支付。

12.2.2因拆迁、征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款不到位、图纸资料延误以及设计变更等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时,乙方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以项目部的名义报送相关部门并告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向业主及相关部门办理好索赔、补偿工作,但工作延长必须得到监理书面批准。

12.3乙方应按业主与甲方所签订的《廉政合同》要求,做好廉政工作。

如因违反廉政合同而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将根据不良影响程度而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12.4如果乙方本人不常在工地,需要交由相关人员负责工地日常工作时,乙方需要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明确被委托人姓名,授权时间长短,授权权限范围等。

12.5乙方变更后的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进场时,应首先提交乙方的推荐文件给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达到资格要求后,再报送业主及总监办批复。

12.6在工程交工验收时,乙方除了按业主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给业主外,还要以此为标准,提交一套给甲方存档。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主体分包。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甚至终止本合同,将工程收回。

13.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单项或分部工程,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

如乙方无力或不愿修复或返工,甲方可以自行安排施工队伍进行修复或返工,其修复或返工费用及配套的开支均全部由乙方负担。

13.3因乙方不服从业主或监理的指令、要求等或其它责任给甲方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乙方驱逐出场,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业主对本工程延期处以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5乙方由于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资金、机械设备、人员投入不足,造成进度计划严重滞后,业主、监理为此提出警告,限期内又不改进时,甲方有权收回或分割所联合施工工程,直至终止本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

乙方除承担100万元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利就因此而引起的经济与名誉损失向乙方、丙方进行法律追溯。

第十四条保证条款

14.1丙方接收乙方委托,自愿就甲方与乙方关于中山市纵四线第I标段工程项目于2013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号为ZS-2013-001的《工程合作合同》(即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以保证的方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14.2上述“14.1”条款中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由丙方向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保证行为。

丙方已全面知晓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内容,无论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内容以后是否发生变更,丙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始终为连带责任保证。

14.3丙方保证的范围是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和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14.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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