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认定申请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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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受理机构地址
单位
地址、邮编
电话
黄浦
马当路408号4楼(200025)
63555208
徐汇
虹桥路432号(200030)
64482757
长宁
武夷路517号201室(200050)
62400032
静安
武宁南路241号(200042)
62312161
普陀
大渡河路1717号211室(200333)
52825119
闸北
万荣路908号(200072)
31260360-3111
虹口
三河路328号530室(200086)
25015532
杨浦
江浦路696号(200082)
55214449
闵行
莘北路168号2号楼(201100)
51519779
宝山
友谊支路79号(201900)
56107019
嘉定
嘉定镇金沙路28号(201800)
59521934
浦东
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1300)
58021175
浦建路1619号1号楼(201204)
58862002
金山
石化龙山路555号(201500)
57922301
松江
荣乐东路2378号(201600)
57824641
青浦
青舟路220号(201700)
33863793
奉贤
南奉公路9501号(201400)
67199606
崇明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302室(202150)
69693029
单位申请材料清单:
1.工伤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和受伤者受伤经过陈述(申请表和承诺书需加盖公章)
2.伤(亡)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机)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即病历卡、拍片报告和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
4.伤(亡)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另需提供:
1.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伤(亡)职工受伤当月与上一月的考勤记录(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作息制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4.伤亡职工居住地证明(村委会或村委会盖章复印件)
5.上下班路线图:
请标注单位地址、居住地址、事故发生地(原件)
外地在沪施工企业另需提供
1.诚信手册
2.施工许可证
暴力伤害另需提供: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遭致人身伤害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影印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与伤(亡)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影印件)
注: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黑色水笔填写)
单位申请时间:
每周一、三、五(周五下午3:
00结束),
地址:
友情提醒: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无论一年内以单位或个人方式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意料费用都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事故人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如属下列情况,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一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待遇申请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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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
目录
1办理依据
2提出申请
3鉴定回避
4鉴定结论
5鉴定确认
6办理时限
1办理依据编辑
1.《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施行)国务院令375号
2.《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国务院令586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6.[2]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
2提出申请编辑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
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一)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二)鉴定程序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劳动鉴定办理流程[3]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
(如:
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三)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
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
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4)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鉴定确认
(一)范围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三)程序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