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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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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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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

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正确处理学校在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产管理,优化配置学校各种资源,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各分管校领导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处理各分工范围的财务工作。

后勤社会化实体、校办企业及独立法人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坚持支出审批“一支笔”制度。

加强审计、纪检和监察的作用,确保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在有效控制和监督下良性运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学校的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由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尽量核实,对难以确定的收入不得高估;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部门预算,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将经费预算切块分配到各部门,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有计划用款。

要在当月20日前向财务处报次月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区别轻重缓急安排资金。

不按要求上报用款计划的,财务处不能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

10000元以下,各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50000元,由校长审批;50000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因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校长可先行审批10万元以下款项,待下次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需报校党委会集体研究。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凡属预算外资金须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

财务处按照规定领购、登记、使用、保管、缴销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部门逃避财务监督,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制、自购收费收据,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学生的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根据代办项目和服务内容由财务处统一审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

代办费由财务处设立明细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鼓励各部门积极开展创收有偿服务活动,其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分户核算,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按《徐州工程学院关于有偿服务收入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由卖方优惠给部门或个人的折扣,应主动上交财务处,对接受折扣隐瞒不交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经费支出坚持支出审批“一支笔”制度,行政、教辅部门预算内经费先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下拨到各学院的预算内包干经费,由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报销。

预算外经费的审批按第九条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制度,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签字工作,并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建立部门专人报账制度,各部门要指定一名经办人员负责本部门各种经费的报账结算工作,财务处只对指定报账人员办理本部门各种经费支出的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和会务费支出,对差旅费及会务费的报销,按《徐州工程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暂行)》执行,严格执行出差人员按照等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先申请后招待制度。

对因工作需要非安排不可的招待业务,严格按《徐州工程学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未经统一安排的,经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承办规模较大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所需经费须向财务处编报详细的经费预算,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财务处方予借款,业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车辆管理,按市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定点管理办法和定点加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车辆维修费的报销要根据“维修结算清单”、“委托维修单发票附件联”和盖有“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专用章”的发票,以转账方式结算。

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加油卡》加油、出车登记、单车用油考核等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到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外地加油除外),未加盖“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章”的发票(外地加油除外),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加强印刷业务管理,按市财政部门关于公务印刷定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各种印刷业务应安排在学校文印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印刷部门,由学校文印中心承担的印刷业务,其结算价格必须明显低于同类定点印刷企业。

严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进行印刷,未加盖“徐州市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发票专用章”的印刷发票(校文印中心除外),财务处不得报销印刷费。

第二十五条:

加强邮电费管理。

学校各部门的电话费由校办制定话费标准,包干到部门,节约归己,超支自付。

物品邮寄由校办统一管理,建立物品邮寄明细台账,不得用公款邮寄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单独列支,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基建部门对新建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选址、工程要求、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工程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凡立项批准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含维修工程)均须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议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财务处对基建工程的付款额度在决算前应控制在全部工程款的80%以内,余款中的20%待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签发后再分期支付,并留足够的保修金。

第三十条:

各种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凭据,下列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

1、无监制章、无收款单位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外来票据。

2、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3、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4、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5、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现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日常零星开支,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实相符。

行政、教辅部门预算内资金借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下拨到各学院的预算内包干资金借款,由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各部门预算外经费支出资金的借款,借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各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单笔业务超过10000元,需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登记或电话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备款。

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均应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为方便各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业务,财务处实施“报账通”业务,对各部门报账人员统一办理银行卡,以银行卡结算各种经费,原则上不再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业务的核算,财务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

及时、定期逐笔核对银行发生业务,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第三十六: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在业务发生终了后七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处严格坚持“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对逾期不报账的借款人,在财务处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或部门预算指标中扣还。

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过程中而购置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器材物资。

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为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物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学校各种存货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即: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

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

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是指学校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如:

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3、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

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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