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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残疾评定标准规定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

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⑴*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⑵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二、残疾的检查方法

(一)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

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

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

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

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视力=0.1*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5

   矫正方法:

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mm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

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

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

   视力=[1.5/实物大小(mm)]*[实物距离(m)/5]

   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

(1)对照法:

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

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

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检查者与卡片相距l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

若不能看到则属于盲(指双眼),若一眼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伪视力残疾鉴别

   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限科专业医师鉴定。

 

(二)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声<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

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声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

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应,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

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当地人)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受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率,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

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

  

(1)平均听力损失:

指(A)500HZ、(B)1000HZ、(C)2000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

平均听力损失(dB)=(A+B+C)/3

  

(2)言语识别率:

指受试者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言语识别率(%)=正确回答数/测试卡片总数

注:

⑴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⑵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测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

音量应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⑶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做为评定依据。

对有一定听辨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别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

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三)言语残疾的检查方法

1.测试环境要求

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测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

2.评定方法

(1)语音清晰度测试:

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

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

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

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1名,三级2名)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义并做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

测试用具:

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

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测试。

①看图说话:

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首先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要求受试者复述,根据其是否能正确理解及表达语意及言语的流畅程度评定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正确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等级测试中,如有一次通过则认为该级通过,可依次进入下一等级测试,若连续3次不能正确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言语残疾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测试用具:

看图说话等级测试图卡。

②主题对话:

根据受试者的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现有的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用具,设计适当的生活场景进行测试。

依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测试者依次提问要求被试者回答,如能正确回答3个或3个以上的问题则通过该级别测试,可进入下一个等级测试。

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通过该级测验。

依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测试用具:

主题对话等级测试图片。

注:

⑴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定。

⑵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结果处于不同等级时,其最后残疾等级的确定应该着重考虑言语的表达能力,如相差一个等级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的等级为准。

如相差两个以上等级,语音清晰度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的级别靠近一个数量级确定其等级。

⑶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图片包括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部分。

测试主试者可依实际情况选择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方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

 

(四)智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同时采用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定两种方法进行检查。

1.智力测验。

采用以下智力量表:

(1)0—6岁北京一盖塞尔量表(简式)

(2)6—18岁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

2.适应行为评定。

采用以下评定量表:

(1)6个月一4岁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

(2)成人智力残疾评定量表

注:

⑴智力残疾的检查只能测量某一时期智力的某种表现,而不能预测智力发展。

   ⑵测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与主试者的一致性检验,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保证智力测验的科学性。

⑶注意测验资料的保密性,测验结果只供有关人员和部门参考。

【说明】以上评定标准和检查方法仅供“两基”工作人员了解。

教育部门无资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需由有鉴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或《残疾诊断鉴定书》。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0.05~<0.1

四级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

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

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

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

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

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分级标准

发展商(DQ)0~6岁智商(IQ)

7岁及以上适应性行为(AB)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25<20极重度≥116分

二级26~3920~34重度106~115分

三级40~5435~49中度96~105分

四级55~7550~69轻度52~95分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

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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