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消防安全制度文档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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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消防安全制度文档通用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国家邮政局和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国邮联[2000]513号),结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邮政局(所)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办理邮政业务的支局、邮政所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网点。

包括财务室、邮资票品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及票款运输车辆。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安全防范管理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管理。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的重点是:

邮政资金、各类有价证券、邮票票品安全;邮政车辆、生产设备、贵重物品等的安全。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的基本任务是:

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邮局的安全防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各二级单位保卫部门是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保卫部门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实施细则,贯彻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和部署,并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一级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北京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安内保管辖原则对分管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凡新建或改建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标准设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施工后由市公安局和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共同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的监管工作。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费及维护、保养费用应予以保证。

第二章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级单位的安全防范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本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防范计划,布置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检查并考核。

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加强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专职人员的防范能力。

(一)各单位应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列入年度计划中,按计划进行全员安防意识的培训。

(二)建立班前会讲安全、讲防范的制度。

(三)负有责任的专职人员要接受相关技术防范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增强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职工应学习、掌握报警(包括报火警)的方法,正确使用防范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  各单位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针对抢劫、盗窃、火灾、爆炸、闹-事、斗殴等突发事件制定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  邮政局与所属的委办、代办邮政业务的承包人员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邮政支局、邮政所的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

1.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2.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填写检查记录,如有可疑情况应迅速向支局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

3.检查营业厅内的防护设施、器械、消防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二)营业期间

1.营业开始时应关闭通勤门。

2.营业期间严禁营业人员擅自脱离岗位。

如需临时离柜时应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即时锁入保险柜或规定的柜中,收好钥匙。

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变换人员时应及时更改密码。

3.大额现金和备用金应及时放入保险柜内,不得明码在台席上或明显位置。

4.营业员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收寄检查制度,避免发生夹寄违禁物品现象。

严格检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避免发生冒领储蓄款、汇兑款和邮件案件。

5.非营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柜台内,遇有检查时,检查人员须由本局领导或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6.营业人员出入柜台时,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并随时锁好通勤门。

7.设午休的邮政局(所),在午休时应将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存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监控系统或安排专人守护。

8.营业柜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违章使用明火,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

9.营业人员应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局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处置。

10.营业人员补充ATM自动取款机内存现金时,需有专人陪护,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三)营业终了

1.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等应及时清点交支局财务。

印章、邮戳、空白单册等锁入专用柜中。

邮政所应将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等清点后妥善封装,安全送回支局交接。

其它物品按规定妥为存放。

支局柜台、邮政所班后不得存放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

2.业务手续处理完毕后要对营业场所进行班后安全检查。

填写相关记录,关闭设备电源,开启防盗报警系统,锁好门窗离局。

3.夜间设值守的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应与值守人员办理交接,在交接本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局(所)。

第十三条  邮件收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经营邮政业务的局(所)领导和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定期对营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识别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能力,严把收寄关。

(二)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邮件验视制度,收寄邮件时应当面验视封装,不能当面封装的要进行复验复重。

严禁营业人员代替用户开拆交寄和领取邮件。

(三)对邮件内夹带有电池、导线和粉状的物品须严格验视,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对收寄带有电池、电源类的物品须分别邮寄。

第十四条  邮政票款的交接是资金安全的重点环节,必须保证安全。

(一)营业人员向本局财务交款,须将帐、款装在专用袋中,不得暴露。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交财务人员点数交清,并在交接薄上签章。

款额较多时应由专人护送。

财务人员接收帐款应采取柜台式接收,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认真点清。

妥收后及时存入移动式金库中,并随时将金库锁好。

(二)财务人员向银行交款时须将帐款装入专用提款箱(包)中,由交款人员亲自提箱(包),在专职保安人员的护送下乘专用运钞车前往银行,乘车时应先将携款箱(包)锁入车载金库中。

(三)需运钞车交接票款的网点,在接收时应在柜台内封闭进行,点清后签章妥收。

在交付时亦应在柜台内封闭进行,交清后接款员签章妥收,交款人员应护送至运钞车。

第十五条  票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保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经邮政保卫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

不适宜继续从事守护、押运工作的应立即调离。

(三)守护、押运人员严禁在执行公务时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

(四)守护、押运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所配备的警具和防护器具,不得乱放,执行公务后要如数交回备用。

第十六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坚持密码使用制度,严禁一人入库或在库内滞留。

(二)库门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备用钥匙按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三)进入金库的所有票、款、邮资票品必须分别设柜保管,不得搭架散放,金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金库严禁非本库工作人员进入。

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须持有邮政部门有效证件,并由相关部门领导陪同,应登记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

(五)金库需维护修理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维修人员进入库房须出示保卫部门核发的临时证件,并有专人现场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同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守护人员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一)中心金库实行双人守护制度;简易库、移动式金库实行守护制度。

值守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它活动。

(二)守护人员须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和交接-班登记,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三)守护人员须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

第十八条  执行现金、有价证券、邮资票品取送任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万元以上须两人以上使用机动车取送;十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运钞车,由两名以上专职押运人员护送;百万元以上的必须增派押运人员并增派护卫车辆。

(二)执行取送任务前,押运人员、业务员(携款员)、驾驶员应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锁定装置,检查通信设施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

2.清点票款、有价证券的箱(包)数量,发现不符或封装不合格,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及必备的证件等。

(三)运钞车在执行取送任务时,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捎带其它物品,不准无故改变行车路线。

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车内吸烟。

(四)运钞车车载金库应配两套锁具,分别管理,做到相互分离,互不交叉。

(五)长途运送大宗票款须增派护卫车。

途中就餐或短时停留时,应当避开繁华或治安复杂地区,轮流守卫。

(六)取送票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它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取送票款途中遭遇抢劫,押运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防暴器具。

(八)接送票款单位有院落的,票款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票款车停靠在有效的监控范围之内。

在进行票款交接时,押运护卫人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要严密警戒。

(九)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票款。

(十)建立登记制度,执行取送票款任务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及时填写押运日志。

第十九条  邮政局(所)的局(所)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局(所)消防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有防火档案。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定期开展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做到会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我救护。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局(所)装修前应将工程设计图纸和具体方案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饰。

安装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信号线应分别铺设。

第二十条  全局职工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不得向外透露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和人员、组织情况,生产配置情况,防范状况及工作程序等情况。

不得泄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数字和资料。

第三章  邮政局(所)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局(所)防范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按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的邮政业务设立相应的防护标准。

(一)邮政储蓄业务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储蓄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防弹玻璃)门,防护门须向外开启。

安装自动回撞锁或其他可自动关闭的牢固锁具。

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防爆玻璃或防弹玻璃。

2、储蓄柜台应单门独间设置,与其他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与其他工作区隔离开。

储蓄柜台高度105cm,宽度60cm。

采用低柜台的柜台高度80cm,宽度60cm。

柜台立面、平面内衬为0.5cm的防护钢板。

3、储蓄柜台须安装防弹玻璃。

防弹玻璃应整块安装,厚度1.6—2.2cm,宽度150—180cm、高度120cm以上。

固定支架应具有通音、通风性能的专用立柱与柜台固接。

玻璃插入立柱3cm以上,立柱表面用不锈钢材料装饰。

台席中心处设推拉式钱斗或弧型取款槽。

4、储蓄营业场所须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5、储蓄营业场所须安电视监控设备,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三十天以上。

6、储蓄柜台应配备现金保险柜,锁具使用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7、储蓄营业场所应留有运款车辆的专用场地。

8、储蓄营业场所应设专职人员巡视,配备灭火和其他必要防范器具或设备。

(二)非邮政储蓄的邮政业务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局(所)与外界相通的通道须设有隔离门。

窗户设金属防护栏(网)。

2、邮政业务柜台可采用高低两种方式。

高柜台柜台高度105cm,宽度60cm。

采用低柜台柜台高度80cm,宽度60cm。

3、柜台采用无防护栏的营业场所需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安装必要的防范报警设备。

报警按纽须隐蔽便于开启。

柜台采用无防护栏的营业厅门口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并能清晰辨认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营业厅内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录像资料保存七日。

4、地处偏僻且台席较少的局、所不宜采用低柜台无护栏方式。

5、营业场所内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应急照明灯,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护器具。

6、营业窗口应配金属探测器。

7、班后有人值守的局所应配有照明和通讯器材。

第二十二条  邮政金库、邮资票品库是邮政部门的要害部位。

其建设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下列安全防范设施标准执行。

(一)留存过夜现金、邮资票品、有价证券的支局应建移动式金库,移动式金库建在财务室内,须与财务室墙体牢固连接。

(二)建有移动式金库的财务室应采取封闭式作业,设立柜台,柜台加装防护栏,财务室应安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加装防护栏(网)。

(三)财务室内应安装报警联动设备,配有消防器材和护卫器械,配有通信设备。

(四)财务室应配有携款箱。

(五)移动式金库的建设须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选用市公安局指定的厂家,安装要符合《金库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A级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有移动式金库的支局财务室,班后须设专人守库,守库室设在财务室外。

配备必要的警具、照明灯具、通信设备和消防器材。

守库室设有报警开关和监控设备,监控需覆盖整个值守区域。

第二十四条  固定金库,简易金库的建设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竣工后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金库,简易金库的建设须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邮局使用的运钞车,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负责选购公安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安保部门推荐的,定点企业生产的运钞车或按公安部门的标准改装的运钞车。

第二十六条  执行运送票款任务的车辆须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设备及钢盔、防弹背心、护卫器械、灭火器材。

加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七条  ATM自动取款机的安装需选择便于监控的安全地点。

随机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电源线、信号线不得暴露机外。

监控画面应能显示使用人的主要特征,穿墙式ATM机须安装两路电视监控设施,对于排队使用ATM机取款的,应有适当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邮政局(所)现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凡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使安全防范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邮政局(所)或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也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抓获犯罪分子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明显成效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邮政部门违反本细则,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实施细则》(京邮[2001]126号)作废。

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的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邮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邮政局(所)是指:

地(市)、县(市)邮政局、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包括现金库房,邮资票品库,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和贵重物品、守护押运枪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以及票款运输车辆。

第三条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与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其基本任务是:

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

第四条 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邮政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公安机关对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选用的安全防范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凡新建和改建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邮政局(所)现有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应当有重点、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限期达标。

第九条 凡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值班守护人员,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在财力、物力上应当给予保证。

第二章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责任人应当组织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定期布置、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邮政局(所)应当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增强全员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和票款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能熟练掌握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熟记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联防单位、匪警、火警等应急电话。

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守护、押运人员的管理,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邮政局(所)应当与所属委办、代办网点的责任人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

1.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正常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当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2.检查营业室内的护卫器械、防火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3.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确认无异常现象后关闭通勤门,填写好检查登记簿。

发现可疑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置。

4.接收票款车运送的票款时,应当携带护卫器械,协同押运员护送业务员进入营业厅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将票款及时锁入保险柜。

押运员、业务员离开后应当立即锁定柜台通勤门。

(二)营业期间

1.严禁营业人员擅离岗位。

确需临时离柜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

操作密码应当注意保密,变更人员应当及时更改密码。

2.大额现金不准放在桌面或柜台抽屉内,备用金和收取的大额现金应当及时放入保险柜内。

3.非营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柜台内。

遇有检查时,检查人员须邮政局(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4.柜台通勤门必须随时锁定,营业人员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

5.午休时应当将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存入保险柜,开启报警、监控系统或安排专人守护。

6.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防止发生冒领储蓄汇兑款和邮件等案件。

7.营业柜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人员严禁饮食其他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防止发生意外。

8.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营业厅内的情况。

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遇有紧急情况按处置预案处理。

9.补充ATM自动取款机内存的现金时,需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三)营业终了

1.现金、有价单据、汇票、邮资票品、专用印章、邮戳等应当清点入库(柜)。

送存库房的票款,应当在当班负责人监督下,封存在款箱(包)内,在柜台内等候票款车。

2.营业人员必须在柜台内与业务员办理交款手续,并护送上车。

严禁在营业厅外办理交接。

3.票款车离去后,营业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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