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人员守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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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人员守则试行

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人员守则(试行)

一、实验室是教学重地,实验室人员必须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与本实验室教学(含科研)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配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置。

三、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

实验室内严禁搞文娱体育等活动、严禁食宿、严禁存放私有物品。

四、实验指导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验前要按实验手册准备好实验器材、动物、药品等。

五、实验指导教师精心组织好学生实验,监督学生按规程正确操作,强调实验中重要环节及注意事项,培养学生科学工作作风,以身作则,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气及实验材料,课中不得离开实验室。

六、建立课前课后仪器交接制度,做好登记。

重要/大仪器要有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高危实验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存、领用管理办法,采取两把钥匙两人管理制。

七、对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相应责任。

八、实验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实验室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搞好清洁卫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实验结束后应按要求整理仪器设备及器材,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包括水、电、煤气、门窗等)。

十、管理好实验室房门钥匙,不随意将钥匙交与非管理人员。

未经许可不得加配钥匙。

若钥匙丢失或发现有可能被盗配,应立即换锁。

实验后要负责仪器检修、调试,器材保养,清点帐物,有问题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及上级部门汇报。

十一、所有人员必须要具备基本的防火知识,明确实验室灭火器位置,一旦发生火险,立即拨打学校保卫处电话86110110,报告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并积极组织参加灭火。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试行)

一、实验前要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

凡没有预习者一律不得参加实验。

二、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中途离开实验室。

进入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按实验要求着装,衣着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准将食物或饮品带入实验室,保持室内安静与卫生。

三、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能擅自进行与课堂实验内容无关的操作。

四、爱护仪器设备,关爱实验动物,节约电、水和试剂、药品、元器件等实验材料。

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赔偿。

五、仪器设备在实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妥善处理,查出事故原因,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六、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安静、精力集中。

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分析实验结果,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

进行化学分析操作时要特别注意不要将酸、碱等化学物质溅到衣服或皮肤上,以免造成伤害。

七、实验完毕,要将仪器设备,实验器具归放原位,并擦拭或清洗干净,严禁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

切断水源、电源、气源,清理好实验场地,待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废弃的培养物、强酸强碱以及毒害性实验材料均应回收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和丢弃。

九、按教学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十、课外时间到实验室做实验,应按《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室开放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教学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上述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上述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非法交易。

第五条计划与采购管理

实验室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

第六条运输与储藏管理

1.运输上述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剧烈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3.易燃品、油脂类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装氧气容器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4.不得随身携带上述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盛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事先要严格检查,不得用报废或质量不合格的容器装运。

6.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

遇水易燃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放在木架上。

7.上述物品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库房内,且房间有监控、防盗、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需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

8.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需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9.库房内不许吸烟,不许放置火源,要备置专用灭火器。

10.上述物品的运输与储藏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私自非法运输或储藏。

第七条领用与使用管理

1.上述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2.上述物品原则上是用多少领多少或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基本需要量,使用部门不另设库房,私自存放。

3.领用上述物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用量、申请人,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经院部系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方可到库房领取。

4.上述物品的使用必须有记录,详细记载上述物品的使用人、时间、地点、用量、实验内容及剩余量等情况,以便检查。

5.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对外出售、转让或借用上述物品及处置废弃物。

第八条各院、部、系应制定本单位上述物品的安全管理细则,就申请、领用、运输、储藏、使用等管理环节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1.附属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2.本条例未列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室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安全管理,结合我校教学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要求:

1.专用实验室,门上有明显的生物实验安全标志,充足的操作空间,实验室应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

2.实验室台面材料应耐酸、耐碱,易清洁消毒,不渗漏液体。

3.实验室有移动的紫外线灯用于空气消毒。

4.备有消毒品,消毒器材和设备。

5.备有洗眼器、眼罩,足够的一次性手套、口罩。

6.清洁区(间)备有存放个人衣服、用品的设施。

7.购置免排放高压蒸汽消毒炉进行医疗废物的消毒。

8.实验室室温应保持在适当温度。

二、安全操作:

1.人员要熟悉生物(微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技术。

2.实验室内不得进行饮食、吸烟和化妆打扮、会客等与实验工作无关的行为。

3.实验室内的有关用品(包括工作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私人和无关的物品不可带入实验室内。

4.工作时要戴手套、穿工作服,手套破损即丢弃、洗手并换上新手套。

5.不要用戴手套的手触摸暴露的皮肤、口唇、眼睛、耳朵和头发等。

6.尽量避免使用尖锐物品和器具;宜用不易破碎材料用品;禁止用口吸任何物质。

7.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台面进行消毒;操作时有标本、检测试剂外溅时应及时消毒;平时要保持环境的整洁。

8.工作完毕,脱去手套后洗手,再脱去工作衣,用液体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9.遇到意外事故,应立即按照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处理。

三、废弃物品的消毒处理

1.血液标本、一次性细菌培养基,用高压蒸汽消毒炉消毒后装入锐器盒,按医疗废物处理,所有菌毒种或培养物灭活或销毁时要有2人以上共同执行,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方式、销毁物品明细(培养物、实验用具等)、灭菌温度与时间(开始时间,达到温度时间,停止灭菌时间,取出时间),经验证菌毒种灭活方法要通过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有书面材料,用于菌(毒)种或培养物销毁的高压锅要有检测报告。

2.痰、粪便标本按医疗废物处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要就地消毒。

3.针头、烂玻片、吸管等锐器,放在锐器盒内,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要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4.回收的输血袋按医疗废物处理,不需回收的一次性消耗品,如吸头、吸管、胶塞等直接装入黄色的医疗垃圾袋,不用消毒水浸泡。

5.实验室所有垃圾,应严格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物分开放置,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是否专用包装物、容器,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购置

1.实验室应根据所进行实验的需要,确定所要购置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由专人登记,不准谎报、隐瞒。

2.实验动物必须由专门的合法单位培育,并达到医学实验的要求,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

3.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因贪图小利而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4.实验动物在运输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处理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二、实验动物的育养及动物房的管理

所有购置动物一律安置在学校实验动物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育养和管理,任何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教学实验室不得设置饲育实验动物的房舍。

三、实验动物的领用

1.需根据实验要求领取实验动物,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等,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四、实验动物的焚烧、销毁

1.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放置地点去焚烧,严禁随便乱放、乱扔。

2.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别用。

3.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五、实验动物的后续处理

1.实验室如发现有剩余的实验动物,不得随意处理,应交回动物房进行处置。

2.对违反本细则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学校专项会议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教学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制订此预案。

第一章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各学院、系成立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

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各相关实验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逐级安全责任制,贯彻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3.各相关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死角,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在每次实验室开放使用前要检查电路、电器、水管、多媒体设备等各类硬件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每天下班前必须关闭所有的水、电、通风系统等;大型仪器管理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4.实验室中各类实验器材、化学药品、实验动物等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实验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的安全情况,及时清理过期的药品存放于回收处。

危险、有毒药品从严管理,剧毒药品采用保险箱存放,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平时要经常检查有危险、有毒药品保管室(柜)的安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实验动物尸体和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理,严禁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别用。

5.教师应学习研究实验室安全的有关知识,同时在理论教学和实验中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实验设备、掌握实验操作技术,以及突发事故发生时的自我保护、相互救援和安全撤离。

6.实验室中常备有效灭火器、沙桶和简单医药箱,楼顶水箱能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

第二章应急处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更好的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到各负其责,成立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黄敏

副组长:

刘佳

组员:

(排名按姓氏拼音为序)

姜平、李毅、刘辉、刘克辛、麻彤辉、马国武、邱健、苏红、孙国超、佟春光、王靖宇、王绍武、闻庆平、辛毅、徐萍、徐英辉、许晓光、于江、张琳、赵作伟、郑春波、周世昱。

二、事故报告程序

1.在事发时现场教师、实验员应迅速组织、指挥,切断事故源,尽量阻止事态蔓延、保护现场;及时有序地疏散,对现场已受伤人员作好自助自救、保护人身及财产。

2.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学院办公室。

由办公室立即通报学院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并立即安排人员实施事故现场警戒和管制、了解情况,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

3.由学院办公室向学校保卫处汇报,并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确定是否启动“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化学强腐蚀烫、烧伤(如浓硫酸)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解脱伤者被污染衣服,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干净皮肤,保持创伤面的洁净以待医务人员治疗,或用适合于消除这类化学药品的特种溶剂、溶液仔细洗涤烫、烧伤面。

对眼部烫、烧伤后,立即用纯净水洗涤(不得用水直冲眼部)眼睛,并及时送医院诊治。

2.化学药品(气、液、固体)引发的中毒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将中毒者从中毒现场转移至通风清洁处,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帮助中毒者清除体内毒物,送校医院治疗。

也可通过排风、用水稀释等手段减轻或消除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

3.化学危险气体爆炸事故发生时,应马上切断现场电源、关闭气源阀门,立即将人员疏散和将其他易爆物品迅速转移,用室内配备的灭火器扑火,同时拨打学校保卫处电话86110110。

4.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药品着火,应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随意用水灭火,以免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5.如果电源或电路发生故障、仪器设备用电或线路发生故障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现场电源,将人员疏散,并组织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6.突发性不可抗拒的雷电、水灾、地震、房屋垮塌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应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马上组织疏散、抢救现场工作人员或进行人员自助自救,以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作好善后工作。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措施

1.有关院系应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工作。

2.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并写出总结报告。

3.对于负有人为责任的人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其它

一、对外宣传

有媒体介入采访时,由学校教务处、有关院系负责接待采访及安排发言。

二、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教务处处长办公室:

86110117(86110556)刘佳张琳

实验室教室管理科:

86110127(86110126)杨咏聂绍鑫

总值班:

86110023

保卫处:

86110110

校医院:

86118802

紧急电话:

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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