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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       表3.0.3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0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

(略)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8~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8~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其它

46~96

37~72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场地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绿地

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

(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 道路

8.0.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2居住区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略)

8.0.5.9(取消)

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 竖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略)

9.0.2.3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0管线综合

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线名称

燃气管③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排水管

1.5

1.5

--

--

--

--

--

--

--

低压

0.5

1.0

--

--

--

--

--

--

--

中压

1.0

1.5

--

--

--

--

--

--

--

高压

1.5

2.0

--

--

--

--

--

--

---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

--

--

--

--

电力电缆

0.5

0.5

0.5

1.0

1.5

2.0

--

--

--

电信电缆

1.0

1.0

0.5

1.0

1.5

1.0

0.5

--

--

电信管道

1.0

1.0

1.0

1.0

2.0

1.0

1.2

0.5

--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就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2.2-2

线名称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给水管

0.15

排水管

0.4

0.15

燃气管

0.15

0.15

0.15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电缆

0.15

0.5

0.5

0.5

0.5

电信电缆

0.2

0.5

0.5

0.15

0.5

0.25

0.25

电信管道

0.1

0.15

0.15

0.15

0.5

0.25

0.25

明沟沟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5

0.5

0.2

0.25

铁路轨底

1.0

1.2

1.0

1.2

1.0

1.0

1.0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

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地上杆柱(中心)

铁路(中心)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边缘

通信照明及<10kv

小于或等于35kv

>35kv

给水管

3.0

0.5

3.0

5.0

1.5

1.0

排水管

2.5

0.5

1.5

5.0

1.5

1.0

低压

1.5

1.0

1.0

5.0

3.75

1.5

1.0

中压

2.0

3.75

1.5

1.0

高压

4.0

5.00

2.5

1.0

热力管

直埋2.5

1.0

2.0

3.0

3.75

1.5

1.0

地沟0.5

电力电缆

0.6

0.6

0.6

0.6

3.75

1.5

1.0

电信电缆

0.6

0.5

0.6

0.6

3.75

1.5

1.0

电信管道

1.5

1.0

1.0

1.0

3.75

1.5

1.0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

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

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给水管、闸井

1.5

1.5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5

1.5

燃气管、探井

1.2

1.2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1.0

1.0

电信管道

1.5

1.0

热力管

1.5

1.5

地上杆柱(中心)

2.0

2.0

消防龙头

1.5

1.2

道路侧石边缘

0.5

0.5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目

计量

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1.居住区用地(R)

ha

100

①住宅用地(R01)

ha

②公建用地(R02)

ha

③道路用地(R03)

ha

④公共绿地(R04)

ha

2.其它用地(E)

ha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居住人数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总建筑面积

万㎡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

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

②公建面积

万㎡

2.其它建筑面积

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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